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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关于《筹备成立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的倡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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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5-26 08:35
  • 签到天数: 14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0-1-6 13: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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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处于筹备阶段,欢迎大家在此讨论与之相关的问题。请大家在认真阅读《筹备成立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的倡议》贴中所有的资料的基础上,对协会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协会未来的工作方案献言献策。
    如果你有爱,请为爱心协会的筹备拿出你真诚的建议;
    如果你有疑问,大家可以在此探讨。
    相信每一位朋友都是热爱论坛的,所以大家就要像兄弟姐妹一样畅所欲言,而不要对自己的兄弟姐妹说粗话,大家同意吗?
    “缘在茶乡”版《筹备成立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的倡议》贴,旨在宣传协会筹备工作,吸纳会员,征集协会工作方案,不要在后面跟帖质疑、争论,甚至唱反调说粗话,类似跟帖将被删除,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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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10-28 01:01
  • 签到天数: 9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6 14: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大家要像兄弟姐妹一样畅所欲言,请不要对自己的兄弟姐妹说粗话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14: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我来问几句;
    1、“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的主体是谁?
    2、协会的会长是谁?
    3、协会的会员代表是谁?领导班子都是谁?
    4、在上述问题都不明确的情况下,《协会章程草案》是谁起草的?
    5、在所有事情都是未知的情况下,是谁代表协会向商城团委、商城县民政局等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的?
    6、众网友是在公选协会领导班子还是接受内定的领导班子?
    7、政府在这个协会中扮演多大的成份?

    本疑问对事不对人,回帖也请对事不对人!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14: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仅支持民间自发组织的爱心活动,拒绝为政府贴金!
    个人立场,一贯的坚持!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5-26 08:35
  • 签到天数: 14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14: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我来问几句;
    1、“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的主体是谁?
    2、协会的会长是谁?
    3、协会的会员代表是谁?领导 ...
    人在他乡 发表于 2010-1-6 14:20



        感谢人在他乡网友的关注!
    “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是在包括你在内的所有热心慈善公益的朋友的倡议支持下,准备筹建的。协会章程草案是依据国内兄弟爱心协会的章程模式草拟的,发布在论坛上让大家进行修改完善。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参照协会章程草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要让协会合法化,肯定得政府机关审批备案。主管单位的职责是指导,团县委的批复里明确界定:具体业务,资金管理由协会负责。
    协会能否顺利审批备案发挥应有的作用,尚需大家共同支持和努力。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15: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本帖最后由 人在他乡 于 2010-1-6 17:32 编辑
    感谢人在他乡网友的关注!
    “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是在包括你在内的所有热心慈善公益的朋友的 ...
    雪月枫火 发表于 2010-1-6 14:48


    “商城县阳光爱心协会”,是在包括你在内的所有热心慈善公益的朋友的倡议支持下,准备筹建的。
    答:众网友正在热火朝天的讨论建立爱心协会,请注意是“正在讨论”,尚没有结果,从讨论的内容看,结果应该是“呼之即出”。但本贴的突然出现,感觉众网友的讨论存属多余!

    协会章程草案是依据国内兄弟爱心协会的章程模式草拟的,发布在论坛上让大家进行修改完善。
    答:任何一个协会的成立以及草案的出台,都是有一个预备班子出面的操作,请问,这个预备班子是谁?是怎么产生的?如果没有预备班子,这草案是怎么出来的?众网友讨论的现状是:正在公推协会会长和协会成员。
    刚看见倡议贴中有“协会筹办组”,请问这个筹办组的成员是谁?他们是怎么产生的?他们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参照协会章程草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答:我们的感觉,预备班子已经产生,但怎么产生的,没人知道。我们看见的只是结果!我们是不得不接受这个结果吗?
    为什么没有看见论坛公布这个“筹办组”成立的公告或通知?或者说这个协会是所谓的民间力量成立的,与论坛无关?


    要让协会合法化,肯定得政府机关审批备案。
    答:协会预备班子在前,申请、审批在后。我们不反对审批备案!

    主管单位的职责是指导,团县委的批复里明确界定:具体业务,资金管理由协会负责。
    答:县团委为主管单位,是政策强制的还是爱心协会委托的还是团委自己申请的还是众网友的意见?

    协会能否顺利审批备案发挥应有的作用,尚需大家共同支持和努力。
    答:网友有广大的爱心,他们希望爱心有爱举!

