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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官员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区别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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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6: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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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区别没话说
商城县2010年县农场挪用公款1400万元的举报轰动一段时期后没了影信,现网络惊现这个判决书。从上面看到商城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官员是有特别的感情,让怀仁的杨某自恨没有投对胎。怀仁法院就银行会计杨某挪用公款135万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杨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怀仁县支行站北分理处会计期间,从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该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赢利性活动,非法获利41000元。案发前,杨某已将挪用款项退还。
商城县的从1400万元搞成200万元,最后皆大欢喜。请看商城县挪用公款是怎样解脱的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东付,男,19507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商城县国有农场党总支书记,住商城县城关镇崇福路178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9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经商城县人民检察决定,于20109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宗儒,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长军,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家友,男,19551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商城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现任该局主任科员,住商城县城关镇希望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9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930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秀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子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友超,男,197191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经理,住商城县城关镇金穗小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9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0930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010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011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越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建丽,商城县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东富、涂家友、王友超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1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萍、代理检察员王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家友及其辩护人朱秀峰、张子喜,被告人王友超及其辩护人王越兵、王建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11月,被告人王友超在商城县设立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物业管理。2010年丰达公司投资的金穗宾馆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王友超找到时任国有农场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程东付,提出向农场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程以班子会通不过为由拒绝。王友超又找到当时分管农业局常务工作的被告人涂家友,让其帮助协调。涂找到程并安排程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程在涂的安排下,个人决定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用于其经营。程东付于20106月向王友超借款10万元,用于自己的养鸡厂经营。程东会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收受王友超所送烟、酒等,谋取个人利益。借款之前,涂家友已经被王友超聘为金穗宾馆项目部总经理,年薪10万元,并配车一部。案发后,赃款及利息已全部退还。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东付、王友超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涂家友利用职务之便,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程东付、涂家友系主犯,王友超系从犯。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有立功表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程东付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辨称:向合作方借款并收取利息,是为单位谋利,是否构成犯罪,服从法院依法判决。其辨护人的意见是:农场借款给丰达公司是涂家友决定的,且该款用于双方合作项目上,程东付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故其不构成犯罪。二,该笔公款应定性为借用而不是挪用。三、如果程东付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其罪行轻微,具有立功表现,应免于刑事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证明材料、请愿书等要求从轻处罚的证据。
被告人涂家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辨解称:我被免去领导职务后,受聘于丰达公司,为该公司向合作的一方协调借款,我没有权力指令农场,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依法判决。其辨护人的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涂家友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涂家友被免去党、政职务退居二线后,不在是单位领导,虽受委托继续负责一段时间的局常务工作,但实质上机关的后勤工作,与农场独立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其负责抓项目建设,也只能是协调而不是领导,故不是职务行为。因此在借款过程中,涂家友的行为不是指令。而是建议和协调。二、涂家友在为丰达公司协调借款前,就已经受聘于该公司,年薪10万元,并配车一部,是其正常的工薪收入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正常待遇,与该笔借款没有任何关系,不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三、本案中,如果存在共谋,由于职权已经不存在,涂家友所起的只能是一种次要的协调作用,是从犯。该公款借出的行为,没有给农场资金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涂家友从支持引进的投资方、对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的目的出发,协调借款其主观恶性不明显,且又有立功表现,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应当免除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其工作期间表现较好的材料一份。
