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在商城|商城县论坛——河南省商城县人的网络家园(商城县门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查看: 13799|回复: 10

商城县继吴河乡禁止使用烧材水壶和锅灶后又一乡镇下发此倡议书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0-26 21:41
  • 签到天数: 22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0-3-19 19: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商城县继吴河乡禁止使用烧材水壶和锅灶后又一乡镇下发此倡议书,3月17日达权店镇下发禁止烧材水壶和锅灶的倡议书。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19 22:3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移动
    城镇好像基本都已不用柴火,只有少数农村土房子保留地锅,因为用电不方便,如果能在房屋构造上加太阳能发电,基本就可解决室内用电的问题,如果国家和政府能再帮扶一下的话,解决前期投资问题,不用柴问题基本就可以解决。现在夏天越来越热,不光烧水做饭需要电,空调电扇都需要,所以用更环保节能的产品代替烧柴禾才是解决的办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0-3-19 23:32: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又来一个这样的规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1 05:5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几千年的烟火爆竹说没就没了,几千年中国农民都用柴火烧火也是说不准就不准了。前段时间还同意外国人永久居住,好样的中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0-3-21 0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根据达权店镇、吴河乡提供的倡议书引用的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求证农民使用烧柴水壶烧水违法的定性,专门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读了一遍,未曾在任何地方找到有烧柴水壶烧水类似的字眼或描述。而被两个乡镇引用的第八十一条,也只是对在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约定了罚则。

    其实这个罚则,并不适用于烧柴水壶烧水这种生活方式,众所周知,农民使用柴火做饭、烧水等习惯,是沿用了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之一,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就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未曾提及到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属于禁止范畴。那么,吴河乡、达权店镇为何将使用烧柴水壶烧水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呢?

    究其原因,也许他们认为烧柴水壶是可以放在户外的用具,然后主要燃料又可以是树枝树叶,就简单的认定适用于该条例第八十一条吧。我们来看一下,烧柴水壶有一个与农户锅灶类似的烟筒,如同一个移动的锅灶,可以放在露天,也可以放在室内或者屋檐下,放在露天被认定适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若要放在屋檐下呢?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属于露天呢?居民的灶台烟筒实际也是在露天之中,是不是也要被定性为违法呢?我们有理由判定,这个定性不仅仅是适用法规条例错误,在道理上也是牵强附会,逻辑更是不通。

    我们完全支持政府在大气攻坚和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坚决拥护禁燃禁放和治理非法焚烧垃圾、焚烧荒草等禁止性规定。保护金山银山、守住碧水南天是我们每一个人责任和义务。我们也赞成逐步有序的改厕改灶改水改变生活习惯和县乡污染治理的一系列举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武断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决定,在该倡议书中,错误的定性烧柴水壶烧水为违法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必将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概念更加茫然,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中没有约定的行为,忽然有一天就违法了。那么,他们本来就不牢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也会被混淆呢?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就烧柴水壶烧水是否可以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做出司法解释。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保证,是全国人民更有信心的基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支持!

          越是我们的基层,越是应该把法律法规学扎实,只有内功扎实了,才能适应基层复杂的社会环境,处理好基层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好和谐的新农村!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1 10:1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2844857119 发表于 2020-03-21 05:54
    几千年的烟火爆竹说没就没了,几千年中国农民都用柴火烧火也是说不准就不准了。前段时间还同意外国人永久居住,好样的中国

    烟花爆竹可以少量保留,但现在的爆竹厂生产线基本上都是不规范的,只能保留少量合法的。爆竹厂也年年有出事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1 10:3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20-03-21 08:34
          根据达权店镇、吴河乡提供的倡议书引用的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为求证农民使用烧柴水壶烧水违法的定性,专门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读了一遍,未曾在任何地方找到有烧柴水壶烧水类似的字眼或描述。而被两个乡镇引用的第八十一条,也只是对在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约定了罚则。其实这个罚则,并不适用于烧柴水壶烧水这种生活方式,众所周知,农民使用柴火做饭、烧水等习惯,是沿用了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之一,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就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未曾提及到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属于禁止范畴。那么,吴河乡、达权店镇为何将使用烧柴水壶烧水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呢?究其原因,也许他们认为烧柴水壶是可以放在户外的用具,然后主要燃料又可以是树枝树叶,就简单的认定适用于该条例第八十一条吧。我们来看一下,烧柴水壶有一个与农户锅灶类似的烟筒,如同一个移动的锅灶,可以放在露天,也可以放在室内或者屋檐下,放在露天被认定适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若要放在屋檐下呢?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属于露天呢?居民的灶台烟筒实际也是在露天之中,是不是也要被定性为违法呢?我们有理由判定,这个定性不仅仅是适用法规条例错误,在道理上也是牵强附会,逻辑更是不通。我们完全支持政府在大气攻坚和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坚决拥护禁燃禁放和治理非法焚烧垃圾、焚烧荒草等禁止性规定。保护金山银山、守住碧水南天是我们每一个人责任和义务。我们也赞成逐步有序的改厕改灶改水改变生活习惯和县乡污染治理的一系列举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武断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决定,在该倡议书中,错误的定性烧柴水壶烧水为违法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必将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概念更加茫然,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中没有约定的行为,忽然有一天就违法了。那么,他们本来就不牢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也会被混淆呢?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就烧柴水壶烧水是否可以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做出司法解释。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保证,是全国人民更有信心的基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支持!      越是我们的基层,越是应该把法律法规学扎实,只有内功扎实了,才能适应基层复杂的社会环境,处理好基层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好和谐的新农村!

