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2017〕42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商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5月11日
商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规范使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相关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商务部门安排的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
(一)中标物流企业及其合作的乡级电子商务物流中转站、村级物流点;
(二)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三)县域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项目资金实行无偿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县、乡、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机制建设及运营保障
1.县域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租用库房、改造基础设施、引进物流专业人才、配套卸货、分拣及装货设施、购置运输车辆及办公机具等投入,按照12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2.乡级电子商务物流中转站建设。对22个乡级电商物流中转站租用、装修营业用房、配套小型货运车辆、货柜、货架、电脑、工作台等投入,按照每站不超过7万元、总额154万元左右给予补助。凡贫困户、残疾人建设中转站的,按照每站不超过8万给予补助。
3.村级电子商务物流点建设。对230个村级电子商务物流点租用、装修营业用房、配套货架、工作台、配送箱等投入,按照每站不超过2000元、总额46万元左右给予补助。凡贫困户、残疾人建设物流点的,按照每站不超过4000元给予补助。
4.农村电商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对电子商务物流协会创建、维护、推广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脑终端和手机APP终端等投入,按照总额36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5.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运转保障。支持承办企业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对因投送、收寄农村包裹造成经营性亏损,按照每件不超过1元进行补助,补助期限暂定为三年,补贴标准逐年递减。
(二)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及运营保障
1.公共服务中心场地租用。对县电商办租用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场地投入,按照每年房租60万元左右、示范期内总额18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2.公共服务中心场地改造装修。对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场地改造、装修及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消防配套等投入,按照总额18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3.公共服务中心设备、器具配套。支持办公区、运营服务区、电子商务培训中心、品牌建设服务中心、电商创业孵化中心及后勤服务中心设备、器具配套,对采购上述区域所需空调及办公用品、教学器材、生活用具等投入,按照总额7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4.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保障。对公共服务中心办公、业务开展及水、电、通讯、物业等经费支出,按每年50万元左右、示范期内总额15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此项投入列入县财政配套,由县财政分月给予拨付,确保公共服务正常运转。
5.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公益性活动。建立统计分析系统,开展成果展示活动等,总额4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三)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拟建22个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站租赁房屋200平方米以上,进行改造装修,配套电脑、LED显示屏、POS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按照每站3万元给予补助。凡贫困户、残疾人参与乡级服务站建设,按每站4万元给予补助。
拟建23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每站租赁房层50平方米以上,并进行改造装修。配套电脑、LED显示屏、POS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按照每站8000元给予补助。凡贫困户、残疾人参与乡级服务站建设,按每站1万元给予补助。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驰名著名商标品牌培育。对涉农、旅游企业打造品牌产品等投入,按照获批每个驰名商标30万元,著名商标10万元、总额50万元给予补助。
2.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申报。对农产品(食品)相关协会申报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投入,按照获批每个地理标志商标10万元、总额20万元给予补助。
3.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培育。对农产品(食品)企业培育有机食品基地投入,按照获批每个基地20万元、总额20万元给予补助。
4.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对农产品(食品)企业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基地投入,按照获批每个基地5万元、总额30万元给予补助。
5.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10个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中等规模的标准化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示范期内每建成一个补助10万元,总额100万元。此补助从县级配套资金解决。
(五)农产品及农村特色产品品牌宣传推广
1.网店、微商培育。对电商企业、传统工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电商创业者在驰名网络电商平台开办旗舰店投入,按照每个旗舰店不超过2万元进行补助。凡贫困户、残疾人开一般网店的,按照每店不超过1000元给予补助,开旗舰店的,按照每店不超过4万元给予补助。对电商企业、网店、微商开展特色产品网络促销投入,按照当年净增网销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商城特色馆建设及运营。对电商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驰名网络电商平台上承建、运营商城特色馆投入,按照每个特色馆不超过10万元、总额2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3.特色产品展销中心建设运营服务。对电商或商贸企业承办、运营特色产品展销中心,按照三年总额5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六)农产品(食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对农业部门设立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投入,按照每年20万元左右、总额6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此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配套,并按时给予拨付,确保监管体系正常运转。
2.农产品(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及运营。对县级农产品(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装修场地、采购设备、器具等投入,列入县财政配套150万元左右。
3.农产品(食品)二维码溯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推广应用农产品(食品)二维码溯源信息技术投入,按照每个生产主体不超过3000元、总额45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4.推行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参加食责险保费投入,按照每年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三年总额1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工、流通设施建设
1.农产品标准化加工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开发预包装品牌产品,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推广农产品(食品)分级包装投入,给予资金扶持;支持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标准化加工设施投入,按照每获批一个品种食品生产许可10万元、总额120万元左右给予补助。
2.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中心建设。对农产品(食品)冷链物流中心建设投入,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总额411万元左右给予补助。此项补助部分县财政配套,项目建成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八)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1.公共服务中心电教室建设。购置下乡培训专用车辆,装修电教室配置电脑、投影仪等设备,按照总额52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2.实训及创业孵化中心建设。配套80台电脑15套投影仪等实训器材,按照总额40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3.电商理念应用宣传、氛围营造活动。举办各类宣传活动40场次以上,在公路沿线、乡村主要路段制作墙标,竖立广告牌,营造电商进农村氛围。按照总额66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4.电子商务培训。对职业培训学校、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投入,依据不同培训类型和培训时间,拨付培训经费。
(1)电商理念培训:按照每人次每天30元左右、总额21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2)电商实操培训:按照每人次每天120元左右、总额86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3)电商物流服务站运营培训:按照每人次每天120元左右、总额18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4)供应链人员技能培训。按照每人次每天120元左右,总额12万元给予拨付;
(九)农村电商规划和宣传。编制电商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及成果展示宣传,总额25万元左右给予拨付。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按照每个示范乡镇5万元,示范村、示范企业各3万元核算,按照总额73万元左右给予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场、种养大户、个体经营者等,均可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参与本项目实施。
第八条 县商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适时向社会发布招募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组织意向参与项目实施的对象申报项目。
第九条 县商务部门对搜集的申报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类,按以下方式对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项目进行初审。成熟一批,初审一批,公示一批。
(一)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对全额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转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对全额投资的项目,且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服务类项目,依据商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3号精神,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同时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工程绩效跟踪评审。补助性投资的工程及服务类项目,其工程承包商或服务商,委托项目实施主体自行选定。
(二)采购商品类项目。全额投资的商品采购项目、必须统一进行采购的补助性投资的商品采购项目,由商务部门分期分批编制采购计划,转交县采购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采购类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类项目。由县商务部门依据申报单位的教学场地、办学资质及师资配备等情况,择优进行选定。
(四)定补类项目。由商务部门依据申报主体的基础情况,择优进行选定。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初审通过后,由县商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与县商务部门协商项目实施具体事宜,签定项目实施合同,启动项目实施, 按时间节点向商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凡经过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主体,均可向商务部门提出使用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项目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县商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商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商务部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转报县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先审核把关项目资金,然后报财政局监督审核拨付,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商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收到资金后,应做到专款专用和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