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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他乡之客

强烈呼吁商城县公安部门立即公布爆炸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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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12: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陕西省咸阳市
我使劲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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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3-5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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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0 14: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小心被和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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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2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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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0 14: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东莞市
    要是和谐多了!怕是又一个方定阔出来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15: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看的累,还是想想如何去安抚那些剩下的孤儿寡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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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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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0 15: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小心被和谐啊
    ellisonching 发表于 2010-8-20 14:30



        老弟不用害怕,从近些年发展言论开放的程度上看,我们县地方舆论环境也逐步改善,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也时常关注网上舆论并试着在某些方面与网友达成共识,这些通过几次事件得到证实。比如这次恶性事件发生后,县新闻中心及时披露案件实情,虽然有很多内容可能因为侦破阶段暂时不能公布外,我们可喜的见到政府积极及时的通过网络媒体发布相关信息,这是可喜的一面,我个人通过几年的网络管理过程,经历了各种各样的网络事件,政府从抵触网络到开明的利用网络,是一个历程,这个历程有网络趋势的影响,也有我们县一大批高素质的网友的影响。县人民法院也因网友的质疑回帖而发布相关事件声明,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至少这说明了我们缘在商城论坛已经成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纽带,作为一个老百姓,我赞赏新闻中心及县法院对网友舆论的关注和回应,也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再接再厉,敢于与网友对话,敢于接受监督,把党和人民交付的工作做好,网络自然会赞声一片,那时候才是真正的和谐!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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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0 16: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看的累,还是想想如何去安抚那些剩下的孤儿寡母吧!!!
    花生米 发表于 2010-8-20 15:34



       
    我们很多网友都在关心孤儿寡母,他们两个大男人走了,留下的是两个家庭的孤儿寡母,成了社会的责任。

    大家都喜欢去透过事件看本质,可本质到底是什么?我们可以说,可以论,但无力解决,社会的发展过程势必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假设网上的传言是真的,王家在经营过程中有些霸强,如果站在王家的角度想想,也是没办法的事情,王璐璐换肾后一直在做排异治疗,王不多赚点钱还真不能保证他女儿的治疗费用。当然,如果真是霸强,对于社会来说,又是不对的,经商言商,必须遵守商业规则和生存法则。

    假设网上的传言是真的,方家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欺负,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如果我们站在方家角度,那么我们同情方的处境是正常的,但不管压力多大,方用舍去自己生命夺取别人生命的方式也是错误的,哪怕他自己也死了,也会是犯了罪的。

    当然,这些都是传言上的揣测。有一些是肯定的,民间和公安机关对于王家方家经营过程中有大家斗殴的事件发生是一致的,派出所出面调解赔偿是一致的,王家起诉到法院是一致的,我相信这么大的事件,政府一定会给社会和上级一个说法,至于形成事件的原因,等事情解决后,会在政府和民众心里留下一个深深的印记,将会促使我们商城县的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真的希望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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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9-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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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8-20 16: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浦东新区
    楼上分析的有道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16: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回复 67# 回到最初 支持管理员的看法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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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7: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天平座:

      鉴于你本科文化水平,我还是对你的文化水平有异议
    鉴于你的警察身份,我更是对你现实公安业务水平更有异议

    理由如下----

    首先 我发的帖 :
    6 王是否有霸道行为(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方接手摊位前三家如何评价?摊位邻居如何评价?)

    然后你基于我这个帖子的回帖:
    跟着小马哥后面。。。。。。关注中,,惟独想问楼主的是:你说王家垄断市场,有点。。。。哈哈哈。。。。。

    你这个问题太低智商,你先去查询一下,垄断是什么意思。。。。。。其实,你如果换个词,或是不带这个词的话,我也不会笑。。。。。。

          你既然是个人民警察,还是参加公务员考试录取的,我再次问你,我向公安机关询问答复王是否有霸道行为,例如垄断市场(已有网友报导),这里面并未肯定王家一定有,这个问句有点什么? 低智商在哪里?
          你的智商不太低,你低的是文学水平太低,连这个疑问句和肯定句的区别都搞不懂(也许假装不懂);你低的是小团体本位思想(姑且假如你和当事双方都无瓜葛),维护警察的惯性思维,或者维护好不容易跳出寒门,被人反驳后的嘴脸形象。
           作为一个警察,必须要经过嫌疑到事实的确认,如果别人提出王是否有垄断行为的怀疑,你都反对,认为不应该,那你是什么警察?
             最后奉劝你,不要轻易亮出你的警察身份,尤其公开你是市局的,我相信你是刚上班的毛头小伙子,但你既然公开,就要维护你的职业、单位形象,不能给你的身份丢脸,更不能轻易去笑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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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7: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回复  他乡之客


       还有,现在公务员法实行后,既接班不了,当兵专业也进不了公务员队伍,当兵专业算是工勤。。。

       麻烦你,有点法制常识再来咬嚼字。。。。

       还有,我在此说的话,是我个人意见,麻烦你以后在点我名时,喊我天平座!


    天枰座 发表于 2010-8-20 02:15



        哈哈,天平座

    你真的以为我不知道你说的这个法制常识?

    天哪,你真的不知道我这样说的含义?

