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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gshuguang

开个法律问题交流专贴子。有兴趣的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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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09: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哈哈哈.不错不错.不过我估计这个事情支付令是在法院申请不出来的,除非法院关系相当硬.因为支付令的使用范围相当窄,这个事情中的情况不应适用支付令.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10: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回答老快的问题:
  小区里的防空工程,在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但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防空工程的产权,《防空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专家认为防空工程的产权应推定为国家所有。但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采纳这种说法。而是以协调兼顾开发商和业主两者利益出发,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地下车库的车位的产权、使用权等应以合同方式确定。业主的权利也应以合同方式体现。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14 22: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法律也是有很多漏洞的,而且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对法律的操作上就不同.比如说

婚姻法里说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有一方在公司里持有股份的,要么分割股份,不

同意分割股份的可以卖掉股份以后再分割钱,但是如果另一方或是其他股东,其他人都不愿意

收购该股份怎么办呢?很多法官就直接分割注册资金,明知道做生意有赔有赚,这样分割很不

合理,但是照样去钻法律的空子.而且我在网上搜索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全国各地的判法各不

相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7-10-15 17: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法律论坛人气足啊 感谢王律师法律答疑 民众的法律需求很大啊 法律人孜孜答疑解惑  向王律师致敬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6: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哪里哪里.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呵呵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7-10-16 16: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感谢王律师的热心答疑,望此举能长期保持下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7: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一定会长期保持下去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20 13:2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7-10-17 1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支持!!

    王老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17 17: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支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3-8 22:09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7-10-17 19: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海南省海口市
    看来俺们坛子里人才济济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17 20: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这里好热闹呀,今天才看见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14: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不知道大家想了解哪方面的法律知识呀.所以不好下手写东西,所以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20 13:2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7-10-18 16: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宁波市



    再次支持下!!

    辛苦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19 12: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昨天在苏州碰到一老乡,烦指教:
    一月前,肖某坐一QQ车(营运黑车,非苏州牌)上班
    QQ与一当地摩托车发生事故
    QQ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都受伤  
    肖某胳臂骨折,已花费3万多,另据说可能留下残疾
    QQ车现押派出所
    交警说QQ司机(车主)失踪
    事故无法认定
    叫肖某自己去找或起诉
    肖某医疗费无着落
    肖某已请一律师:律师费没交,要求事后支付10%

    问:
    1  公安部门有无责任追查QQ车主?
    2  QQ有强制险,是否保险公司应该向肖某支付赔偿金?(找不到QQ车主情况下)
    3  起诉有否实际效益?实践中如何操作才合算?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19 13: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哈哈,原来是王驴屎发的帖子,知道我是谁了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0 10: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不好意思.原来名字的密码忘记了.现重新注册了这个新名字.不好意思.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0 1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木鱼是阿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7-10-20 1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1  有责任追查。处理交通事故是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其有义务案结事了,不用多解释。
    2  《交强险》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无义务向肖某赔偿。
    3  肖某可向法院对QQ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需在一年内,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并同时申请对QQ车财产保全,便于将来执行。也可将摩托车驾驶员或车主(查清摩托车驾驶员和摩托车车主是否为同一人,摩托车驾驶员及车辆有无相关证件)作为侵权人一并列为被告,至于摩托车方在事故中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法院审理后确定。
    4  本案QQ车主逃匿,法院审理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能审理周期较长。(以上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0 11: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建议老快的那个朋友找商城、固始驻苏州办事处帮忙处理这事。收费应该低一些。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7-10-20 15: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肖某20多一点
    无所事事
    其母从广东来处理
    大字不识一个
    已经起诉,律师先未收费,说以后官司赢的钱中提10%

    我看根据她说的情况
    QQ车主为苏北人,估计很贫穷
    QQ车也不值多少钱了
    起诉摩托车车主倒是可行
    因其为苏州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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