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商城县商务中心区一期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商政〔2015〕8号 鲇鱼山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商城县商务中心区一期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城县商务中心区一期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商务中心区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妥善解决被征收人拆迁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商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征收范围:黄柏山路以西、县医院、下街、烟巴头等村民组以东,县文体广场北侧道路以北,灌河至商城县客运站以南,涉及木河村高围子、江坪子、枫香树、熊老湾、山咀子、下街、烟巴头、张新湾和新华村方湾子村民组,所有范围内土地均予以征收(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县医院健康路以东,黄柏山路以西,文体广场北侧道路以北,熊老湾村民组以南范围内的以及其他零星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均予以征收(枫香树村民组房屋暂不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共征收120余户,征收面积约5万平方米(以实际丈量为准)。 第二条 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单位:商城县国土资源局。 第四条 委托实施单位: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配合实施单位: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第六条 被征收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人。 第七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商城县财政拨款。 第八条 从事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干部,应当熟知土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社局组织岗前培训。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值班, 加班、值班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县国土、财政、审计、监察、住建、公用事业、水利、供电、电信、广电、民政、人社、司法、信访、公安、法院、法制办、鲇鱼山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保障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坚持对合法建筑物附属物依法补偿与对违法建筑物严格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本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确定征收实施项目; (二)规划部门制定征收红线图; (三)发布征收预公告; (四)入户调查、摸底; (五)组织市场预评估,预测各类建筑市场价格和同地段房屋市场价格;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七)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论证会; (八)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方案情况进行公布; (九)落实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十)发布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宣传发动; (十一)由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十二)依法确定评估机构,核实被征收户产权信息,准备评估资料,实施评估; (十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接收并拆除被征收房屋; (十四)依据协议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并进行公示; (十五)对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提请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依法征收; (十六)安置按照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操作。 (十七)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量拍照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按照河南省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征收范围内,对有产权手续或经本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补偿或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方式如下: 1.宅基地安置,重置价补偿; 2.市场价评估,货币化补偿; 3.产权调换,互补差价; 4.建设商贸市场安置。 所有本地居民皆可选1、2、3项中的一项,江坪子居民可选择第4项,非本地居民在征收范围内购买的房屋,可以选择2、3项中的一项; 被征收人在本次征收区域内有房屋,但在本村其他地点已经安排有宅基地建有房屋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或其他方式安置。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人本次征收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确实需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被征收人依据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规定,选择相应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能选择第2项或第3项安置方式。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内的总体评估报告进行分户评估。 凡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齐全的,由项目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联合调查、认定和处理,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等。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确定,未登记用途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指挥部指派工作人员调查认定。 第十五条 征收涉及租赁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预收的尚未发生的租赁费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的装饰装修,由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搬迁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补偿标准未涵盖到的,由指挥部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认定,承租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评估。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应予自行拆除: (一)抢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非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占用公共通道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五)其他情形的严重违法建筑。 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的,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七条 对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后进行结算。评估时被征收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被征收时的工商营业执照; 2.房屋被征收时的税务登记证和纳税票据; 3.经营期间财务收支及账册。 在评估时,被征收人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视作无经营活动,不予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方案补偿标准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持异议者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及恶意装修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由房屋测量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四章 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方式及补偿标准: 按照商务中心区的总体规划,政府将在县疾控中心西侧和县医院东侧规划统一安置区,负责征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对木河村内的被征收人予以安置。 (一)宅基地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属于本次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拥有住房并拥有或应该拥有责任田的常住村民,可以给予宅基地安置。 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分户的村民按照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给予审批,须在本次拆迁户全部安置结束后,在木河村安置区安置,安置时应当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宅基地安置方式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政府在县疾控中心以西规划出相应地块作为木河村安置区,授权木河村委会统一组织,严格按规划建设标准和施工图纸建房,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字先交房先拆迁先选择的原则选择一套安置房(土地面积不含路约153㎡:9m×17m,路6米),按照重置成本价缴纳安置房价款。 (三)被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1.砖混结构的住宅,现浇楼板的为一等,1000元/㎡;预制楼板的为二等,950元/㎡; 2.砖木结构的住宅,24cm(含)以上的墙体为一等,750元/㎡;18cm(含)以下的墙体为二等,710 元/㎡; 3.简易砖混,650元/㎡; 4.未建成的房屋由评估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5.构筑物、附属物等按照附件1中价格进行补偿。 6.如对该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异议,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7.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原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超过宅基地安置面积153平方米以外的,给予200元/㎡补偿。