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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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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9-1-9 12: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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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政〔2018〕8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全面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7号)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为基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进一步规范县乡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科学划分县乡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范围,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收支增长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和科学理财的积极性,积极构建依法依规、权责匹配、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转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权事权相匹配原则。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和乡镇政府主要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明确界定乡镇支出责任,促进乡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二)坚持财力向乡镇倾斜原则。科学界定乡镇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坚持财力继续向乡镇倾斜,保障乡镇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坚持财力分配与乡镇经济发展业绩相挂钩,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增强乡镇财政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体制模式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实行“核定基数、分级负责、保障基本、激励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核定基数

    1.收支范围

    (1)乡级收入。按照税收属地征收管理原则,在乡镇辖区内产生的税收,县级可支配部分一律作为乡级收入,实现责权利对等。乡级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产业集聚区、黄柏山管理处和汤泉池管理处的收支管理体制由乡镇管理改列县直部门管理,辖区内税收作为县级收入并单独进行考核,不再计入乡镇收入基数。

    (2)乡级支出。明确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乡级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结算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支出,列作乡级支出。

    2.收支基数

    (1)乡级收入基数核定。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各乡镇税源基础和前三年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结合全县收入预期目标,合理核定体制期基期收入基数和收入计划。

    (2)乡级支出基数核定。根据支出范围划分,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求,完善乡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乡级财政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结算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本支出由县级财政作为乡级基本财力予以安排。

    人员经费。根据县编办核定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现行工资标准核定。

    公用经费。乡镇正常运转所需的办公费、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等支出,采取“基数加因素”方式核定。体制执行期间,公用经费不予调整。

    专项结算。根据政策要求和规定标准,核定乡镇行政村及社区经费、退休计生专干及“两类”人员退休费、享受机构改革70%人员和“两站”人员,以及联合诊所人员生活补贴、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乡镇统筹安排的计划生育和民政优抚等支出。

    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根据乡镇履行政治、经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的支出需求,实行“基数加因素”方式核定。

    (二)分级负责

    按照建立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1.推进“乡财县管”模式。乡镇组织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县级财政按照核定的支出基数下达乡镇转移支付,严禁资金体外循环。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扣除政策性上解后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2.合理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结合县、乡(镇)财力状况,采取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等方式分类保障。凡属乡镇自主安排事项,由乡镇在自有财力范围内统筹解决。属县乡共同支出事项,由县乡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属县级委托乡镇实施的支出事项,由县级财政按预算审批程序下达专项补助。

    3.强化预算执行约束。体制期内核定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各乡镇要结合自身财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编制财政预算,不列赤字。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4.实施专项考评考核。对乡镇承担的县重点工程、中心工作及目标管理等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考评建议和分配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级财政按体制结算补助到乡镇。

    (三)保障基本

    根据我县财力状况和支出需求,进一步明确支出定位,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支出。

    1.切实保障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乡镇机关正常运转和乡镇政权健康运行。

    2.切实保障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和住房等基本民生投入,实现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弱有所扶。

    3.切实保障乡镇编制内增人增资、减税降费、社保提标扩面等政策落实,给予乡镇相应补助。

    4.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市、县重点工程有序推进,确保脱贫攻坚、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顺利实施。

    (四)激励发展

    在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财政激励发展机制,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多措并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激发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建立收入可持续增长机制。在核定乡镇体制期基期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体制期内年度收入目标以上年度收入完成数为基准,且与县级年度收入目标保持同步增长。

    2.完善收入奖惩机制。一是对实现首季“开门红”和年度收入均衡入库排位前11名的乡镇给予专项奖励。二是对收入未达到均衡入库的乡镇,相对减缓其资金拨付进度。对未完成年度收入任务的,取消年度目标评先评优资格,并按其短收额等额扣减乡镇财力。三是乡镇年度税收实现超收的,县级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按超收额给予等额补助。四是在体制期内乡镇年度税收收入预算增量50%部分,县级财政在年终结算时补助到乡镇。

    3.支持乡镇发展经济。一是支持乡镇开展招商引资。乡镇引入企业同等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根据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情况,按比例逐年给予乡镇财力补助。二是支持乡镇盘活资源资产。乡镇依法依规经营土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政策性计提各项基金外,其余部分全额补助乡镇;对乡镇实施占补平衡等所产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入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乡镇通过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自主经营、租赁托管经营等方式盘活资产资源,资产资源处置和经营收益全额补助乡镇。三是支持乡镇公益性项目建设。乡镇辖区内实施重大公益性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经可研论证后,县级财政优先安排上级转贷政府债券资金,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四是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镇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综合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和区域特色等因素,创建田园综合体等个性特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申报、融资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扶持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特色小镇、文明村镇,县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4.保障征管部门经费供给。在完成全县年度财政收入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征管部门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体制稳定。在保证乡镇既得财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管理责任,在体制执行期间,乡镇支出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乡镇不得再向县政府申请增加新的支出事项,保持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强化责任落实。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税收属地征管和财政体制调整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格预算级次,正确划解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确保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任务全面完成。

    (三)强化收支管理。各乡镇要将收入征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强化辖区内税源管控,大力组织收入,确保乡镇收入应收尽收和年度收入目标的完成。要遵循“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勤俭节约、收支平衡”原则,将所有财力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结合自身职能需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要求,合理安排,精细管理,确保乡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强化债务管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规范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行为,今后除上级转贷政府债券外,乡镇不得违规举债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搞建设。

    五、其他事项

    (一)本轮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区划调整或重大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原《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商政〔2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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