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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凡的世界

[百姓维权] 河南商城县村医草菅人命,却逍遥法外!“布洛芬混悬液”何以成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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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7-10 07:07
  • 签到天数: 4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11 12: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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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8-14 08:23
  • 签到天数: 507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11 13: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
    本帖最后由 社会焦点 于 2014-6-11 15:28 编辑


    1;医生在用药前可否问道“该患者在以往用药过程中是否有哪些药物过敏反应,有无慢性病传染病史”?
    2;该医生能提供该药的发票?这样可以追查该药是否假药?
    3;医生当时写病历,主动提供给患者?
    4;从帖子上看医生没有及时注意到用药后的不良反应,采取积极施救措施(帖子所言是真实)
    5;不排除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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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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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11 13:3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逝者安息,强烈建议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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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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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11 15: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如果政府不出面解决,就去堵那个村医的门,相信不是你一家受害者,别再让其他人再去医什么病了,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让那个村医无立足之地,或有恻隐之心去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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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1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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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11 15: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海南省海口市
    这种红药水属于激素类药物,是种强力退烧药,感冒后服用这种药,并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反而激素会使病人看起来已经好转,掩盖了病情。我不是学医的,以上是度娘的结果。如果楼主反映是真的,希望有关部门能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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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3-16 12:46
  • 签到天数: 46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11 16: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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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2-1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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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6-11 1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本帖最后由 豫城浪子 于 2014-6-11 21:49 编辑


              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逝者安息,生者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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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9: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敬敬 发表于 2014-6-11 10:14
    前几天俺家宝宝感冒有点发烧
    就喂的是扬州三药制药公司恬倩牌的 布洛芬混悬液
    粉红色的那种

    呜呜......就是这个药。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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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9: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文章太长我就简单来描述下事情的过程:
    在农村发生了严重医疗事故:村医在知道患者有哮喘且在哺乳期,给患者开出了禁忌药,致患者吃完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又误导家属告知不良反应属服药的正常反应,以致病情急剧恶化,延误了抢救时间,期间逝者家属3次要求村医到现场诊断及抢救,村医均置之不理,延误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在吃完药后半小时内死亡。
    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做到在48小时内尸检,医疗事故鉴定就没有办法做了;而卫生局给出了一张死亡讨论分析可能原因为:一是布洛芬混悬液过敏,致过敏休克死亡。二是哮喘发作致支气管痉挛窒息死亡。以上二个死亡原因都与村医对死者用药有直接关系,但问题是有关部门,公检法都认为,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他们无法处理,对卫生局组织专家讨论得出的死亡原因分析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就被推来推去,不了了之。
    后来卫生部说如果死亡讨论分析可能原因没法律效力的话,不尸检也可以做医学鉴定,官僚们又认为只有医学鉴定才有法律效力,没办法死者家属到信阳申请医学鉴定;而医学鉴定相关部门也还没受理,回复说要先收集证据后再确定是否受理.....死者的家属现在是被推来推去,想不了了之,叫天不灵,叫地不理;一句话,逼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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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9: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小虎子 发表于 2014-6-11 12:20
    政府部门的休息能不能轮休呢?

    哎,如果当时卫生局星期6上班,那时才36小时,就可以尸检,那我们也可以直接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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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1 20: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平凡的世界 发表于 2014-6-11 19:22
    哎,如果当时卫生局星期6上班,那时才36小时,就可以尸检,那我们也可以直接起诉了.....

    没人值班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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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21: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河南商城县卫生局给出了一张死亡讨论分析可能原因为:一是布洛芬混悬液过敏,致过敏休克死亡。二是哮喘发作致支气管痉挛窒息死亡。而布洛芬是诱发支气管哮喘发作的致命药,网上有多个案例,发病的时间症状都一样,请看关联案例论文。
    布洛芬引起致死性哮喘发作死亡2.jpg
    布洛芬诱发支气管哮喘发作3.jpg
    布洛芬诱发支气管哮喘死亡1.jpg
    死亡原因分析.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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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7-10 07:07
  • 签到天数: 4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11 22: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本帖最后由 流浪 于 2014-6-11 22:13 编辑
    雪山神鹰 发表于 2014-6-11 15:50
    这种红药水属于激素类药物,是种强力退烧药,感冒后服用这种药,并不能达到治疗效果,反而激素会使病人看起 ...



