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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而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县委、县政府多方筹措资金,在城区范围内建设了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并按相关政策和规定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居民、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开配租。 为了更好的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向广大市民朋友们作如下宣传: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管理实行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制度。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于县政府,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权。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再装修;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出售或改变用途。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或转借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七)利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在县纪委监委的督导下,我中心正在开展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情况的专项核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租赁户进行清退。各初审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电话:0376-7927175)。目前,此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部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已主动腾退其居住的房屋。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查和清退力度,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而拒不腾退的租赁户,坚决采取多种限制居住措施,直至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此,我单位衷心地希望此项工作能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和拥护! 祝广大市民朋友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668\wps1.jpg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7668\wps2.png 商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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