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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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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2-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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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7-31 16: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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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2日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

    一、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情节轻微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

    2.违法情形一般: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毁林开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林木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破坏植被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毁坏株数较少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违法情形严重:毁坏株数较多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矿、取土、采石、采砂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除障碍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情形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一年内第一次违法。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一年内第二次违法。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V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

    Ⅳ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五万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Ⅲ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以下罚款。

    Ⅱ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Ⅰ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V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

    Ⅳ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Ⅲ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以下罚款。

    Ⅱ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八万元以上十六万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Ⅰ类水域实施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投饵、施肥养殖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一般: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每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第一次被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具罚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修建墓地的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

    拒不停止修建墓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第二次以上被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具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

    处罚标准:农药使用者为农业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

    处罚标准:农药使用者为农业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

    处罚标准:农药使用者为农业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

    没有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有合格的配套环境污染防洪设施且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形严重: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有合格的配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且正常运行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均应同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一、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一般: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一般: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放养畜禽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一般:违法行为已停止的。

    处罚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形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靠、通行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靠、通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法情形轻微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驶离。

    2.违法情形一般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驶离,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8-19 13:49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8-8-1 08: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丽水市
    汤泉池的生活污水处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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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8-1 09: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七里山 发表于 2018-8-1 08:11
    汤泉池的生活污水处理了吗?

    汤泉池建有污水处理厂,不知道用没有,但是那个生活污水也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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