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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他乡之客

强烈呼吁商城县公安部门立即公布爆炸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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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3-1 09: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9 23: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呼吁的真好,但会有结果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19 23: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本帖最后由 小马的天 于 2010-8-20 10:51 编辑
    警察8月2日行政处罚,尚未生效;

    法院8月5日又民事立案,注意是当日就立案;而且神速的送达传票,就是这 ...
    商城网友 发表于 2010-8-19 17:35



          本人是在外乡的商城人,人在异乡,心在家乡!
         此突发事件发生后深感震惊!事情很简单,后果很严重!影响很深远!
         事过多天,我与商城老乡们一样也是非常关注此事的背后深层次原因。庆幸生在现代!有了神奇的网络平台,尽管在党国领导下,说话时要瞻前顾后,小心谨慎!但让我们毕竟还有说话的地方,网友们能踊跃的在论坛畅所欲言!但我从上述几个帖子中看到的部分网友对此事件的言论,感觉部分网友对有关法律问题理解有误。所以在此,仅就网友涉及的法律言论谈谈个人认识,其它事实部分我不过多评介!
         本人才疏学浅,点评不正之处,欢迎同行高人拍砖!
         警察8月2日行政处罚,尚未生效;

    法院8月5日又民事立案,注意是当日就立案;而且神速的送达传票,就是这样逼的要好看,才逼死人的!

         你的意思是公安的处罚书未生效
         法院就不应该立案?


    解答:1、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处罚决定)即生效(注意,和法院的判决书不一样,不要混淆,判决在上诉期内不生效)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当然,行政决定不服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但复议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此时,公安的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法院是可以立案。即使没有处罚决定书,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被告伤害事实也可以立案。
          2、法院5号立案,10号送达法律文书给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参见《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只要材料齐全,当日立案很正常,这也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如果让当事人来回跑法院,当事人又该骂娘了!
          试想在商城7000元医疗费不够重伤,也够中级伤了,都不用说轾伤,而这些都够刑事罪了,应该由检察院来参与了。

           解答: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级别只有“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级别,没有中级伤!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案件。本案按照帖子的表述应该是轻微伤,当然最终还需要鉴定!轻微伤案件不需要检察院介入!
          方家起诉赔偿标的和派出所调解要求相差巨大让人匪夷所思
          解答:在法院没有受理前,通俗的讲,受害方可以很随意提出个赔偿数额,要个十万、八万,天价什么的,都可以。你胆子大,张嘴要一千万也没事!对方愿不愿意给你那么多就是另外一回事!
           但在诉讼时就不一样了,你要价不符合实际,冒大一尺!法院适用法律肯定不会支持!而且起诉数额标的大,相应诉讼费也就掏的多,不划算!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是有明确规定的,你是什么样级别的伤情,就有什么样的标准。随便举个例子:重伤的护理可能两人,费用高。轻伤护理只能一人,费用低。重伤可能支持器械费用,轻伤就不支持。我由此认为,王在起诉时只13000多元标准,是按法律能支持的标准起诉的。这样,大家就明白了为什么在派出所时要的多,在法院起诉时要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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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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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19 23: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写这个帖子累人!伤了不少脑细胞!申请版主加金币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8-19 23: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老夫不得不伸出大拇指
    赞一个
    小马的解释解除了我对法院的疑问

    要是小马也能把我们对商城公安部门的疑惑解答出来就更好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20 00: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老夫不得不伸出大拇指
    赞一个
    小马的解释解除了我对法院的疑问

    要是小马也能把我们对商城公安部门的疑 ...
    他乡之客 发表于 2010-8-19 23:57



        对公安有什么疑惑?
        声明一下!我因不了解事实真相、动机,就该部分无发言权,不好过多评价,就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解答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8-20 0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对公安有什么疑惑?
        声明一下!我因不了解事实真相、动机,就该部分无发言权,不好过多评价 ...
    小马的天 发表于 2010-8-20 00:04



        9条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20 00: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9条
    他乡之客 发表于 2010-8-20 00:19



        时间太晚了,很困,很疲惫!明天闲了再斟酌、斟酌。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34# 商城网友


        我在本论坛时是以我个人的身份,你不需要霉我。。。在哪工作不是我的错,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27# 他乡之客


        我是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当警察,谢谢,还说明一下,我是一个寒门子弟。。。。


        你这个问题太低智商,你先去查询一下,垄断是什么意思。。。。。。其实,你如果换个词,或是不带这个词的话,我也不会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27# 他乡之客


        还有,现在公务员法实行后,既接班不了,当兵专业也进不了公务员队伍,当兵专业算是工勤。。。

       麻烦你,有点法制常识再来咬嚼字。。。。

       还有,我在此说的话,是我个人意见,麻烦你以后在点我名时,喊我天平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29# 他乡之客


        其实大家这样讨论,反而可以及时可以互相学习,互相补充,你的意见我会听从,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43# 小马的天


        呵呵,,哎呀,,感慨,,小马好专业啊。佩服。。。。。。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45# 他乡之客