被告人王友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辩解称:我公司在向农场借款过程中,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服从法院依法判决。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认定王友超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的证据不足,丰达公司与农场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属民事行为而不是挪用公款行为,王友超借款是用于双方合作的金穗宾馆建设,王友超对该笔借款是否经过农场班子集体研究并不知情,向农场的三次借款,走的都是同样的正常程序,在借款过程中,王友超从来没有指使过谁或被谁指使过,故没有与人共谋;借款的主体是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商城分公司,而不是王友超个人,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地位,应免除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王友超原籍群众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愿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下旬,丰达公司与商城县国有农场合作建设的金穗宾馆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丰达公司经理王友超找到时任国有农场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程东付,希望农场能再借200万元(农场曾于20091014日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程以班子会不好通过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友超便找已被免去商城县农业局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但受局长委托仍负责该局机关事务工作,并已被聘为丰达公司项目部总经理的被告人涂家友协调借款事宜,涂家友找到程东付,并让程先借200万元,后补办手续(指开班子会研究)。程东付在未经农场班子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向丰达公司出借款200万元,用于丰达公司的经营活动。借款之后,程东付向王友超借款10万元用于其合伙经营的养鸡厂,谋取个人利益。案发后,丰达公司已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206547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向检察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程东付供述,2008年春,经农业局党委研究同意原农场造纸厂的土地招商建宾馆。经涂家友联系与王友超所在的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于2008年茶叶节期间,我们农场以土地作为投资的方式与该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20099月,朱卫东局长、涂家友副局长对我说,王友超建宾馆资金暂时有困难,让农场借200万元给王。我经过咨询,并经农场班子研究后,借给他200万元,并签有借款合同。2010年元月份一天,王友超在环保局楼下遇到我,说年底工人发工资,付材料款,还想跟农场借200万元。我说上次班子个别人提反对意见,这次再借恐怕通不过。我是这样算是拒绝。王友超也没有说啥。之后的一天,涂家友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去一趟。去后,涂家友对我说,王友超建的金穗宾馆年底要支付一部分建设费用,让我们农场再借200万,并说上次说借400万,才借200万。我说借可以,怕班子通不过。涂家友说,上次借款研究了,这次就不再研究了,跟财务安排一下,以后再补办手续。我说可以,但局里要鉴证加章。涂说可以。我和涂家友商量后,就回去安排雷炳松借200万元给王友超,并说没有经班子研究。雷炳松说,得签合同。我说去年借款200万元有合同,可以把原合同作废,按上次合同内容从新准备一份新合同,把金额改成400万元,双方从新签。然后,我去安排雷炳松给王友超打电话,说局领导安排了,再借200万元给他公司。王友超到我农场办公室来后,我与雷炳松把我俩先商量好的意见告诉王友超,王友超同意这个意见,然后,(王)就在雷炳松准备好的合同上签上金额、名字、时间,并盖上章。合同签好后,我又打电话给涂家友让他给办公室安排一下盖章。
第一次找王友超借款,是农场往省里跑项目,借18万元。二次是我个人找王友超借款10万元,投资我们4人合办的养鸡厂,是今年农历端午节后的一天,通过涂家友转交给我的,我打有收条。
2、被告人涂家友供述:2008年,经我介绍,王友超到商城投资并与商城县国有农场建一个三星级宾馆,农场出地,王友超出钱,协议签完后,当年就开始施工。2009年,王友超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王友超找到朱局长和我,提出从农场借款400万元,我俩出面找程序东付,程提出要在农场班子会研究,后研究借200万元给王友超。2009年农历12月,我已被聘为该公司副总经理(项目部总经理),王友超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让我出面找农场借笔钱,并说,上次准备借400万,才借给(他)200万,让我帮助找程东付协调一下,把另外200万再借给他,我说让他先找一下程东付。过几天,王友超在工程部对我说,程东付说再借有困难,怕班子通不过,并让我做程的工作。之后,我打电话给程东付,让他到我局办公室来。我对程说,王友超工程需一部分资金,以前你们谈400万元,才借200万,你们农场将另外200万元借给他使用。程东付说可以,怕班子研究通不过。你可以先借,以后再补办手续。程说先借可以,但局里作鉴证单位并加公章。我说可以,我跟办公室主任说一声。后王友超跟我说借款办好了。
我是200912月县里下文免去我副书记、副局长职务的,但我并没正式离职,朱局长安排我继续负责一部分常务工作,至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局班子重新分工时止。我于201011日被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聘为金穗花园项目部总经理、总顾问,年薪10万元,并配车一部,车是元月份购置的,我垫付了11万元。程东付个人办养鸡场找王友超借款10万元,是我于5月份将10万元转交给程东付,程打有借条。
3、被告人王友超供述:其供述与农场合作建设金穗宾馆的情况,以及于20091014日向县农场借款200万元的情况与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的供述一致。另供述:2009年(农历)年底,我找程东付说,公司年底资金紧张,上次说借400万,才借了200万,农场还再支持我一下,再借200万。程担心班子通不过,表示再借困难,如借需向局党委汇报。我找到当时已被聘为金穗宾馆(项目部)经理的涂家友,并把找程东付的情况告诉了他,让他帮协调一下。涂老师(涂家友)联系好后,让我去办手续,程东付说领导安排了,可以借,但得签协议,让农业局盖章。这次借款和上次借的合并在一起,签一个400万元的协议,第一个200万的协议废掉,借款时间以第一次的时间,于是,他安排财务人员将协议拿来,我们签了协议,之后财务人员办的转帐手续。
今天上半年,程东付办个养鸡场,让我帮忙借10万元给他周转资金,我个人同意借10万元给程东付,是涂家友将款递给程东付的,并让程写了一张借条。
200810月,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我申请设立商城分公司,并任命我为分公司总经理。于201011日聘任涂家友为分公司项目部总经理、总顾问,年薪10万元并配车一部。
4、证人雷炳松证言:证实201023日丰达公司向农场借款200万元时,程东付安排其办有关手续,两人先商量将原借200万的合同作废,重签400万的借款合同的经过与被告人程东付的供述一致。并证实是其安排姚文堂打印的合同,合同打印后由其先在借款金额栏填上400万元。在借款日期上填写第一次借款的日期(2009. 10. 14)后,打电话让王友超到农场办公室,在王友超表示同意后,由程、王俩人分别签字盖章。该笔200万借款未经集体研究。
5、证人樊三省、许厚光、谢方东、赵宇、管义宏证言均证实:农场经集体研究向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分公司出借款1200万元,分别是2009年下半年一次200万元,20107月份借款1000万元。第二次借款是局党委研究决定的。200710月,我调农业局当局长、书记后,党委分工涂家友主要负责党务、常务,联系茶技站,同时还分管招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直到200911月县里下文免去涂家友副书记、副局长职务。文件下发后,在局机关周一例会上,我传达了这个文件,并安排下步工作,让新调来的韩家国副局长先将涂家友分管的党务、政工接过来,常务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仍有涂家友负责一段,直到20103月份班子重新分工时止。作为主任科员,涂家友分工仍协助我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农场是农业局的二级机构,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
