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证配租公平,运营规范,退出机制健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文件精神,结合商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商城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新就业职工是指父母未在城区(含产业集聚区)居住的未婚单身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城区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须满足基本居住要求。
第五条 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商城县房地产管理所代表县政府行使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多方合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各自投资额度划分产权比例。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管理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制度。
第八条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产权人依据本办法制订配租方案,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三)商城县城建档案馆房产分馆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证明;
(四)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五)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
(六)初审单位出具的住房和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现住房为租赁的须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后,按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单位职工(含退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工单位(含私营企业主)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单位为初审单位。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查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配租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商城县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配租轮候对象。
经复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初审单位,并由初审单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配租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本批次配租房源数量,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在配租轮候对象中确定与本批次配租房源数量相等的申请人作为配租对象。
第十七条 配租房号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配租对象家庭中有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二级智力残疾的、以及视力低视一级残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可以不参加确定房号抽签,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在一层指定房号。
第十八条 申请人获得配租房号后,应在30天内签订租赁合同,验收住房。
第十九条 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10天内腾退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二十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基本情况及设备设施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
(三)房屋使用要求;
(四)合同期限及维修责任;
(五)承租人应遵守的事项;
(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七)其它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房地产管理所与承租人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80%确定。
当年执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拥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收缴,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益按产权比例分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对已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产权人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再装修。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出售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制度。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退回,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承租人家庭迁出商城县的;
(二)承租人家庭获得其它住房且人均面积超过17平方米的。
承租人腾退房屋确有困难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必须保证该房屋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据实赔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时须向县房地产管理所申报家庭住房和人员等变动情况,经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实后报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准予续签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核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应腾退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权人收回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承租人拒不腾退的,管理部门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或转借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七)利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获得配租房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1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及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能依照其职责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按下列标准计算面积:
(一)下列住房不计算其建筑面积:
1.各类简易棚;
2.石棉瓦顶的房屋;
3.草顶的房屋;
4.檐高不足2.2米的各类房屋;
5.层高不足2.2米的各类结构顶层。
(二)小瓦顶房屋,折半统计住房建筑面积。
(三)下列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79861―2000》的规定统计建筑面积:
1.框架结构的房屋;
2.砖混结构的房屋;
3.机瓦顶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