          非甾体抗炎药包括:也称为解热镇痛药类的非处方药:1丙酸类:布洛芬胶囊,芬必得,甜倩、布洛芬混悬液等。2水杨酸类: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3吲哚美辛、吲哚美辛(消炎痛)、奇诺力(舒林酸)。4灭酸类:有甲灭酸,氯灭酸,双氯芬酸钠、扶他林.5喜康类:有炎痛喜康。6吡唑酮类:有保泰松,羟基保泰松等.
             以上药的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大致相同有,解热、镇痛,抗风湿,抗炎。有胃肠道、肝脏、神经、泌尿、血液,过敏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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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12-2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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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11 22: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本帖最后由 风清扬 于 2014-6-11 22:24 编辑

    逝者可能是我 中学同班同学。
    原匡店中学2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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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22: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风清扬 发表于 2014-6-11 22:20
    逝者可能是我 中学同班同学。
    原匡店中学20班

    她是20班的汪国梅。我是23班的。求大家帮忙转发,现在事情还没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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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8-20 07:20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6-12 08: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这种药那个大夫都用过,咋导致这种情况,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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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8 09:22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12 11: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本帖最后由 不会考虑 于 2014-6-12 12:06 编辑


    点击这里播放

    纵身而的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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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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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6-12 14: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

    出差在外,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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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0 18:51
  • 签到天数: 4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6-12 15: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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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12 19:0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

    [原创]河南村医草菅人命却逍遥法外!布洛芬何以成毒药?

