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是谁 发表于 2012-12-15 10:17
你应该对法律作出正确的理解,纪委是党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他们均不属行政机关,又如何按信息条例去公 ...
5毛:请看清楚了我这是上访吗?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金荣山,男,农民,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上石桥镇月塘村弓脊桥组。 身份证号码:413027196504190810。 电话:13526013330 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乔新江 市政府市长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信政复不受字[2012]2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作出的《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信政复不受字[2012]2号) 三、判令被告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先受理后又不予受理,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违法行政行为 被告是2012年10月1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出具《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时间是10月22日,电话告知原告的时间是10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被告在法定的5日并没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视为受理。但被告在受理后又出具了《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也就违反了《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二、被告错误引用了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规定的范围。 原告要求了解的是商城县全县的退耕还林补贴信息,这是原告本乡镇不可能有、也无权有的政府信息。这一政府信息是商城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信阳市财政局负责备案的政府信息。鉴于商城县财政局长期拒绝向原告公开,原告多次向信阳市财政局反映未果后,才舍近求远直接向信阳市财政局提请信息公开的。既然信阳市财政局有这一政府信息、也曾经多次透露过这一政府信息,信阳市财政局应该就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公开这一政府信息,并不是被告认为的:“被申请人没有公开此类信息的职责”。 三、被告错误的引用了法律的规定,才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被告是“根据《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复议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日期是在10日后,更何况原告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这更是胡乱引用。申请人的信息是十分明确,也就是原告,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是信阳市财政局,信息更明确,是符合规定的法定被申请人。仅从被告引用的二条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被告对国家的法律是极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依据《复议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调查审理,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荣山 2012年 10 月 29日 附:1、《信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2、EMS快递被告的签收日期是2012年10月12日10点43分; 3、EMS快递的收据; 4、原告向被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