7、证人李厚权、郑晖、胡敬东、姚爱东证言均证实:涂家友在农业局任职和分工情况以及免职后朱卫东局长安排其继续分管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与朱卫东的证言一致。其中胡敬东另证实:201012月份的一天,农场财务科长雷炳松拿一份与丰达商城分公司的借款合同,要求加盖局公章,在之前涂家友局长打电话让我把印加上,所以我就将局印章加上了。
8、证人张震证言:农场是一个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农业局从宏观上管理,体现为人事任免、种植业务指标、申报管理等方面。2008年至2010年农场有我分管,2010年年初至今由副局长张银成分管,农业局与丰达公司的合作项目,我不清楚,具体有场长程东付和副书记、涂家友操作的。
9、证人朱远平、孔德学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年初,两人与程东付、严长年合资办养鸡场,程东付投资有十多万元。
10、证人绕立本证实:商城丰达公司的老总王友超总共找农场借了1400万元用于宾馆建设,分别是200910月份借200万元,20102月份借款200万元,20107月份借款1000万元,程东付是否找公司借过钱,我不知道。
11、会议记录、农场财务管理制度及证明:证实200912月至201029日,农场班子会议未研究201023日借款200万元的事实。
12、借款合同:证实农场与丰达公司实际于201023日借款为200万元,而显示日期为20091014日,借款金额为400万元。
13、入股协议书:证实农场于201071日以入股的方式出借给丰达公司1000万元的事实。
14、借款凭证及记帐单证实:农场向丰达公司出借1400万元的事实。
15、合作协议书证实:2008418日,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商城县国有农场合作建设金穗宾馆的事实。
16、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城县委商文(2009127号文、商城县委组织部商组干(200515号、(200514号文证实:涂家友于2005年任商城县农业局副书记、副局长;于200912月被免去农业局副书记、副局长职务,任农业局主任科员的事实。
17、商城县农业局(199711号、10号文、(20101号文证实:程东付于1997年任国有农场党总支书记、场长职务,局党委分工程东付分管农场。涂家友任职时主抓党务、常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任主任科员后协抓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纪委书记张震2010年前分管联系农场。
18、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设立分公司申请、审核表、任职决定证实: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从事房地产开发。20081130日,经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商城分公司,任命王友超为分公司总经理。
19、农场代码证书变更情况说明:农场原办理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时是事业法人。2009113日换证时未办理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20、聘任书证实:涂家友于2010年元月1日被丰达公司聘为项目部总经理、总顾问,年薪10万,配车一部。
21、机动车注册手续、购车发票、收款单、交强险保单、垫款说明证实:王友超于2010年元月7日购买日本进口越野吉普车一部,款由涂家友垫付。  
22、养鸡场会计资料证实:程东付在养鸡场的投资情况。
23、丰达公司证明证实:应检察机关的要求,200万借款及利息65479元,于2010929日全部归缴公诉机关。
24、立功证明证实: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立功事实。
25、请愿书、单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三人从轻处罚的事实。
26、户籍证明、案发证明证实:案发的情况及三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王友超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王友超共谋,将公款200万元供个人使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王友超的辩护人分别提出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东付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辨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友超在提出向农场借款被程东付以班子研究通不过为由而拒绝后。又找到涂家友寻求帮助,涂家友利用其原担任过农业局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影响,指使程东付以不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将单位公款借出。程东付在未经单位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单位总支书记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王友超所在的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且在借款发生后,程东付向王友超借款10万元用于自己合伙的养鸡场经营,属谋取个人利益,王友超明知该笔借款未经出借单位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仍与程东付签定了变更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后的借款合同,致使将该笔公款挪用,其行为是一种共谋的表现。上述事实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雷炳松、饶本立以及国有农场班子成员的证言、借款合同、会计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东付是单位主要领导,行使该单位资金拨付的权利,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辩护人关于程东付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涂家友在借款前已不担任农业局任何领导职务,虽受该局领导委托分管机关部分后勤事务,但他不具备有法定的领导职权,公诉机关指控涂家友利用分管农业局常务工作的职务之便,指令下级法人单位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是主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涂家友的辩护人关于涂家友行为是协调,而不是指令,其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友超为丰达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与程东付、涂家友共谋将国有农场的公款挪用,在整个借款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故其辩护人关于王友超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东付、涂家友在公诉机关侦查过程中,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公诉机关查证属实,应认定为一般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该笔借款是合作项目建设双方之间的有偿借款,被告人程东付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利的愿望,且案发后,借款及利息全部归还,未给出借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轻。被告人涂家友、王友超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对两被告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程东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涂家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友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东付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涂家友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友超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青树
审判员        
审判员      赵开友
  0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君