    简述:2014年5月15,河南省商城县村医周威在明确知道患者汪国梅有哮喘史和哺乳期的前提下,给患者汪国梅开出了布洛芬混悬液,且并未对此药进行医嘱和给出相关说明书(布洛芬混悬液说明书明确指出:哺乳期慎用、对阿斯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导致患者汪国梅在吃完药后半小时内死亡。(期间村医周威存在严重误导家属问题,在逝者吃完药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还告知家属症状属于服用药物的正常反应,以致病情急剧恶化,延误了抢救时间。同时作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逝者吃完药发生不适时,逝者家属3次要求村医到现场诊断及抢救,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延误抢救时间,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2014年5月16家属报110,河南商城县鲇山派出所和刑警大队都有过来寻问笔录,作出排除他杀,够不上刑事案件,不预立案。后死者家属找了河南省商城县派出所,刑警队,卫生局,法院,药监局,信防局,检察院政府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受理此案,给出合理解决,包括法院都不受理状告。所以我不禁要问:此等草菅的庸医,何以一直存在?为何得不到法律制裁?事故发生后为何所有河南商城县政府部门回复如此的一致?(村医的强硬并非没有原因,事后逝者家属了解到,该村医有亲属为县级高官,且听闻该高官已知会相关部门,此事尽量压着。但因无确凿证据,无法举报。我们不相信村医可以通天,然而小小县城却成了他们的天下。难道在河南省商城县真的是“权大于法”?而“法大于权”在这里只是神话?)
      最新进展:1.昨天信阳市医学会来电说村医周威的答辩和我们描述差异大,要进一步核实。
      2.村医周威的诊所竟然在今天开业了!!!难道在河南商城县村医周威真是关系深到无法无天?在刚治死人后,还在调查期间,竟然还可以行医?
      【一 】
      医生,是一个高尚而特殊的职业。医者德为先,一个没有良好医术与医德,对患者没有高度责任感的医生,他起的作用往往会是相反的,他的角色可能就会由救死扶伤转换为杀手。这个世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高于过生命权,如果医生草菅人命,却依然消遥法外,是多么让人绝望的事。
      2014年5月15,我的好姐姐,姐夫的好老婆,三个月小外女的好妈妈--汪国梅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他才29啊!刚生完宝宝三个月,当时体验一切正常,而且还是顺产。可是!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小孩才刚过100天,为什么这样的不幸会降临到我们家???妈妈、爸爸,天天以泪洗面,精神面临奔溃;姐夫整天迷迷糊糊,不辨方向;三个月大的宝宝,天天用哭声在找妈妈......作为死者家属,面对办案人员的一拖再拖,失职村医的推卸责任,最早的愤怒过去了,剩下的只有无尽的悲哀,因为我已经没有力气愤怒了,周围有些人事不关己高高挂、把我们死者亲属的愤怒看成是无理取闹的漠然态度,也让我无比的寒心。
      如果是天灾,我们无话可说!但是真的,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人祸,为什么会这样?村医院真的是阎王殿吗?有进无出的?这么多年过去了,为什么医疗事故还是年年不断,一次次没有医生救治,一次次误诊,请不要,请不要这样漠视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医者父母心,请你们把患者当成是自己的兄弟姐妹父母儿女来看待,好吗?我不希望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里了!因为我经历了,明白了,这其中的痛,不是言语可以表达的!
      面对各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推脱,以及村医的态度,我能做的只是把事情的详细经过重新整理了一下,我不知道看这边帖子的各位是如何想的,但是我想说:我只求看帖的哥哥、姐姐、叔叔、阿姨......能够凭着良心给我们说句公道话.
      2014年5月15日,住在娘家的逝者汪国梅(后面简称逝者)在17:00左右出现轻微发烧症状(在家测量体温为38.6度),因为尚在哺乳期,考虑到身体不适会影响哺乳效果,带领小侄子(3岁)骑电动车于1分钟内到达河南商城县匡店村周威卫生室(距离逝者母亲家仅500米),期间周威对逝者进行了常规的体温测试(体温为38.3度)及相关症状了解,开出了药品:小阿莫威阿莫西林颗粒+布洛芬混悬液(从一盒恬倩布洛芬混悬液药品中拿出一瓶,并未给使用说明书及任何医嘱)。
      逝者于18:50左右服用一瓶盖(约10ml)布洛芬混悬液(未服用阿莫西林颗粒),19:23左右出现大汗淋漓(头发完全湿透)及恶心呕吐现象,此时逝者父亲第一次致电村医周威询问原因,周威告知,此为药物正常反应,不必担心;但家属反应,逝者情况危机,要求村医周威到家里进行挂诊,周威答复,服用布洛芬后,会出现此情况,持续时间为2个小时左右,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施救。4分钟后情况加剧,逝者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逝者父亲19:28第二次致电被申请人,要求村医周威速来现场施救,周威还是以上述理由拒绝前往;3分钟后逝者出现昏厥现象,逝者父亲19:32第三次致电周威,想要求配合急救,但是周威未接电话;家属19:33致电120急救,后担心120时间太长,自行联系车辆愈赶往医院急救(此时120急救车未到),车要开时周威出现,逝者家属请求其一同前往医院,配合急救治疗,周威却说“我不认识县医院的人,去了没用”拒绝前往;20:00左右赶到河南省商城县人民医院,医生确认已经无生命体征现象,在家属要求下进行抢救无效,医院给出死亡结论。
      5月16日13:00死者家属进行了110报警。后来公安机关(河南商城县鲇鱼山派出所)协调逝者家属和周威进行面对面沟通,之中周威对于5月15日开药给逝者之前已经知悉逝者患有哮喘疾病予以承认。(鲇鱼山派出所有相关视频和录音为证,同时逝者父母作为本事件的唯一目击人,也可以作为本问题的证人)。
      针对上述事情经过的描述,我们认为村医周威在本次事件中负有重大责任
      一、作为一名有合法医疗资格诊断的医务工作者,在明明知道逝者有哮喘史和哺乳的前提下,给逝者开出了布洛芬混悬液,且并未对此状况进行医嘱和给出相关说明书(布洛芬混悬液说明书明确指出:哺乳者慎用、对阿斯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
      二、村医周威存在严重误导家属问题,在逝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还告知家属症状属于服用药物的正常反应,以致病情急剧恶劣,延误了抢救时间。
      三、村医周威作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者父母心”的医德,不履行一个医务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在逝者吃完药发生不适时,逝者家属多次要求村医到现场诊断及抢救,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延误抢救时间,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我不知道,我不理解,为什么姐姐突然就去了。去的毫无征兆。一切就像是一场梦一样,我逼自己躺下去闭上眼睛,我希望我醒来就可以发现这是一场梦。可是我连闭上眼睛都做不到,一闭上眼睛,我就看到姐姐被村医治死的惨象
      如果,医生不要那么的草率,认真的下药,不要误诊;如果村医不要逃避责任站出来,在姐姐吃完药有不良反应后及时来救治;如果一开始我姐不去村医看病!!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如果,但是如果如果如果……有那么一个如果,也许姐姐还会在我们面前笑,和我们共享天伦之乐!但是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我只能说我们的心很痛,很痛,很痛!!!谁为我们说一句公道话!谁来为我们做主!谁来为我们申冤!!!

