《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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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据新华社电 [提意见的方式] A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B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C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公共利益界定 这七种情况才符合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 (论坛 新闻)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方法 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程序公正 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 商业 (论坛 新闻)拆迁 应当自愿、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征收意见稿还强调,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危旧房改造 需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强制搬迁” 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征收补偿 不低于类似房产市场 (论坛 新闻)交易价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对话] 旧城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 潇湘晨报:广州刚刚出台一个《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旧城改造算是公共利益的拆迁吗? 姜明安(北大法学院教授):我原先的意见,旧城改造就是商业利益,不能放到公共利益里面来,但是没有采纳。 像广州这个旧城,我估计很多房子不是危房,老百姓要住也能住得下去,它又不属于棚户区,这样的改造,说到天 (论坛 新闻)上去,最多又有商业利益又有公共利益,可能是招商引资或者改善城市面貌,总之它要赚很多钱。 如果完全是商业利益,那它必须一户户和老百姓去谈,不要说什么三分之一,哪怕有一家不愿意走,你也不能动人家。日本一个成田机场不是没盖起来吗?人家一个飞机场还多少有点公共利益在里头呢。你要我的房子,我要多少钱我说了算,你嫌贵可以不买。 潇湘晨报:那旧房改造是怎么混进公共利益拆迁的队伍的呢? 姜明安:一方面为了保障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发展,旧房子不拆了很多地方没有地拿来开发。 我原来的意见是这样的,一,危房和旧房应该区分出来,危房可以称公共利益,毕竟你不拆就把人压死了,就不用受百分之几十的约束,哪怕都反对也要拆;二、旧房严格来讲,哪怕有一户不同意你也不能拆,新房子搞不好我还买不起呢,旧房子不应该放到公共利益里面来。 潇湘晨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提到,三分之二的住户签字后住户可以申请强拆,三分之一的住户保留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这种保障足够保证那三分之一住户的权利吗? 姜明安:三分之二同意协议拆可以拆,但这并不是说三分之一的利益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利益要得到保障。 不是说三分之二同意拆就马上拆了,这有个行政复议和诉讼在里头,法院没有判你就不能拆人家的房子——如果有公共利益紧急需要,比如开奥运会,也许不能等;旧城改造,等一年就等一年,等两年就等两年,这么多年都等了,这又不是危房,等一等怕什么?官司打完再说。 记者:曾鸣 稿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