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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信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2020年2月15日0-24时,河南省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9例。新增确诊病例中,信阳市9例。新增治愈患者10例。
截至2月15日24时,我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61例。其中:浉河区46例,平桥区41例,罗山县38例,光山县31例,固始县30例,商城县21例,潢川县20例,息县18例,新县10例,淮滨县6例;疑似病例95例。其中:平桥区43例,潢川县12例,光山县10例,商城县7例,固始县6例,息县5例,浉河区、新县、罗山县各4例;累计治愈74例,重症病例3例,危重症病例6例。死亡病例2例。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422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662人。
一、新增确诊病例
(一)中心城区1例
1.吴某某,男,55岁,浉河区五里墩街道金杯花园居住,长期在安徽省合肥市务工,1月23日返回信阳,1月31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0日就诊于市中心医院,自述无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史,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二)罗山县1例
2.潘某某,女,65岁,罗山县宝城街道陶园社区老搬运公司家属院居住,2月6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1日就诊于罗山县人民医院,自述无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史,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三)商城县1例
3.张某某,女,26岁,商城县观庙镇街道居住,2月10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1日就诊于商城县人民医院,自述曾与确诊患者袁某某接触,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四)光山县3例
4.马某某(确诊患者马某某儿子),男,9岁,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居住,2月14日出现发热症状,当日就诊于光山县人民医院,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5.张某某,男,46岁,光山县寨河镇钱寨村居住,2月2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4日就诊于光山县人民医院,自述曾与确诊患者马某某接触,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6.陈某某,女,53岁,光山县紫水街道前楼村居住,2月6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3日就诊于光山县人民医院,自述无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史,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五)淮滨县1例
7.余某某,女,48岁,淮滨县顺河街道南大街居住,2月6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1日就诊于淮滨县人民医院,自述曾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六)新县2例
8.吴某某,女,52岁,新县京九路质监站附近居住,有武汉旅行史,1月22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8日就诊于新县人民医院,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9.宁某某,男,60岁,新县新集镇职业高中南门附近居住,2月9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14日就诊于新县人民医院,自述无与武汉返乡人员接触史,2月1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二、新增治愈病例
2月15日,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增治愈3例,罗山县人民医院新增治愈4例,光山县人民医院新增治愈2例,商城县人民医院新增治愈1例。
1.刘某某,男,71岁,1月25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0日就诊于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1月31日确认为确诊病例,转入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2月15日治愈。
2.刘某某,女,46岁,1月24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1日就诊于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2月2日确认为确诊病例,转入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2月15日治愈。
3.蒋某某,女,28岁,1月22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2日就诊于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自述与确诊患者訾某某有接触史,2月4日确认为确诊病例,转入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2月15日治愈。
4.张某某,女,52岁,长期在武汉市务工,1月22日驾车返回罗山县,1月24日就诊于罗山县人民医院,28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5.芦某某,女,62岁,1月26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1日就诊于罗山县人民医院,自述1月22日与武汉返乡亲属接触,2月3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6.李某某,女,54岁,1月28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0日就诊于罗山县人民医院,自述1月21日至23日与武汉返乡人员密切接触,2月4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7.包某某,女,47岁,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28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2日就诊于罗山县人民医院,2月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8.唐某某,男,52岁,1月20日前往武汉市,1天后返回光山县,1月27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9日就诊于光山县人民医院,2月1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9.周某某,男,37岁,1月23日从武汉返回,1月25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31日就诊于光山县人民医院,2月2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10.刘某某,女,45岁,1月27日从武汉返回信阳,1月28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4日就诊于商城县人民医院,2月5日确认为确诊病例。2月15日治愈。
商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2名确诊患者活动轨迹等事项的公告 第10号 2月14日,我县新增2例确诊病例,现将其在公共场所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一、患者葛某某,女,52岁,赤城街道富康小区居住。 1月1日上午8:40,从商城坐大巴到武汉; 1月2日至23日,在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手术; 1月23日上午10:00左右,在同济医院坐顺风车;下午2:00左右到商城; 1月24日至2月3日,一直在家休养; 2月4日至10日,在县中医院检查,并留观(其配偶李某某3日去中医院检查,李某某留观); 2月10日,转县人民医院治疗至今; 2月14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二、李某某,男,57岁,与2月12日确诊的项某某系夫妻关系,居住在上石桥镇高棚村。 1月26日,自感发热、全身乏力,上午7点从家自己骑车到上石桥公交车站,7点半左右从上石桥公交车站租车到县医院检查,10点从县医院门口坐出租车到上石桥公交车站后骑车回到家中; 1月27日至30日,在高棚村卫生室输液; 1月31日至2月1日,在家; 2月2日至7日,在上石桥街道刘某某诊所输液; 2月8日至12日,在家; 2月13日上午,由县120救护车接诊至县医院,以疑似病例在县医院隔离治疗。自述无疫区接触史,曾与确诊患者项某某接触; 2月14日,确认为确诊病例。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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