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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8 23: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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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民事民议此文商城县一名班主任泣血呼吁》原作者,一个橘子在未经本人同意 擅自转载  并未注明出处  并做了删改  希望论坛版主能删除此贴  维护作者的正当权利  如需什么程序步骤 请回复我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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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9-6-19 00:44: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移动
    回复:
    缘在商城论坛网友皆为匿名网友,对于你所反映的帖子原作者问题,我们暂时没看到任何佐证材料,并且你和发帖人均为匿名人,两个匿名人来声称一段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文章谁是原创作者,这在我们网络经历中是第一次。

    百度搜索未查到该文在其他地方有发表,同样,既然你要求保护你的权益,那么,我们也要保护别人的权益,在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支持你的诉求。

    百度查了一个著作权相关的法规,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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