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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三大诉讼法对比

已有 345 次阅读2013-11-3 14:56


 

 

再审

 

律效力后

2

年内提出

 

年内提出

 

再审审限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

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

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

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

(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

批准)。

 

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程序;原

是二审终结的,

用二审程序;

提审的,

按二审程序。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延长3个月。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

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

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

6

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

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

受理。)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

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

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

反悔的,不再受理。)

 

中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

(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

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

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

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

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

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

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

澳台,其他)。

 

1

重大涉外案件

 

(

标的大或案情复杂

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

利纠纷案件;

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件;

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1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再审对原判

决的态度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

主要

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

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

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

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

排除规则

 

 

1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

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

68

条)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

31

条)

 

调取证据质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

事人质证;依

职权

调取的

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

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

质证)

 

 

 

审判组织

 

1

、不适用独任制。

 

 

2

由审判员、

陪审员组

3

人以上的合议庭

 

1

、简易程序独任制。

 

 

2

、特别程序独任制,

但选民案、

重大

疑难案除外。

 

3

、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

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数目为单数。

 

5

、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1

、简易程序:可由

1

人独任。

 

 

2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

3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

人组成合议庭。

 

3

、上诉(或抗诉):审判员

3

5

人组成合议

庭。

 

4

高院、

最高院审理

一审

案件,

由审判员

3

7

人或审判员、陪审员

3

7

人组成合议庭。

 

5

、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

3

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

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审判长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

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事由

 

1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

理案件的。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

诉讼代

理人

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

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

处理案件的。

 

回避决定及

被申请人员

工作是否应

停止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

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

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检察委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

本案工作)

 

 

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

法院院长

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

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

由法院院长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

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

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

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

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

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

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

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

决定不公开。

 

是否准许

 

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

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

出缺席判决

 

1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

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

予准许;

 

2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撤诉处理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

受理费,

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免交申请,或者

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

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

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

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

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

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受理

 

1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

 

1

、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

、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

、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

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

 

4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后能否

再次提起起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的,不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

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

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

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

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

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

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

问题的,应予受理。

 

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

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

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恢复诉

讼的期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限,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日以内,可以

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

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

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

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

延期的情形。

 

1

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

、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

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

行委托辩护人的。

 

 

5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

托辩护人,延期。

 

6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

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诉讼

(中

止审理)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其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

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1

、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

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脱逃,致

使案件在较长时期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

续审理的。

 

3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的。

 

4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

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

人放弃诉讼权利;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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