      【二】
      从村医草菅人命害死我姐后,我们一直遵守法律,按照法规找政府寻求解决。我们一直相信党,相信政府可以给我们一个结果,我们一直相信法律可以给我们公正。很多次,我们信心坚定,我们坚定不移;很多次我们相信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但现实却那么残酷,一次次无情贱踏着我们脆弱的心灵。每天奔波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一次次的希望换来的总是失望。我们找了河南省商城县派出所,刑警队,卫生局,法院,药监局,信防局,检察院政府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给出合理解决,包括法院都不受理,理由是先做医学鉴定,但医疗事故鉴定要45-80天,这么长时间等待对死者家属是多大的煎熬,而且不良庸医还消遥法外,直到此刻,庸医都没有来看过死者和家属一眼,更别说没道歉。这是一个刚生完孩孑的年轻妈妈,可恶的无良村医狠心的医死了她,三个月大的女儿还没来得及叫声妈妈,还没来得及记住妈妈的样子…
      2014.5.15晚8点左右我姐被村医治死,第二天下午(2014.5.16)1点报110,河南商城县鲇山派出所和刑警大队都有过来寻问笔录,后作出排除他杀,够不上刑事案件,不预立案。因为当时家里只有几个老人在,不懂,沒有提出异议。我们是5.16晚7点左右到家,了解姐姐死亡经过后认为村医有重大责任,且要立案,当晚八点我们赶到商城县派出所要求立案,派出所继续说已排除他杀,不预立案,是医疗事故归卫生局管;并且刑警大队已接管,叫我们找刑警队和卫生局。2014.5.17一早我们赶到刑警大队要求立案,但刑警大队理由也是排除他杀,不立案。让我们找卫生局。早8点多我们又赶到卫生局,由于是星期六,门卫说没人上班,我们又赶到商城县鲇山派出所说明情况,后在派出所帮助下联系到卫生局,卫生局说由于是星期六没人上班,要联系人下午才来,当时大约2014.5.17上午11点左右。直到2014.5.17晚5点多卫生局医政股长周益国赶到,后相关专家也都到齐。周股长说道:由于尸检时间是48小时内,现在已过45小时,而且要到武汉,时间己来不及所以请这些专家作个死亡原固分析,以作事故处理依据。而直到此时死者家属才知道这点:尸检要48小时内,可前面却一直没人说过。晚8点多死亡讨论会后,周股长说分析结果明天上午会出来,死者家属说如果事情不处理,就不入土。周股长说,己过48小时,尸体留着也验不了,可先入土。
      为了卫生局的分析报告,5.18一早我们就去等,因为家里习俗死三天要入土,但为了后面好告村医我们决定在有卫生局死亡分析结果后再入土,所以我们一直在卫生局门口等,但一直没结果,在打几次电话催后,周股长说入土没事,尸体己没用过了48小时。死亡结果己出正在盖章,由于当时己11点多,家里老人一直在等,我们就先将尸体入土。后1小时左右卫生局的死亡分析结果才出来。
      卫生局给出了一张死亡讨论分析可能原因为:一是布洛芬混悬液过敏,致过敏休克死亡。二是哮喘发作致支气管痉挛窒息死亡。从我们看来二个死亡原因都是因为村医周威在明明知道逝者有哮喘史和哺乳的前提下,给逝者开出了布洛芬混悬液,且并未对此状况进行医嘱和给出相关说明书(布洛芬混悬液说明书明确指出:哺乳者慎用、对阿斯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禁用)而导致死亡,村医是有责任的。
      但后来我们拿着卫生局这个死亡原因分析找卫生局和派出所处理时,都以证据不足而被推来推去。而派出所和卫生局却一直未对村医开的至我姐死亡药布洛芬混悬液作鉴定,在我们质疑时,派出所以排除他杀不立案就不鉴定此药,卫生局说鉴定药要去药监局,没办法我们自己到药监局提出想对我姐喝的药作鉴定,被告知药开瓶后不能做,结果不准,只能找同批次未开封,但村医周威在医死人后就关门找不到人,无法提取药作鉴定。后来几天里经过多次追问无果后,我们找到了律师,但在问过法院后也不受理,说这死亡分析没法律效力,必须要医学鉴定。实在没办法去了商城县信防局,当时杨检查长立既打电话卫生局长要求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同时要求商城县派出所先把案子接下。当时我们又看到了希望,但后两天就又没结果了。后又找过商城县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都以要医学鉴定结果为由才处理。
