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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风凉话 于 2019-1-11 15:38 编辑
恳求书
中共苏仙石乡党委: 苏仙石乡人民政府: 您们好。我叫阮大春,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是关帝庙村阮上湾组的农民。恳求人现已年迈六旬且长年患脑梗塞,心脏病和高血止,老伴早年病逝,唯一的儿子阮开祥(现年30岁)患严重精神分裂症,举家衣食无着,生活艰辛,父子俩人吃低保,属贫困户。 在您们百忙工作中,我来信恳求的是乡政府在修建商环二线(李集至苏仙石关帝庙村)扩建工程中,个别乡干部拒不执行党的政策,工作简单粗暴,严重的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给控告人带来本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隐患!祈盼党委,政府领导迅即查处,维护恳求人的合法权利。 近日来,商城县规划修建商环二线公路,本是一件利民好事,此路按原设计规划,直线路经我家两间砖瓦房和杨志宏,杨成甫各一间砖瓦房,依规均须拆除。但是有人却抛开这条直线,舍近求远,绕道我家后门从蒋曰南的承包田经过,此线路距我家后墙后门仅仅距离两米内且路基高出一米,因修建路基的机动车碾压震动,导致我家房屋已经出现裂缝,由此可见,设若此路开通,川流不息的过往车辆的震动对我家的破旧房屋和我及我精神分裂症儿子的出行带来多大的安全隐患!我父子又如何生存? 万般无奈我只得找乡干部哀求,个别干部极不负责任的答复说:“公路离你的房屋确实有点近,补你1000元算了”,“是我修路重要还是你住房重要?不服,我打110给你逮起来”!试问,1000元就能抵消我的两间房子的产权和父子两条人命?不服,我就能入监坐牢?罪犯何款?乡里的底气何在? 基于综上,恳求人认为: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保障沿线周边群众的安全和车辆畅通,苏仙石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据此,恳求人恳请乡党委,乡政府为我作主,依法并且根据党的政策,彻查党的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工作简单粗暴,坑民扰民案件,坚决杜绝此类官僚主义霸道作风在农村漫延。 恳求人:阮大春 2019年元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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