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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户外运动安全“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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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4 22: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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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月8日,轰动一时的中央电视台编导夏子殒命灵山案一审判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活动组织者不担责任,驳回了原告夏子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一出,引起强烈反响。很多驴友提到广西的“手手事件”,在这个被号称为“中国户外第一案”的诉讼中,领队与同行驴友败诉,被判承担赔偿21万余元的责任。同样的户外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成为驴友们热议的焦点。
  1月13日,河南十几家户外俱乐部联合向国家体育总局上书建议,呼吁尽快为户外运动立法,建立健全户外运动机制。
  □记者黄涛文图

  事件回放

  驴友夏子命丧灵山

  2007年3月6日,驴友海和玛瑞亚在北京绿野论坛上发布户外活动计划帖,征集网友攀登灵山,夏子等11名报名者最终入选。
  3月10日早晨,夏子与海等队友一起正式开始攀登灵山,因为天气恶劣,发起人海和玛瑞亚的原定线路被迫更改。
  在行进过程中,他们行走的时间大大超出了原计划。直至当天午夜,队员已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夏子出现虚脱症状,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子遇难原因是“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发后,夏子的父母起诉了活动发起人海和玛瑞亚及北京绿野公司,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12月5日上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被告双方激辩了两个多小时间,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判决结果

  组织者不承担责任

  1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其本质在于赋予了参与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而领队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只是需额外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调成员意见等责任。本案中的领队并没有从活动中收获额外利益,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两名组织者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绿野公司从本次活动中获取了经济利益,所以该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许多驴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赞同。
  “发起人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领队对队员没有任何强制性,不能让领队义务出力又承担无限责任。”驴友家在二环说,他曾经做过多次领队,深知领队的责任与难处。
  因为从自身的经验来看,自助游的发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的活动带有自助性,有自愿参加、自带装备、费用AA制、风险自担等特点。

  各方观点
  两案差异凸显法律缺位
  夏子事件之所以引起驴友们强烈关注,核心原因是北京夏子事件和广西手手事件两案形成的强烈对比。
  2006年7月9日,21岁的女孩手手与12名驴友在大明山赵江露营,遭遇山洪暴发,河床中的帐篷被洪水冲走,手手不幸遇难。随后,手手的母亲把与手手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
  当年11月16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要赔偿21万余元,其中领队赔偿约16万元。
  手手事件当时被驴友们冠以“中国户外第一案”,驴友们希望这起事故成为大家注重户外安全的标志性转折点,但遗憾的是,时隔7个多月,24岁的夏子就不幸遇难。
  很多驴友认为,手手事件的判决对中国户外运动造成了无形的打击,该案刚宣判的一段时间内,全国各地驴友论坛相对沉寂,有些论坛甚至出现了没人敢当领队的局面。
  梁旭(资深驴友):
  对于两案判决结果的差异,作为一个经常组织活动的户外运动爱好者,我非常赞同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这更符合事件的真实性。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领队体现更多的是他们的义务,他们要安排线路,联系食宿,带队出游等,而且他们也要与队员一样出费用,实行AA制,而不像旅行社那样,能够从中赚取一定的利润。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我认为,在侵权行为法中,自冒风险是处理这种纠纷的重要规则。
  按照自冒风险的规则,可以认为,户外探险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自助游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风险自负,选择自助游就意味着自我承担自助游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因此,应当依据过错原则来处理类似案件。如果领队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驴友”死亡,则不应承担责任。
  孟国涛(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大户外案件的判决完全不同,以及相关专家的不同观点,再一次凸显我国在户外运动方面的法律缺位。从目前中国户外运动的迅猛发展来看,相关部门该考虑为这一运动立规矩了。

  驴友声音
  呼吁为户外运动立法


  与孟国涛建议同步的是河南驴友的集体行动。
  1月13日,河南资深驴友非法吴在大河网发出一篇题为《呼吁尽快制定“户外运动安全与责任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条例”的倡议书》的帖子,呼吁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促进户外运动的法制化进程,比如对户外运动的领队或召集人资格的认证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参与活动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界定,让驴友能够安全出行。
  河南超越户外运动俱乐部、河南户外救援队、洛阳雪峰户外等12家户外运动团体的代表积极参与,与非法吴联合签署倡议书,河南资深驴友代表笑青天、关公、城市毛驴等共同参与了这次倡议活动。
  1月14日,记者采访了该倡议的发起人非法吴。
  非法吴(资深驴友):
  这几年,中国户外运动的发展非常快,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驴友队伍,但大家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却没有同步提高。很多人只追求户外运动的随意和自由,却漠视户外安全,这是非常危险的。
  在倡议帖上,非法吴列举了近3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户外遇难事件:
  2005年4月,青海省门源县二塘沟,因雪崩遇难3人;
  2005年5月,启孜峰,因高山反应,遇难1人;2006年11月,云南哈巴雪山,因滑坠遇难1人;
  2006年12月,四川千佛山,因滑坠遇难1人;2007年8月,云南南盘江,因漂流突遇洪水造成翻船,3人遇难;
  2007年9月,云南省梅里雪山,杭州驴友“王牌”因迷路坠崖遇难……
  冷冰冰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在这样的背景下,夏子事件的判决再次引起人们对户外安全的集中关注。非法吴联合了河南的一些资深驴友与户外团体提出了倡议。据非法吴介绍,他们目前已将倡议书递交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希望主管部门予以重视,促进立法。
  梁勇(河南省体育局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主任):
  我非常赞同河南驴友的这一做法,如果我国能够对户外运动立法规范,我们的工作也好开展了。
  刘道兴(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
  除了向主管部门上书呼吁,驴友们还可以通过向人大、政协两会递交材料传递驴友呼声。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好几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密切关注户外运动的发展和安全机制的建立。在必要的时候,代表们将提出议案,呼吁户外立法。
  喜爱户外活动的人越来越多,提高安全意识很有必要。

[ 本帖最后由 驴子 于 2008-4-4 22:25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4-4 22: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安全第一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4-4 22: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发上来好啊!这份报纸我还在保存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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