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乡医无路 于 2019-8-6 16:15 编辑
2009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15元,虽然当时没有明确拨付比例给村医,但从国家卫健委对基本公共卫生工作任务量分配比例(乡镇卫生院和村医占比为60%:40%),包括从2012年开始规定村医应得补助经费比例为40%。15*40%=6元,文件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文件名称:《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 2010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要求不低于15元(其中给出建议,一般诊疗费平均应补金额10元),15*40%=6元,文件号: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2011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25元,25*40%=10元,文件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2012年-2013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分别为25元,30元,25*40%=10元,30*40%=12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发〔2013〕7号,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2014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35元,其中5元单独用于村卫生室,30*40%+5=17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中特别声明“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所以明确全部用于村卫生室的5元在后面每年是应该全部发放,卫生院和上级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瓜分这个5元倾斜资金。 2015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40元,35*40%+5=19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发〔2015〕67号,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其中在2018年01月09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在回戴英等委员回函“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59号(社会管理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在回复内容中再次明确指出“要求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2014年和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30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再增加5元,在农村地区全部划拨到村卫生室。” 2016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45元,40*40%+5=21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发〔2016〕27号,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017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50元,45*40%+5=23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发〔2017〕46号,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018年国家对基本公共卫生费用补助金额为55元,50*40%+5=25元,文件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文件名称《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从2009年到2018年村医服务村民10年应得补助总金额为149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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