    对一些网友的默默付出,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但希望大家在办事的时候能够尊重众网友的权利和意愿!
    毕竟这不是政府行为,更不是“一纸公文”就告知天下、大家去执行的事情!

    最后问一句:
    这个爱心协会,是所谓的民间力量自发成立、借论坛这个地方发布相关信息和招募会员呢?还是这个爱心协会是论坛的网友自发组建的、属于论坛的?
    如果是民间人士自发组建的与本论坛无关的民间协会,我所有的疑问取消,也与众网友不再有任何关系!如果不是,请本论坛管理员给广大网友一个说明!
    对于不同的意见,只能说是有意见分歧、立场不同,但怎么也谈不上“唱反调”!如此胸襟和作为,实在不敢苟同!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15: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个人立场:
    支持民间行为,拒绝为官方贴金
    道不同不相为谋,不再参与此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6 15: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录[隐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0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
      (二)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 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编辑本段]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编辑本段]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6 15: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依照该条例的第三条,必须有主管单位,否则是登记不了的,有些地方在说要取消主管单位,但好像没有效果。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21: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雪版及各位组织者辛苦了,我是昨天接到一网友的电话告知,说他接到民政局的回访电话,故向我询问此事,才知道这件事情的。今天又陆陆续续的接到多个网友的询问电话,但因我并不知情,所以无言以对。

          我细细的把缘在茶乡的帖子看了一遍,觉得有些细节还是模糊不清,在此,我只想请教雪版一个问题,这个协会是雪版和你的朋友个人组建的还是“缘在商城”论坛组建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21: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我认为这样的协会不管是是建立的,我们都要支持这样的协会
    毕竟是爱心事业,公益事业
    只要能保证运作过程中公开透明
    我们大家都应无条件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6 22: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11# 唯一


        我不认同你的这种观点,一个新建的社会团体,组织,特别是爱心组织,我必须要弄清楚的他的组成,内容,管理人员等等相关细节以后,才会决定是否相信与参与,而且作为会员或是想要成为会员的人,这点知情权还是应该有的吧,我觉得用一种严谨的态度对待公益事业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2-4-26 15:06
  • 签到天数: 106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6 22: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支持唯一的说法!

    首先声明,我是支持成立这个爱心协会的,因白天上班,白天无时间上论坛,听说因为此事有质疑,有质疑和疑问是正常的,即使成立以后各种质疑也是有的,这都是正常的,所以协会的管理人员先要做好这个思想准备!如果要怕质疑的话,现在就应该停止申办!但要是恶意的质疑,必然会伤害一些人的积极性,我们也会打击这些恶意的质疑!以免伤了人心,冷了人心!

    要想协会合法,那就需要有政府的主管单位,我想这些大家都会理解和明白的,现在我们姑且不论会长、副会长是谁,因为成立前,需要申报,申报时就得有人员名单,就得有个人的详细资料上报,这些事总得有人跑,那么申报时就得草拟一份名单上报上去,我建议这个协会成立后一切按章程走,由所有会员投票产生协会的上层管理人员,说实话这样性质的协会大家心理都清楚,不是那么好干的,应该说是一个出力不讨好的差事,现在有人愿意来筹备这个公益性质的协会,我们就应该支持,要想消除质疑,那就是让所有的信息透明化,这样就会减少质疑!

    我希望大家都来支持这个协会,来监督这个协会,少些恶意的猜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08: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本帖最后由 人在他乡 于 2010-1-7 09:51 编辑

    请本论坛管理员正式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本爱心协会是以论坛的名义成立的,还是民间人士组建的?
    2、本爱心协会如果是以论坛的名义组建的,请继续回答以下问题。如果是民间人士自发组建的,下列问题不须回答.我就此打住所有疑问。
    2.1  爱心协会的法人是谁?
    2.2  爱心协会筹备组成员是哪些网友?
    2.3  爱心协会筹备组成员是怎么产生的?是论坛管理员委任的还是网友公选的还是网友自荐的?
    2.4  “县团委”为本爱心协会的主管单位,这个决定是谁定?是论坛定的还是筹备组成员定的?我们不是反对有主管单位,但我们要知道为什么是县团委?委托县团委的理由是什么?

    如果本爱心协会连上述最基本的问题都不敢直接回答,何谈公开和信任?
    网友所有善意的行为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没有了最起码的“信任”,何谈“善举”?