无合法证件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安置原则 选择等价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市场价值进行等价置换。 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征收安置后办理房产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政办〔2013〕36号文件)执行。 安置房屋入住时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二)安置房的安置地点及价格 选择等价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实行“拆一补一、互补差价”的原则。 1.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迎春台三期进行安置的,政府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标准为: file:///C:/Users/ADMINI%7E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6796.pngfile:///C:/Users/ADMINI%7E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342.pngfile:///C:/Users/ADMINI%7E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786.pngfile:///C:/Users/ADMINI%7E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916.pngfile:///C:/Users/ADMINI%7E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838.pn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选择就地商品房安置的,开发商按市场价下浮20%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房屋的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经营性房屋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不得经营,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被征收人房屋紧邻金刚台大道,已经形成门面房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通过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认定后确定其经营性用房的面积。一般按照政府原划定安置区域(7m×20m)三层计算,不足三层的按实际层数计算,超过三层的部分,按住宅进行补偿。 超过政府原划定安置区域(7m×20m)外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不得补偿,但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期限内签订协议主动拆除的,可参照第二十条第(三)项的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否则,依法不予补偿。 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经认定为经营性质的房屋按下列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化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本区域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2.产权调换安置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由政府委托投资商在金刚台大道南侧延伸至黄柏山路西侧建设7×20米的三层营业房予以安置。金刚台大道南侧的经营性房屋按照现有顺序从西向东排序安置。金刚台大道北侧的经营性房屋,须迁移到金刚台大道南侧至黄柏山路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字先交房先拆迁先选择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 (三)按照经营性房屋安置的,不再安置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商贸市场安置 (一)考虑到江坪子村民组的实际情况,政府决定在县医院东侧健康路以东统一规划相应地块建设商贸市场,一、二两层为经营性用房,楼上按照住房设计,限高四层。 (二)选择商贸市场安置的,不再安置宅基地。未选择到商贸市场安置的,可以选择第十三条1、2、3项中的一种方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租用土地的补偿 (一)对于主体房屋以外租用土地使用的,办理合法临时用地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土地按3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无合法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县政府本项目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后20日内主动签协议并搬迁的,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土地按上述标准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对租用场地上堆方的货物给予70元/吨的搬运费补助。 第五章 搬迁安置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搬迁补偿 (一)临时安置费: 1.住宅性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月8元/㎡。 被征收人选择和谐小区、幸福小区、迎春台三期现房等价产权调换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宅基地安置或期房产权调换的(自签订协议开始计算至分到宅基地为止),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时间在24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超过24个月的,自超过之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每月补助3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经营损失补偿12个月,未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时间在24个月以内的,按原标准支付,超过24个月的,自超过之月按原标准的2倍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偿1个月的经营损失。 (二)搬迁费:住宅16元/㎡,营业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26元/㎡(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的按两次计算)。 简易房、彩钢瓦房等附属设施不计算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 移机移户补偿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370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被征收人移动电表材料费等200元,水表材料费等3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合计补助100元(安置房入住时此项免费);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台;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上述(四)(五)(六)三项按两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的按一次补助。 第二十七条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证件收回按照程序注销。 第二十八条 奖励 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第一阶段(9月18日—10月7日)20日为宣传发动时间;第二阶段(10月8日—10月27日)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300元/㎡进行奖励;第三阶段(10月28日—11月16日)2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200元/㎡进行奖励;第四阶段(11月17日—11月26日)10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100元/㎡进行奖励;超过11月26日的不予奖励。 在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前或公告发布后至规定的签订协议日期前,自愿提前搬迁并腾房交钥匙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另增加100元/㎡的奖励补助。 交房时门窗等设施不完整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扣除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扣除25元。 第六章 搬迁安置保障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提供的宅基地住房示意图中选择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屋示意图中选择。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从逾期次月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约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丧失优先选择宅基地和安置房的机会,并取消奖励,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七章 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对无故不搬迁及超标准漫天要价、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刁难征收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责令其自行搬迁,逾期不自行搬迁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买卖、分户、迁入户口、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评估报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五保户和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暖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五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及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指挥部负责补充并予以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指挥部召开成员会议作出处理。 附件:1.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2.各类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公分以下50元/棵,5——10公分100元/棵,10公分以上150元/棵 | | 5公分以下60元/棵,5——10公分150元/棵,10公分以上260元/棵 |
附件2
各类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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