        呵呵,以我对公安办案程序的理解,此案直接与公安挂勾的有三点,第一点是对爆炸物品的监管,,之前我已经说过了,我得道的消息是,有爆破资格证的雷某经过合法审批获取的炸药和雷管,然后转卖给方,这一点,公安机关并无过错,对有爆破资格的经过合法审批获得炸药的人员,公安机关不可能每天对炸药实用情况进行监管,即使是每天去查使用情况,那么雷某只需在作业时,向公安机关虚报数目就行了,因为每天全县大小石矿、工程队施工时不可能派专人在那看护,而且国家对公安机关对炸药的审批有明文规定,但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国家一时还拿不出有效的方法和政策。

         其二,就是行政处罚是否得当,如果方确实打人,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可以拘留并进行罚款的,但此事争论的焦点是方殴打王的事实是否存在。。。。判定以上事实需要伤情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材料笔录。。。。但同时,公安机关必须为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保密,不能公开。。。所以,这个其二警方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方殴打王是否成立,以上材料公开不了,证人证言也不可能公开,所以,我也判定不了。。。
         其三,方的朋友收到方要爆炸的信息后(这个是在另一个帖子上听说的,是否是事实,待定,不过现在先拟作事实分析)是否报警,警方接报后是否采取措施,,比如找方谈话,可以消除方的作案心理,如果能在方家发现炸药和雷管等物品的话,更是能直接性的消除此案,所以,这一点,警方是否有过错关键在于方的朋友是否报警,向哪个单位报的警。

         其四,此事件中,,很多人提到当天夜里,王家曾报警,有一说是王家扬言报警,当夜王家是否报警、110指挥中心的接报时间是几点几分(爆炸前还是爆炸后)、如果真的在事前报警的话,警察到达现场时间是几点几分,指挥中心指令哪个单位出警,是关键。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果还不全面,请小马哥补充。。。。。。。。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2: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四点,笔误。。。。。。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8-19 13:4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20 08: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丽水市
    回复  wuzebing


        你问有没有说过, 要知道,说了就是错误的行为。没说是对的行为。
    傻子也知道  ...
    痴人说梦 发表于 2010-8-19 17:32



       你承不承认并不重要,可以说是毫无意义。令人担忧的是:天下99%的人都认为你说了,届时为了平息舆论,“牺牲”几个基层官员就成为“工作需要”了!看来,楼主年轻,缺乏必要的敏感性……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8: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回复  商城网友


        我在本论坛时是以我个人的身份,你不需要霉我。。。在哪工作不是我的错,谢谢。。 ...
    天枰座 发表于 2010-8-20 02:10



        如果我的话有不妥当的地方伤害了你,我向你致歉,但我没有霉你的意思,请相信!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08: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商城网友你不能代表商城网友。
    狼进山 发表于 2010-8-19 22:07



        希望您更能代表,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10: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本帖最后由 商城网友 于 2010-8-20 11:29 编辑

    谢谢小马耐心的解释!

    不过我仍然认为法院的行为是在逼迫方就范,因为你所说的都是一些表面现象,而我们看问题千万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故为兵之事,在于顺详敌之意,并敌一向,千里杀将,此谓巧能成事者也!”,告诉我们必需要了解法院和派出所的意图,否则就把握问题的关键。

    法院和派出所的所作所为,就是要剥夺方定阔就“打与未打、该罚与不该罚”寻求救济的权利。

    派出所的责任人王卫东及其与王必进的关系,证人、证人与王必进的关系,对方定阔有利的证据的收据及保管,等都对方定阔不公平。为什么方定阔多次重申“他没有打人”,而处罚照就进行,而他也提及他有多位证人,这些证人及其证词有没有被录入笔录,而且他还提及录像,但我们都没看到这些对其有利的证据。

    但我知道,法院使用了派出所的这份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论,是延续派出所的做法,继续剥夺方的发言权,同时逼其就范,这才是法院真正的目的。

    法院进行信息公开,决不是照顾诸如我之类商城网友的情绪,有人说他们是“自证清白”,很有道理,为什么要自证清白,因为害怕,但虽然我上文所提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问题不能成立。但疑点仍然很多。容后再议: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1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59# 商城网友


        法院只有被动司法权,哪里有去主动执法的权利
        原告不去起诉,法院就不会有立案,不会做是非判断
        派出所是派出所,法院是法院
        行政级别上法院好像比派出所高一些吧?个人觉得法院没必要替派出所擦屁股
        综合网友的说法,处罚行为是派出所王副所长干的,也不能把整个城关派出所一棍打死
        案件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而且在审理时好像对方可以辩解、可以反诉……
        最后怎么判,应该还是看证据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20 11: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回复  商城网友


        法院只有被动司法权,哪里有去主动执法的权利
        原告不去起诉,法院就不会有立 ...
    逃学书童 发表于 2010-8-20 11:16



        呵呵,可是法院没审理,已经直接引用原告和派出所的结论来忽悠网友、掩盖方定阔对行政处罚持异议的事实了!!!


      “法院是法院,派出所是派出所”可是典型的孤立的、静止的看问题的方法,请问“法院和派出所的人,能不能有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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