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再审
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
年内提出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
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
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
是二审终结的,
用二审程序;
提审的,
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
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
6
个
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
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
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
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
(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
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
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
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
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
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
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
澳台,其他)。
1
、
重大涉外案件
(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
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
2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
利纠纷案件;
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
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
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
主要
事实的证据
6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
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
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
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
排除规则
1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
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
68
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
31
条)
调取证据质
证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
事人质证;依
职权
调取的
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
并
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
质证)
审判组织
1
、不适用独任制。
2
、
由审判员、
陪审员组
3
人以上的合议庭
1
、简易程序独任制。
2
、特别程序独任制,
但选民案、
重大
疑难案除外。
3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
、
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数目为单数。
5
、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
、简易程序:可由
1
人独任。
2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
3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
人组成合议庭。
3
、上诉(或抗诉):审判员
3
—
5
人组成合议
庭。
4
、
高院、
最高院审理
一审
案件,
由审判员
3
—
7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
—
7
人组成合议庭。
5
、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
3
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
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
诉讼代
理人
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
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
被申请人员
工作是否应
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
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
7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本案工作)
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
法院院长
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
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
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
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
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
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
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
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
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
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
出缺席判决
(
1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
予准许;
(
2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
受理费,
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免交申请,或者
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
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
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
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
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
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受理
1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
1
、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
、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
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
再次提起起
诉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的,不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
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
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
8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
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
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
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
问题的,应予受理。
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
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
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十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十
日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五
日以内,可以
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
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
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
延期的情形。
1
、
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
、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
行委托辩护人的。
5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
托辩护人,延期。
6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
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
(中
止审理)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其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
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1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
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
续审理的。
3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
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
人放弃诉讼权利;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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