    就奔奔管理员的回答,我再提几个问题:
    “恶意的质疑,必然会伤害一些人的积极性,我们也会打击这些恶意的质疑!”
    请问,“恶意质疑”是怎么界定的?我上述问题属于“恶意质疑”吗?

    因为成立前,需要申报,申报时就得有人员名单,就得有个人的详细资料上报

    能否告知申报名单都有哪些网友?当事人知道并同意吗?

    现在有人愿意来筹备这个公益性质的协会,我们就应该支持,要想消除质疑,那就是让所有的信息透明化,这样就会减少质疑!
    对于爱心行为,网友一贯都是支持的,论坛相关帖子回帖已经充分证明。
    既然论坛管理员都说要“信息透明化”,那就信息公开吧!国家都有《信息公开条列》,不管根据哪方面的规定,我的上述问题应该属于被公开的范围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0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复 14# 人在他乡


         昨天我就你提出的这些问题向管理员奔奔提出了询问,但是奔奔毫不知情,我相信奔奔是真的不知情而并非须臾推诿,因为他远在郑州,平时工作很忙,根本不可能亲自参与这些事。

         做慈善事业是一件好事,理应光明正大,坦坦荡荡的来做。唯一网友说的好,这样的协会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可是到目前为止,协会的筹备工作一直是暗箱操作,我们对于该协会的基本信息,包括何时开始筹备,筹备小组有那些人,协会章程由谁制定,送交民政局的法人代表是谁等等基本信息都一无所知,如果说“幸福的远方”作为一个长期不上网的网友不了解情况尚属正常,那么千夜女巫作为论坛版主当个人信息被报送到民政局了还一无所知就不合乎情理了,我作为论坛的超级版主当然没有资格过问这些事,但是作为论坛管理员的奔奔直到昨晚都不知道协会的法人代表是谁就有些荒诞了。

          一直以来,我敬重雪版的人品,相信雪版是一个老成持重,光明磊落的人,也请雪版相信我提出质疑绝对不是故意找茬,“唱反调”。我是替所有打电话给我的网友问的,他们想知道,我也想知道,当然,如果雪版觉得现在不便回答,我绝不勉强。我对这件事情的关注到此为止。最后,祝愿爱心协会顺利审批!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10: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做好事都这么难,看见各位的各种说法,我感着一种难过,本人一项不参与各种讨论,但这是爱心的问题。我姑且不管谁谁有什么用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爱心这个词语。个人说法,不打击,不希望被打击。悲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10: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帖最后由 虎行天下 于 2010-1-7 11:07 编辑

    奔奔,网友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何来的“恶意质疑”之说?
    对于此事我一直没表态,那是为了不影响论坛的和谐与稳定。

    但我想我个人最后表达一些看法:
    网友之间发起的爱心助学活动的初衷是“奉献爱心、不求回报、拒绝功利、完全公益”;

    从现在看来,这个“爱心协会”,涵盖范围之广、介入机构之多:
    又是团县委业务管理,又是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这么多的单位管理监督,
    很难让人信服“爱心协会”能真正将网友无暇的爱心落到实处。
    这完全脱离了当初助学活动之初衷,我拒绝任何带有功利色彩的公益活动。
    我想广大网友和我一样,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求任何回报,
    真心实意为家乡做些实事,一心一意为贫困学子奉献爱心!
    所以,鉴于此,我拒绝加入“爱心协会”!
    也希望不久的将来能通过另外途径奉献爱心!
    最后,祝愿爱心协会运作成功!也希望大家努力,能把爱心慈善事业进行到底!
    希望今后的管理人员能够摸着胸口宣誓:不让网友的爱心蒙羞!不就此事沽名钓誉!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11: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帖最后由 虎行天下 于 2010-1-7 11:02 编辑
    做好事都这么难,看见各位的各种说法,我感着一种难过,本人一项不参与各种讨论,但这是爱心的问题。我姑且 ...
    田园 发表于 2010-1-7 10:17


    你说的很对!爱心是无价的,网友提出质疑只是为了让爱心更好的发挥作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0-11 22:48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0-1-7 11: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杨浦区
    这个事要严谨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7 1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管理人员能够摸着胸口宣誓:不让网友的爱心蒙羞!不就此事沽名钓誉!

    与虎行天下素不相识,更无私交,但立场一致------“奉献爱心、不求回报、拒绝功利、完全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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