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材料 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是一种以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新型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实行凭发票抵扣税款制,一般是以发票注明的税款为依据实行税款抵扣,一个纳税人的扣除税额,就是另一个纳税人供应商品或劳务时已经缴纳的税额,实际上只对纳税人自己创造且尚未征过税的收入进行课税,这样就避免了对销售额重复征税的弊端。 什么是“营改增”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适用17%、11%和零税率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目前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的(除另有规定以外),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2016年4月1日起),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的,实行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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