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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案例】新生儿缺陷,医院担责

已有 60 次阅读2013-1-26 15:23

晨报讯(记者 李庭煊)吕女士怀孕后在平谷一家医院做孕期检查,9次检查均显示胎儿正常,但孩子出生后竟没有左手。吕女士认为,医院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故诉至法院索赔48万元。近日记者获悉,平谷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吕女士12万余元。
  吕女士夫妇称,吕女士怀孕期间先后9次到平谷一家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每次检查医生均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从未告诉胎儿可能存在畸形,然而孩子出生即缺少左手。夫妇俩认为,医院方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方称,胎儿缺陷是先天形成,诊疗行为与其残疾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吕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优生优育选择权以及知情权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或者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民事权利,应驳回夫妇俩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方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医院在对吕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医院方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吕女士和丈夫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两人的民事权益。但吕女士夫妇未能对胎儿的健康给予高度关注,并按期进行排畸检查,二人对残疾儿的出生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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