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权店镇、吴河乡提供的倡议书引用的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求证农民使用烧柴水壶烧水违法的定性,专门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读了一遍,未曾在任何地方找到有烧柴水壶烧水类似的字眼或描述。而被两个乡镇引用的第八十一条,也只是对在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约定了罚则。 其实这个罚则,并不适用于烧柴水壶烧水这种生活方式,众所周知,农民使用柴火做饭、烧水等习惯,是沿用了几千年的生活习惯之一,我们的祖祖辈辈都是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就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未曾提及到使用柴火做饭和烧水属于禁止范畴。那么,吴河乡、达权店镇为何将使用烧柴水壶烧水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呢? 究其原因,也许他们认为烧柴水壶是可以放在户外的用具,然后主要燃料又可以是树枝树叶,就简单的认定适用于该条例第八十一条吧。我们来看一下,烧柴水壶有一个与农户锅灶类似的烟筒,如同一个移动的锅灶,可以放在露天,也可以放在室内或者屋檐下,放在露天被认定适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若要放在屋檐下呢?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属于露天呢?居民的灶台烟筒实际也是在露天之中,是不是也要被定性为违法呢?我们有理由判定,这个定性不仅仅是适用法规条例错误,在道理上也是牵强附会,逻辑更是不通。 我们完全支持政府在大气攻坚和污染治理工作中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坚决拥护禁燃禁放和治理非法焚烧垃圾、焚烧荒草等禁止性规定。保护金山银山、守住碧水南天是我们每一个人责任和义务。我们也赞成逐步有序的改厕改灶改水改变生活习惯和县乡污染治理的一系列举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武断的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决定,在该倡议书中,错误的定性烧柴水壶烧水为违法行为,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必将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概念更加茫然,他们无法理解法律中没有约定的行为,忽然有一天就违法了。那么,他们本来就不牢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也会被混淆呢?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就烧柴水壶烧水是否可以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做出司法解释。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定不移的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我们国家走向富强的保证,是全国人民更有信心的基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决支持! 越是我们的基层,越是应该把法律法规学扎实,只有内功扎实了,才能适应基层复杂的社会环境,处理好基层复杂的社会关系,建设好和谐的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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