      实在没办法前几天我们到信阳申请作医学鉴定。当时回复我们可先递交材料,等村医周威的答辩递交后再确认是否受理……再次茫然,"医学鉴定",这个各政府要的处理条件,我们的唯一希望,现在政府的回答却是也不确定是否可以做?脑袋一片空白,我想问一下我们到底该咋办?谁可以告诉我?
      面对各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推脱,以及村医的态度,我能做的只是把事情的详细经过告诉大家,我不知道各位是如何想的,但是我想说请大家凭着良心给我们说句公道话.我们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帮助及支持,替我们家和三个月宝宝讨回公道...希望大家的呼吁能让无良村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的亲人不再受无良村医的毒害
      事后我们得知前几年村医周威就曾经医死过一个人,后通过关系摆平。而就在死者出事的前一天,此无良庸医周威也有误诊。酒后患者明确提醒不要打头孢有过敏,而且患者老婆还提示过,此庸医依然打了头孢,致患者病危,所幸及时送到县医院,幸存。
      所以我不禁要问:此等草菅的庸医,何以一直存在?为何得不到法律制裁?事故发生后为何所有河南商城县政府部门回复如此的一致?村医的强硬并非没有原因,事后逝者家属了解到,该村医有亲属为县级高官,且听闻该高官已知会相关部门,此事尽量压着。但因无确凿证据,无法举报。我们不相信村医可以通天,然而小小县城却成了他们的天下。难道在河南商城县真的是“权大于法”,或者“法大于权”在这里只是神话?
      【三】
      引言:
      您也许经历过各种各样的案例.
      也许您会认为此事是个很普通的案件,但请不要抛弃三月个大的遗婴的期盼;请不要抛弃留守老人的渴望;请不要抛弃不幸逝者的遗愿。
      也许会认为此事是件平白无奇的案例,但请不要无视中国式留守母婴的悲哀;请不要无视留守老人的无奈;请不要无视不幸逝者的冤屈。
      此事件足以映射出中国式“留守”的悲哀、农村医务的落后、甚至是关系网的腐败。
      面对不幸,除了在无助中奋力挣扎,以期待应有的正义与公道,我们同样真心地祝福“好人一生平安”
      心声:
      您微薄的关注,也许只是您一生时间的沧海一粟,然而对于这个不幸的家庭却是足以影响一生的援手:
      妈妈,为什么不给我叫您一声妈妈的机会,您为什么这么狠心离我而去。
      我爱您,却找不到爱的理由,除了生我、养我三个月,我没感受到您的任何、任何。母乳?何为母乳,我已无从知晓,我将只有羊乳和夜里孤独的哭泣。
      我恨您,却找不到恨的理由,使我成为单亲“孤儿”,这是您的错吗? 使我没有妈妈的关爱,没有完整家庭的温暖,这是您的错吗?最可悲的是我都无法知道您的死因,我有什么权利恨您。
      我想恨你,却不记得您的容颜,看着自己我可能只能恨我自己:为什么我要来到这个世界,这是一命换一命吗?如果是,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要放弃生的权利。可是时间无法倒流。我恨我自己为什么要来到这个世界,如果没有我的到来,你还在大城市很好的发展,不会在落后的农村丧失生命;如果没有我的到来,您也不会因劳累而感冒,您也不会在此丧失生命。面对不可能改变的“如果”我恨我自己,我该如何面对这个世界。好心的叔叔阿姨,请给我一个真相。
      女儿,为什么我养你29年,你却回报了我“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痛。
      我爱你,却没有爱你的理由,我会将所有剩余的爱,给予三个月大的小宝。除此,我还能做什么,想为你伸冤,我却跪拜无门。
      我恨你,却没有恨你的理由,使我悲痛欲绝,这是你的错吗?使我缺少一个女儿的关怀,这是你的错吗?最可悲的是我也无从知道你的死因,我又有什么权利恨你。
      我恨我自己,没有阻止你吃药,没能把你救活。是我哪里做错了吗?是不是我没有做好?是不是我不该把你接回娘家,让你独自在家中照顾小宝。我爱小宝,却无法面对她,睹人思人。我该如何告诉她你的死因,我也在将疑虑中痛苦的了了残生。可以一命换一命吗?如果可以,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愿放弃生的权利。可是这些只能是如果,爸爸、妈妈哭瞎了双眼,也无法换回你的生命。好心的人们,请给我一个真相。
      老婆,为什么新婚1年多,你就如此撒手人寰。我该如何面对刚过百天女儿和残生。
