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在商城|商城县论坛——河南省商城县人的网络家园(商城县门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楼主: 鹰321

[网友爆料] 这么牛,汪桥医院的张院长有特异功能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天前
  • 签到天数: 142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0-7-16 1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20-7-16 00:36
    还有这种情况,商城县谁是她的保护伞?必须查处,有没有当时的记录?

    城关派出所应该有记录,当时城关镇不少人都知道此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天前
  • 签到天数: 142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0-7-16 1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天天好心情 发表于 2020-7-15 23:37
    一个女的还能把人打伤?

    什么伤在你面前才能算伤呢?有人扇你耳光,如果没有破相,可能就不算伤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0-11-3 17:55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7-16 14: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7-21 15: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7-16 16: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眯眼看浮尘 发表于 2020-7-15 22:07
    今年初疫情期间,有位张院长在三和社区冲闯关卡,并将防疫值守的社区居民打伤,后来听说要逮捕,我以为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且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0-7-16 16: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scwj 发表于 2020-7-16 1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 ...

    该网友所发信息,已经证实,请不要吓唬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6: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scwj 发表于 2020-7-16 1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 ...

    你这是在威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4-24 21:10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7-16 17: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j 发表于 2020-7-16 1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 ...

      你这是拉大旗作虎皮,反攻倒算,威胁恐吓楼主!    凭心而论,楼主帖子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当然,作为旁观者他并不是当事人,不可能面面俱到(或许有夸大成份),但都是宪法赋于人民群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
      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上的区别;诬告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无中生有,扑风捉影,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仅凭自己的片面观察,分析或夸大了事实,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7:47: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眯眼看浮尘 发表于 2020-07-16 13:58
    什么伤在你面前才能算伤呢?有人扇你耳光,如果没有破相,可能就不算伤的

    不了解情况,猜想一下,不是否定也不是肯定,别误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20 11:21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7-16 18: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0-7-27 08:19
  • 签到天数: 45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7-16 18: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22:5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什么情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20 11:21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0-7-17 07: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19 10:23
  •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0-7-17 07: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4-24 21:10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7-17 07: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踩着泥泞路前行 发表于 2020-7-14 11:19
    这个文章不明白是报复还是事实。地方纪检委查了又能咋样,缕清这些年网上公布调查的官员,对那些后台实力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天前
  • 签到天数: 142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0-7-17 14: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20-7-16 16:38
    该网友所发信息,已经证实,请不要吓唬他。

    没有想到有人怀疑我的留言,吓死宝宝了。幸亏回管去证实过,说真的,那件事当时传的很开,只是我没有亲眼见到,但是别人却是见过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天前
  • 签到天数: 142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0-7-17 14: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scwj 发表于 2020-7-16 1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 ...

    你可以去查证下,看看是否属实再发这个法律解释是否能用在我身上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8-22 08:33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7-17 15: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本帖最后由 岁月浮华 于 2020-7-17 15:07 编辑
    ***j 发表于 2020-7-16 16: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   利用信息网 ...

    你不是张仲桂也是张仲桂的御用工具,吓唬小孩吧?真是丑态百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7 21: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7 21:1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分脏不匀!网友评来评去都是为它人作嫁衣裳!!!还是黑!一笑而过!俺从来没见过白毛乌鸦!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7 21:1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眯眼看浮尘 发表于 2020-07-17 14:23
    没有想到有人怀疑我的留言,吓死宝宝了。幸亏回管去证实过,说真的,那件事当时传的很开,只是我没有亲眼见到,但是别人却是见过的

    值守点都有手机录视频,这个应该有录的,找找视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商城县论坛 ( 豫ICP备19039661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2402000165号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dhwxwb@126.com 举报电话:037161530168

    GMT+8, 2024-3-28 18:53 , Processed in 0.539305 second(s), 31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