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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驾驶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是否是交强险理赔范围?通过真实案例,结合法院观点及说理,分辨“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关键聚焦于于认定的时间节点。
2016年,一人驾车在高速路行驶时,因超速行驶,急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滑,冲下路基后发生翻滚,副驾驶被甩出车外后遭车辆辗轧死亡。
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驾驶人的家人与乘坐人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1万元。
由于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驾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发生时,乘坐人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的范围为由拒赔。 驾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交强险的保险金11万元。
本案焦点
在副驾驶上的乘客被甩出车外,危险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法院观点
当事双方均认可在事故发生之始的瞬间是车上乘客,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其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乘坐人仍属于“车上人员”。
不应将其作为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同时建议根据车辆使用情况为机动车办理综合商业保险。 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应的保险类型进行赔偿。一方面它可以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撰稿人: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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