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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感悟] 专家解答!AA制约伴出行,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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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18: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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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商城户外 于 2020-11-20 18:31 编辑

专家解答!AA制约伴出行,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自身利益?

[color=rgba(0, 0, 0, 0.298)]原创 小安君全国户外安全教育计划今天


“免责条款”、“风险自负”、“一般性救助义务”、“侵权责任”……你可能在户外事故新闻中曾耳闻这些法律性词语,但你是否会觉得,这些词语其中纠缠的利益也和自己切身相关?。

早在2006年,广西南宁“中国驴友第一案”就曾引起全国性关注。该案中的矛盾关键点主要在于——队友遇难,同行队友间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对受害人死亡应承担过错责任?
事实上,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类似上述因参加户外活动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就在不久前,户外圈也刚刚发生一起类似事件,事件本身影响度并不大,但也足够引我们思考——“如何从法律角度规避户外运动风险”这一问题,是否和经常行走户外的你我都相关?

事件回顾


11月中旬,张某等同行七人来到包头市梅力更景区外的西沟,其中四人参与速降运动。
李某作为最后一个下降的人,为了回收绳索和节约时间,把张某的结改为布莱克氏结,张某同意了改结的意见。
然而,正常下降的张某突然因绳结松开而导致坠落身亡。


本案最初,公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能够充分认识到速降时所打的活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坠落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李某本身的疏忽大意导致了绳结滑脱,故初步准备对李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刑事立案。
但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后,公安机关发现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随后,其妻子(也是同行队员)将李某等5人告至法院,请求判令李达等五人依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45339元。五名被告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因张某妻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三名原告对判决不服并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

我们需要关注什么?


在这样的事故纠纷中,我们需要透过事件本身去关注什么?
NO.1
即便是参加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同行人员之间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NO.2
即便在同行人员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依公平责任而需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并且,约伴帖中的“自负风险”、“放弃赔偿”等声明,在造成人身伤害后,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真正完全免责。
户外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客观风险,在一些自助式户外约伴活动中,参与队员间彼此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来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我国,也并没有一部单行法律法规是专门为户外运动的风险致害责任而量身制作,甚至在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后,也存在不同法律条文间相互矛盾和事故本身不好判别的问题存在。

诸此因素,使得很多驴友案面临一片迷局,很容易产生事故纠纷,发生事故后同行人员承担责任的判决并不少见,尽管很多都仅限于较低程度的过错赔偿或者损失共担。
尽管随着我国法律日渐完善,对相关案例处理的经验越来越多,以及大众对户外运动本身的认识逐步深入,基本上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允的判决的。
但作为经常参与户外运动的我们,仍需要掌握一些和我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


从法律角度规避户外风险


AA制自发约伴出行,如何从法律角度规避户外运动风险?
我们特别邀请户外运动风险防范法律专家侯其锋老师为你解读一些听来生涩却十分重要的法律知识。


侯其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户外运动风险防范法律专家开发了行业首套户外运动法律课程深圳登协终身法律顾问中登协客座讲师

Q
参与团队户外活动前,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侯其锋:参加活动前都会签免责条款,但可能很多户外爱好者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并不十分清楚。 关于免责声明,首先要看你的活动性质。如果是非营利活动,或者我们经常提到的AA制活动,如果你提前拟定了比较完善的免责声明,那么是能够起到作用的。但是,营利性活动(商业活动),或是虽不营利,但属于群众性运动,那么在活动中,你所做的任何免责声明其实都是无效的。 其核心是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大原则,但也有一些具体条文,如《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当然,新的《民法典》中提出“自担风险”原则,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风险指的是运动中固有的风险,或是说很大概率发生的,而不是个人或组织造成的风险。 比如说在高海拔攀登中的高原病,遭遇雪崩等不可抗力因素,既然去参加了这个活动就应该了解并接受其中存在的风险,如果是因为此类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风险。但这绝不意味着如果活动本身就有一定风险,组织者就可以不尽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导致个人受伤而不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也是不支持的。

Q:
在AA自主户外约伴活动中,同行人员之间负有何种义务?
侯其锋:首先,对于同行人员之间,有互相提醒、劝告、帮助、救助等义务。 即使是AA制活动,或非营利的活动,作为活动组织者和其他的参加人员,当队友遇到队伍中其他的人面临危险的时候,也有承担一般性救助义务,这既是道义问题,也是法律要求。 但这种一般救助义务是不会超过自己能力范围的救助义务。因户外约伴活动往往并不具有营利性,且团队成员皆为自愿参与,所以以上义务都限于合理限度内。事故发生后,只要同行人员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实施了拨打求救电话以及基本的救助行为,则应当认定其已履行救助义务。
其次,对于活动组织者或领队,往往可能承担相比其他成员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风险告知、合理规划线路、制定安保和应急方案等义务。 如果组织者和同行人员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Q:
何为“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队员对事故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侯其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上述速降伤亡事件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五名被告是否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Q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风险自担原则)?结合真实户外事故案例,您如何解读这一原则?
侯其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举一个足球运动的例子,足球运动是有一定对抗性的,如果是因为争抢过程中正常的身体冲撞受伤,那么,伤者是不能向冲撞者主张赔偿的,类似案例在国内已经有过不止一例,新的《民法典》用法条的形式将这个原则明确了下来。

Q:
自甘风险原则对户外运动侵权责任免除有何作用?
侯其锋:如前所述,在户外运动过程中,如果是运动本身固有的风险,比如说,在队伍攀爬的过程中,走在前面的队员,可能踩落滚石砸中后面的队员,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但是,由于这是此类户外运动本身包含的风险,并非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前面的队员可以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不能过度扩大适用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Q:
户外约伴活动中发生事故,同行人员如有过错时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尽可能避免被认定为有过错?
侯其锋:首先,对于每一位活动参与人:若活动中存在潜在或突然来临的风险,应相互提醒。同行者有冒险行为时,及时进行劝告甚至制止。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求救电话,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救助。
其次,对于活动的发起人: 1、在AA自主约伴活动中,应保证每个人可以自由的报名和退出活动,发起人不应劝说、要求他人参加活动,尤其是他人对自己能否胜任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否则在事故发生后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在活动帖中应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注明线路难度、潜在风险。在发起需要一定技能、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时,发起人除了进行风险提示外,在报名时还可对明显无法胜任的人员拒绝参加活动等。更要强调患有疾病、不宜参与户外运动的人员切勿报名。 3、活动发起者要对活动风险性有正确的判断,不应带领队伍冒险,避免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和不适宜地点发起活动,如在不适宜漂流的地方漂流。 4、需要做决策时应与大家协商,不要专断。如活动中突然天气骤变、风险突增时,及时与全体成员商议是否终止活动。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参与户外运动,尤其是高风险户外运动,购买保险是极其有必要的。保险分为很多种,一定要选择适合当次活动的保险方案。

这几年遇到过不少此类事故案例,因为是否购买保险而导致结果区别很明显。事故发生后,如果你有适当的保险,可以将损失降到很低,但如果没有,通常一个严重事故就会带来巨额的赔偿,这往往是户外运动从业人员所无法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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