      我爱你,却因工作没能给你更多的爱,也再没有机会给你任何的爱。我会将所有剩余的爱,给予三个月大的小宝。我会一直跪拜,直至正义降临。
      我恨你,为什么如何狠心扔下三月大的小宝和我。我还不知道怎样做爸爸,更何况是单亲爸爸。我却无法恨你,因为你抛弃了事业、生下了小宝,却丧失了年轻的生命。我有什么权利恨你。我恨我自己,为什么没有把你接到身边,虽然环境差,至少不会丧命偏远的农村。
      我爱小宝,却无法面对她。我该怎么告诉她她的妈妈是如何离开的。无论如何我都无法给她完整的人生,因为没有妈妈的关爱。如果时间可以倒流,我会在你出事前的电话中,叮嘱你不要吃药,至少再说一句“我爱你”。又是“如果”,该死的“如果”换不回小宝的妈妈、我的爱人。好心的人们,请帮助我找到真相。
      相关部门回复:
      面对以上事实,家属认为该村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该村医态度却异常强硬“你们爱怎么告就怎么告,大不了我不干了,就那三间破卫生所”。更有甚者,该村医还说“他们家都是在外打工的,过几天都回去工作了,这事也就了了”。如此强硬与无理并非没有原因,看了下面的说明,您心中也许略有眉目。
      为了为逝者找回公道,家属双方跑遍了县城的所有部门,却无任何一个部门受理此案。
      县公安局:没有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无法断定事故因果关系,按规定不给予立案。然而家属通过网络了解到:根据>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难道公安局不应该先立案并且为老百姓寻找证据吗,难道立案如此之难。更何况村医明知患者有哮喘,还给患者使用哮喘禁用药。虽然我们承认医者父母心,但没有立案排除故意行为,为何就给出不给予立案的结论。
      县卫生局:作为医疗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死亡不满48小时的情况下,告知家属快到48小时,且要送到信阳市作尸检需时间,所以已经错过最佳尸检时间。同时第一时间(周六/日)组织县医院的专家给出讨论意见(注明无法律效应)。家属非常感谢他们周末的工作,然而这个意见书拿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后,各部门都以此讨论结果无法律效应为由,不给予立案。后续信访接待领导(检察院杨检察长)建议县卫生局给出确定结果时,卫生局已无职权范围及技术手段有限为由,要家属自己去信阳市“医委会”做医疗事故鉴定。
      县人民法院:家属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却以无权威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不给予受理。即使家属再次通过信访局,找到立案厅干部要求立案,依然得到同样的结果。
      县检察院:作为监督部门,家属找到检察院刑监科干部要求与公安局或法院协调,想先给予立案或受理,检察院依然给出同样的回答。
      县信访:家属多次信访,信访领导和公安局或卫生局确认后,也是回复要等医疗事故鉴定。
      为何所有部门回复如此的一致,我们不相信村医可以通天,然而小小县城却成了我们的闭塞之地。村医的强硬并非没有原因,事后逝者家属了解到,该村医有亲属为县级高官,且听闻该高官已知会相关部门,此事尽量压着。但因无确凿证据,无法举报。
      面对和谐社会的号召和对党及国家的信任,我们没有把尸体抬到相关地方催促尽快解决,本着对逝者的尊重,按期入土为安。没想到一步错,全盘错。几乎所有的部门都会说“尸体呢?入土了吗?入土了就等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如今的法制社会,难道非法制的方法才是最有效的吗?事已至此,我们只能期待媒体及相关的法务工作者能给予帮助,为逝者寻回一个真相,让生者残生无憾。我们永远没有办法给小宝叫一声妈妈的机会,但我们至少要还她一个没有疑惑及遗憾的人生。
      期待大家给予帮助: 何’R 13798592191 汪’S 13410829057 汪’R 1371285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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