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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平之音

商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商城县爆炸惨剧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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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8-2 17: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09: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许昌市
    和听说的消息差别太大,恐怕没有这么简单,等待进一步消息。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17 09: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想在商城县混有钱还要有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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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17 09: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想在商城县混有钱还要有人。。。
    五彩缤纷 发表于 2010-8-17 09:25



        中国政治体制不改,全国哪里都一样,也不要说就是在商城县必须怎么样、、、、、、西方民主国家就不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
        在民主国家,钱赚的踏实,来源干净,办事无需托关系,按规则办事,没有什么潜规则,人民信仰法律、尊崇法律、敬畏法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2-6 19:15
  • 签到天数: 9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8-17 10: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焦作市
    23号楼主说滴有道理。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17 10: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越是穷的地放,把法不当法。天高皇帝远。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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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17 1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越是穷的地放,把法不当法。天高皇帝远。
    柔石 发表于 2010-8-17 10:24



        不是你说的这样!天子脚下,皇城根下(北京)不照样黄(天上人间)、贪(陈希同、成克杰、郑筱萸、王益、、、等等等)泛滥???
        我还是那话!不政改,全国上下、全国各地都一个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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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1: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尊敬的楼主法官大人:

    既然贵法院“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

    为何就认定“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到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

    这符合谁家的法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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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1: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另请教楼主法官大人,您所谓的“不实指责”,“指责”为何,“不实”何在,这个“不实”的结论是谁判定的,有何事实与依据呢,请赐教,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8-2 17: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1: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许昌市
    看来关于数万元的赔偿不是法院做出的,其实是派出所这个单位做出的。冤枉法院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8-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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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1: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许昌市
    方打了王(方占了便宜),却又去和王同归于尽,这是为什么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看来关于数万元的赔偿不是法院做出的,其实是派出所这个单位做出的。冤枉法院了
    前沿 发表于 2010-8-17 11:34



        传票和起诉书,是法院下达的,再经过审判程序,就可以把一方之言变成判决书下达,从上面“尚未进行实体处理”,就认定了起诉方起诉书中所称的事实,法院必然会这样做,所以方先生不在等待,冤枉何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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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8-17 11: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楼主公示跟民间传说不一样,但我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公正!
    支持执政执法公开透明!
    千寻 发表于 2010-8-16 21:56



        相信事实才是硬道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17 1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芜湖市
    最可怜的还是百姓!唉,无语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17 1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方打了王(方占了便宜),却又去和王同归于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2-28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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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8-17 12: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南汇区
    有人在从中作梗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0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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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8-17 12: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不晓得事实,不清楚情况,我不敢妄下结论。但我认为,人如果不是气急了,逼疯了,谁也不会做傻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 01:54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0-8-17 13: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南昌市
    尊敬的楼主法官大人:

    既然贵法院“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

    为何就认定“二被告将原告打伤。”、 ...
    老夏 发表于 2010-8-17 11:26



        呵呵 我算是和老夏叫上板了! 我再给你解答下:
        既然贵法院“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

    为何就认定“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到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

    1、法院受理案件时只做形式上的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
        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有住院诊治票据,以侵权立案是正确的。所以,从形式上说二被告将原告打伤,不为过。
    2、医疗费7000元,也是根据原告提交票据认定,因为案件还没有开庭实体审理,所以,最终能否认定王是否花了7000元,那是另外一回事。审理时,会就医疗票据中的合理开支双方质证,最终花费多少由法院认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8-17 13: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王必进和被告方定阔、熊光远(系夫妻关系)
    ????三人组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2-9 09:5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4: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34# 黄三寿


        很明了受到欺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17 15: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呵呵 我算是和老夏叫上板了! 我再给你解答下:
        既然贵法院“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处理”,
    ...
    小马的天 发表于 2010-8-17 13:25



        呵呵,不存在我们叫板,我相信你也只是和我一样,想探讨一下道理而已。

    一、形式上的东西,应该写明是“起诉书上声称”,而不应该直接在法院的告示中作为事实来“申明”,因为我们是在看法院的申明,所以只能认为是法院认定了。

    二、至于7000元医疗费,有无票据,尚不得而知,因为前一个帖子有人提到是“预付医疗费”,同时我注意到法院提及的比派出所调解时的费用少了8000元的误工费和2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和派出所作为可以生杀予夺的国家机关,在做事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应该站在弱者的角度上考虑一下问题,一味的玩程序、走过场,认为自己程序没问题就是没问题,是不能获得公信力的,真正公信力的获得,首先得有“公”,然后才能有信,力的获得是自然而然的事了,如果一味的用力专政、镇压只能招致更多的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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