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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修法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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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12:23: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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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gaa 于 2021-8-14 12:25 编辑

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情况。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定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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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14: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意思是可以变相在搞补习班,我理解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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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14: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
发现补习的直接清除教师伍,直接明了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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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5 19: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飘浮的瑕想 发表于 2021-8-15 14:48
意思是可以变相在搞补习班,我理解的对吗?

理解不对,集中式培训以盈利为目的机构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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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15 19: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市
飘浮的瑕想 发表于 2021-8-15 14:50
发现补习的直接清除教师伍,直接明了不就可以了吗。

现有规定,也是在职教师是不允许参与学科类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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