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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已有 61 次阅读2013-5-12 1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释〔2013〕4号【颁布时间】 2013-01-18【生效时间】 2013-05-12【时效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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