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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2018〕7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1日 商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和《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办〔2013〕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表彰活动应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先进性,应当围绕“美丽乡村·文明城镇·幸福商城”建设总目标,突出争先创优、务实重干的鲜明导向,发挥表彰奖励正向激励作用,引导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奋勇争先,促进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在全县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争创先进、崇尚荣誉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县政府联合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对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可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重点表彰;在全国、全省、全市奖励表彰中为我县争得荣誉的,优先推荐开展相应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学习新思想、掌握新本领、创造新业绩中表现突出,或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应予重点表彰。 第七条 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措施不实、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上级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本表彰周期内相应的表彰奖励项目一律不得开展。 第八条 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因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需即时性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作为即时性表彰奖励项目。 第十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对在全县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活动实行申报管理制度,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具体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0月底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表彰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活动要严格评选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前,主办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填写《商城县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推荐。由主办单位牵头,根据表彰奖励活动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三)初审。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委、综合治理、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如推荐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根据需要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监、审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等部门意见。 (四)复审。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要求 第十三条 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四条 突出实绩导向、基层导向,大力选树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引领。除确定为表彰奖励事项的工作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为我县取得较大荣誉者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县级表彰奖励的科级干部数量不能超过推荐人数的五分之一。对于成绩特别优异,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记功;对于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要突出主题,不得设置子项目,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对象数量。对单位或集体表彰奖励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数量的3%,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对个人表彰奖励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名额不得平均分配。对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表彰奖励对象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记功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提出的行政奖励标准进行核准,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改变行政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原则,县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行政奖励表彰计划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县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对造成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表彰奖励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且不得再次设立同类项目。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表彰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表彰奖励规定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从严管理和规范表彰奖励活动。对擅自开展、不按程序进行等行为,由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查处并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纪委监察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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