    分析的到位,不能借助法律来为某些武断的行为开路。不能把责任都推给炉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1 20:0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20-03-21 08:34
          根据达权店镇、吴河乡提供的倡议书引用的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为求证农民使用烧柴水壶烧水违法的定性,专门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读了一遍,未曾在任何地方找到有烧柴水壶烧水类似的字眼或描述。而被两个乡镇引用的第八十一条,也只是对在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约定了罚则。其实这个罚则,并不适用于烧柴水壶烧水这种生活方式,众所周知,农民使用柴火做饭、烧水等习惯,是沿用了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之一,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就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未曾提及到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属于禁止范畴。那么,吴河乡、达权店镇为何将使用烧柴水壶烧水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呢?究其原因,也许他们认为烧柴水壶是可以放在户外的用具,然后主要燃料又可以是树枝树叶,就简单的认定适用于该条例第八十一条吧。我们来看一下,烧柴水壶有一个与农户锅灶类似的烟筒,如同一个移动的锅灶,可以放在露天,也可以放在室内或者屋檐下,放在露天被认定适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若要放在屋檐下呢?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属于露天呢?居民的灶台烟筒实际也是在露天之中,是不是也要被定性为违法呢?我们有理由判定,这个定性不仅仅是适用法规条例错误,在道理上也是牵强附会,逻辑更是不通。我们完全支持政府在大气攻坚和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坚决拥护禁燃禁放和治理非法焚烧垃圾、焚烧荒草等禁止性规定。保护金山银山、守住碧水南天是我们每一个人责任和义务。我们也赞成逐步有序的改厕改灶改水改变生活习惯和县乡污染治理的一系列举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武断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决定,在该倡议书中,错误的定性烧柴水壶烧水为违法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必将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概念更加茫然,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中没有约定的行为,忽然有一天就违法了。那么,他们本来就不牢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也会被混淆呢?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就烧柴水壶烧水是否可以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做出司法解释。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保证,是全国人民更有信心的基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支持!      越是我们的基层,越是应该把法律法规学扎实,只有内功扎实了,才能适应基层复杂的社会环境,处理好基层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好和谐的新农村!

    这个短评倘好有力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3-23 21:22: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妈妈栽了四十多年的树,被人没打招呼砍了十多颗,该怎么处理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4-22 17:4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不准烧柴?那只能用电,用煤气罐了,请问由此增加的费用谁承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4-24 14:06: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20-03-21 08:34
          根据达权店镇、吴河乡提供的倡议书引用的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为求证农民使用烧柴水壶烧水违法的定性,专门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读了一遍,未曾在任何地方找到有烧柴水壶烧水类似的字眼或描述。而被两个乡镇引用的第八十一条,也只是对在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约定了罚则。其实这个罚则,并不适用于烧柴水壶烧水这种生活方式,众所周知,农民使用柴火做饭、烧水等习惯,是沿用了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之一,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就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未曾提及到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属于禁止范畴。那么,吴河乡、达权店镇为何将使用烧柴水壶烧水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呢?究其原因,也许他们认为烧柴水壶是可以放在户外的用具,然后主要燃料又可以是树枝树叶,就简单的认定适用于该条例第八十一条吧。我们来看一下,烧柴水壶有一个与农户锅灶类似的烟筒,如同一个移动的锅灶,可以放在露天,也可以放在室内或者屋檐下,放在露天被认定适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若要放在屋檐下呢?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属于露天呢?居民的灶台烟筒实际也是在露天之中,是不是也要被定性为违法呢?我们有理由判定,这个定性不仅仅是适用法规条例错误,在道理上也是牵强附会,逻辑更是不通。我们完全支持政府在大气攻坚和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坚决拥护禁燃禁放和治理非法焚烧垃圾、焚烧荒草等禁止性规定。保护金山银山、守住碧水南天是我们每一个人责任和义务。我们也赞成逐步有序的改厕改灶改水改变生活习惯和县乡污染治理的一系列举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武断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决定,在该倡议书中,错误的定性烧柴水壶烧水为违法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必将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概念更加茫然,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中没有约定的行为,忽然有一天就违法了。那么,他们本来就不牢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也会被混淆呢?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就烧柴水壶烧水是否可以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做出司法解释。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保证,是全国人民更有信心的基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支持!      越是我们的基层,越是应该把法律法规学扎实,只有内功扎实了,才能适应基层复杂的社会环境,处理好基层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好和谐的新农村!

    这个规定是某人想标榜个人英雄主义,有要上位的感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商城县论坛 ( 豫ICP备19039661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公网安备 41152402000165号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dhwxwb@126.com 举报电话:037161530168

    GMT+8, 2024-3-29 21:27 , Processed in 0.437803 second(s), 2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