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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8年10月1日前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需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且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1、摩托车:豫SLF227、豫SRP637、豫S8292N、豫SL5836、豫SLV651、豫S8333Z、浙AJB268、豫S8767A、豫S8693F、豫S8038N、豫S8365K、豫SW84Z8、豫SR7104、豫S8603P、豫SLR295、豫SRR875、豫SLC707、豫S8367D、豫S86079、豫SLP850、豫SLQ072、豫SR2368、豫SW0738、豫S8707A、豫SLN331、豫SL3161、豫S8765Q、豫S8599Y、豫SRR812、豫SLF936、冀A8R780、豫SLE603、豫S8933E、豫SR5407、豫S8771M、豫SLF227
2、小型汽车: 豫M95333 、豫SGC511、豫S88927、豫R86932、浙B008FQ、豫SD1679、豫S30905、豫SCC176、豫S83162、豫SL7015、豫S86332、 豫S90937、豫S83680、豫S26607、鄂AV3Q33、豫S82876
3、大型汽车:皖N28226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述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请以上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物品扣押凭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特此公告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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