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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决定的 公 告
为改善商城县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和陶家河生态环境治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需要对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征收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项目涉迁房屋作出了《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商政〔2020〕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改善商城县陶家河沿岸人居环境,提升商城县城市品位和治理陶家河生态环境。 二、征收范围:区域一:东起陶家河以西,南至温泉大道,西至工会以东巷道,北至老卫生局办公楼区域内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区域二:老环保厂大门东侧家属楼及办公楼(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两个区域共有被征收户160余户,征收面积约13500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12个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宣传动员及房屋评估阶段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31日,签订协议及房屋搬迁阶段: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20日。 五、房屋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七、委托实施单位: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商城县陶家河棚户区(二期)改造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对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主动拆除房屋的被征收户,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强制拆除。 商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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