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在商城|商城县论坛——河南省商城县人的网络家园(商城县门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查看: 2368|回复: 3

史上"最严厉"交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8 16:37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12-31 09: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金门高粱酒 于 2012-12-31 09:29 编辑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将于20131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大家都担心如果1311日前不处理车辆已有违章,从明年开始将按照新规进行处罚,在这里请大家不用担心,违法代码是有有效期的,新部令对修改的内容会从明年起启用新代码,月底了如果不着急审车不用扎堆处理违章。现将大家关注的新部令主要修改的地方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1.       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一次将记12分。
    2.       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的,一次将记12分。
    3.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超员20%以上的,一次将记12分。
    4.       疲劳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的,一次将记12分。
    5.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将记6分。
    6.       公安部新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公安部123号令,于201311日起施行。对严格驾驶证申请,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加强驾驶证审验和实习管理,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和准驾退出机制,加强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7.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持A1A2A3B1B2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凡有违法记分等情形的需要参加审验。未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凡持A1A2A3B1B2类驾驶证有违法记分等情形应该参加审验而未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提醒此类驾驶证的朋友,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处罚。
    9.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0.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将增驾新取得A1B1A2等准驾车型的驾驶人纳入实习期管理。在实习期内,驾驶实习车型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否则会受到处罚。
    11.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新取得A1A2A3B1B2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再次被记6分以上的,将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12.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为方便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及时向你发送有关信息,请在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3.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除收回驾驶证外,还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实习期驾驶人驾车实习车型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15.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向车管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16.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17.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18.  明年1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规定: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否则,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要有相关资格的驾驶人陪同。
    20.  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的,都要记12分。
    21.  高速公路车道内不得停车,违者营运客车一次记12分,普通车辆一次记6分。
    22.   高速公路不得超速,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客车以及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超速20%以上,一次记12分;不到20%的,一次记6分。其他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一次12分。
    23.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24.   高速公路行驶不能占用应急车道,违者一次记6分。
    25.   高速公路不得低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26.   高速公路行驶对车辆车型有限制,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
    27.   高速公路上应当按道行驶,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最后,将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给大家,请大家关注。
    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9-10 09:35
  • 签到天数: 118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2-31 10: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焦作市
    新交规是好,但车难开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4-10 20:37
  • 签到天数: 360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2-12-31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都是醉驾惹的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8 16:37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1 22: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温加饱 发表于 2012-12-31 13:27
    都是醉驾惹的祸

      醉驾只是其中一个原因,最重要的是个人素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商城县论坛 ( 豫ICP备19039661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2402000165号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dhwxwb@126.com 举报电话:037161530168

    GMT+8, 2024-5-22 06:34 , Processed in 0.118889 second(s), 15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