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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不要再问我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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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10-28 01:01
  • 签到天数: 9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08-6-25 21: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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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接到我姐电话,她不想在公开场合说什么.我来说,代表她:“感谢论坛、感谢各位网友,我是谁大家也已经知道,不多讨论”
    看见照片我很不安,我不希望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里看见自己的照片,商城县是个很小的范围。我不知道说什么好!希望能理解我。去年,超级斑竹70米已经发了类似声明,不是有苦衷也不会这样说。请理解一个普通的女人。
    请原谅我的不识抬举,以后须征得我的同意再发才妥当。感谢所有给我鼓励的人!)

    [ 本帖最后由 人在边缘 于 2008-6-25 21:35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1: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边缘你语无伦次的说什么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08-6-25 2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理解你的这位姐姐,我希望不会再有这样使她不安的事情发生。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2: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在活动帖子的跟帖中,我说起过“肖像权”的问题,好像没有得到大家的注意和认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2: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原帖由 七十米深蓝 于 2008-6-25 21:53 发表
    边缘你语无伦次的说什么呀???


    这还不明白,他姐姐参加某个活动时的照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下来并发到论坛了,然后被她姐姐和姐姐的熟人看见了,估计是遭人议论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3: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肖像权在民法里具体是怎么说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又没有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不涉及侵害肖像权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5 23: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帖由 木鱼 于 2008-6-25 23:32 发表
    又没有用于商业目的,也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利益损害,不涉及侵害肖像权吧。

    尊重当事人意见。与肖像权无关。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6 0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但此项权利,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
        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如济公、孙悟空等不是肖像。

    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种物。因为肖像须脱离肖像人,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种物。

    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法律除了对作为肖像的物进行保护以外,还对肖像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这就是因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6 0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湖州市
    边缘的话,我们应充分理解。
    商城地方小,风言风语的人多,谁也不想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我看大家还是保持“神秘”的比较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6-26 00: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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