补充内容 (2013-4-18 04:42):
大家赶紧转贴吧,这篇贴子会让很多的当官的十分的难过,会是篇短命的帖子!!!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0-5 10:21
  • 签到天数: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7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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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4 00:00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4-17 17: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宿州市
    本帖最后由 燃烧的雪 于 2013-4-17 17:39 编辑

    估计楼主也是内码,不然怎么了解的如此清楚,不会是分账不均,才如此爆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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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20 18:51
  • 签到天数: 48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4-17 17: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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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0-26 21:41
  • 签到天数: 22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4-17 18: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唉!人比人,气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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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10-30 13:45
  • 签到天数: 29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4-17 19: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好长的字,没耐心看完,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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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1 21:40
  • 签到天数: 117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7 19: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账目是公开的,协议是清楚地,违纪但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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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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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7 21: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我记不清了,可能实际情况是,我要卖农场的地建家园,场长不听话,还给职工说话,于是我派人整他,免了他职,判他刑。有协议、有农业局的章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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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4-17 21: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看了半天,浪费时间,没犯什么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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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21: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新人老夏 发表于 2013-4-17 21:38
    看了半天,浪费时间,没犯什么罪呀。

    人家外县的135万元提前解决秋后算帐判了6年。我县的1400万元搞到200万元抓人后交上的判不处罚,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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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4-17 22: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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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4-17 22: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实际情况是,我要卖农场的地建家园,场长不听话,还给职工说话,于是我派人整他,免了他职,判他刑。没贪污,有协议、有农业局的章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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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4-17 23: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不懂法的路过,但那凭肉眼就能看见这判决书他娘的是混蛋下的,被告应该是那混蛋的亲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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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4-17 23: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真实瀑料6 发表于 2013-4-17 21:56
    人家外县的135万元提前解决秋后算帐判了6年。我县的1400万元搞到200万元抓人后交上的判不处罚,平等吗?
    ...

    真他娘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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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04: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侠客行 发表于 2013-4-17 23:31
    真他娘的不平等。

    是挪用公款罪,30万元是特别巨大。还有1200被人家合法占有了,至今无法追回,是农场来买单了。未经合法批准的,不管是大家同意的,还领导批准的,都是伙同挪用公款罪,看农业局局长却仍在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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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04: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y88888 发表于 2013-4-17 19:37
    好长的字,没耐心看完,求真相

    这是重点:2010年丰达公司投资的金穗宾馆项目建设资金短缺,王友超找到时任国有农场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程东付,提出向农场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程以班子会通不过为由拒绝。王友超又找到当时分管农业局常务工作的被告人涂家友,让其帮助协调。涂找到程并安排程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程在涂的安排下,个人决定借款200万元给丰达公司,用于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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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04: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y88888 发表于 2013-4-17 19:37
    好长的字,没耐心看完,求真相

    这也是重点:
    借款合同:证实农场与丰达公司实际于201023日借款为200万元,而显示日期为20091014日,借款金额为400万元。
    13、入股协议书:证实农场于201071日以入股的方式出借给丰达公司1000万元的事实。
    14、借款凭证及记帐单证实:农场向丰达公司出借1400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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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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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4-20 07: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真实瀑料6 发表于 2013-4-18 04:33
    是挪用公款罪,30万元是特别巨大。还有1200被人家合法占有了,至今无法追回,是农场来买单了。未经合法批 ...

    农业局局长是谁?
    他们不挪用公款,不贪污,哪有钱买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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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5-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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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4-20 07: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都莫较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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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8-23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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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4-22 16:3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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