    你一定在30岁以下,且绝对没有真正踏入社会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17: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其二,就是行政处罚是否得当,如果方确实打人,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可以拘留并进行罚款的,但此事争论的焦点是方殴打王的事实是否存在。。。。判定以上事实需要伤情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材料笔录。。。。但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保密,不能公开。。。所以,这个其二警方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方殴打王是否成立,以上材料公开不了,证人证言也不可能公开,所以,我也判定不了。。。

    由于材料未能全部知晓,我的意思是对现有公开的处罚书进行讨论,从警方处罚书来看,警方已经认定方王互殴事实是存在的(所载事实:“两人拿起板凳相互撕打”)(伤情轻微伤)

    请问天平座:
    1 相互殴打能否说明相互都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
    2 都违反了法规的话是否都应该被处罚?
    3 都应该处罚的变成一方全部被处罚,是否有违公平并加重了“敌我双方”矛盾?
    4 普通的邻里矛盾被加重到拿命相搏,当事双方以外谁还有责任?


    请直接回答是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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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0-8-20 18: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很高兴看到我们论坛网友具有很专业水准的讨论,大家对这个事件关心的心情是相同的,其实我们都是局外人,本案中交织着情与理、法与责,真是叫人理不透千丝愁。不管案件如何,我们大家都应该理性讨论,哪怕开场是与非的辩论会都可以,但也恳请大家在讨论交流的时候继续保持友好的优良传统,我们就事论事的讨论,不夸大,不揣测,不相互诋毁和谩骂,继续保持高水准的舆论态势,这样才会真正有益于这起恶性事件的处理和解决,还能通过“缘在商城”缔结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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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金币 +1 收起 理由
    大中原 + 1 我简直要佩服你起来了,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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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0 18: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本帖最后由 无名人士 于 2010-8-20 18:34 编辑

    其二,就是行政处罚是否得当,如果方确实打人,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可以拘留并进行罚款的,但此事争论的焦点是方殴打王的事实是否存在。。。。判定以上事实需要伤情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材料笔录。。。。但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保密,不能公开。。。所以,这个其二警方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方殴打王是否成立,以上材料公开不了,证人证言也不可能公开,所以,我也判定不了。。。

    由于材料未能全部知晓,我的意思是对现有公开的处罚书进行讨论,从警方处罚书来看,警方已经认定方王互殴事实是存在的(所载事实:“两人拿起板凳相互撕打”)(伤情轻微伤)

    请问天平座:
    1 相互殴打能否说明相互都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
    2 都违反了法规的话是否都应该被处罚?
    3 都应该处罚的变成一方全部被处罚,是否有违公平并加重了“敌我双方”矛盾?
    4 普通的邻里矛盾被加重到拿命相搏,当事双方以外谁还有责任?


    请直接回答是还是否

    我来试着回答一下,
    1,是,(更正: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治安处罚条例)
    2,是,(更正: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法规,法律和法规
                是不一样的。)
    3,不好回答(具我所知,双方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双方都依法进行了裁决,这题出的有毛病)
    4, 是否(这题出的不好答呀,答是答否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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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0 18: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本帖最后由 无名人士 于 2010-8-20 19:18 编辑

    回复 75# 苏区良民


        凌晨:应该从零时起到天亮前的一段时间;天快亮的时候。

    “7 月4日凌晨12时许”这种说法还真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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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20 22: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刚才我请教了商城高中一位教语文的老教师,他是这样答复的,我们时间分两个制式,
       一种是24小时制式,用24小时制式,不用早上几点,中午几点,晚上几点,直接就是
    12点,13点,18点。
       一种就是12小时制式,一般会带上早上几点,中午几点,晚上几点,如早上8点,中午12点,
    下午2点,晚上12点,凌晨2点,。公安局说的“凌晨12点”是指12小时制式的,这种说不算错。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23: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安阳市
    回复  商城网友


        照此推论:方是推动社会进步、司法公正的“先烈”?有可能成为标志性事件?……方 ...
    wuzebing 发表于 2010-8-19 15:54



        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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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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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8-20 23: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刚才我请教了商城高中一位教语文的老教师,他是这样答复的,我们时间分两个制式,
       一种是24小时制式 ...
    无名人士 发表于 2010-8-20 22:45



        楼上解释的不对吧,凌晨是从0点开始的,不管是24制还是12制都只能称做0点,绝不会被称为12点,说凌晨12点怕是个天大的笑话了,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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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23 17: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0-8-20 2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0.5元
    江南飞雪 发表于 2010-8-20 23:21



        恩这个该是1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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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21 00: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3,不好回答(具我所知,双方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双方都依法进行了裁决,这题出的有毛病)


    无名人士 发表于 2010-8-20 18:27


    双方都进行了裁决?
    你的意思是不仅方家两人被拘留和罚款
    王家也被处罚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8-21 00: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的是事实清楚,可有个时间我从哪都想不明白,“7 月4日凌晨12时许”到底是什么时间 ...
    苏区良民 发表于 2010-8-20 18:34



        你就不要吹毛求疵了
    警方能打能逮就不错了
    个别文字哪能搞那么准确呢?
    你没看连市局的都对疑问句和肯定句分不清和我抬几次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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