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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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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07:2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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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尊敬商城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毛先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2年8月7日,住商城县河凤桥乡莲花塘村王冲塘组。
        被起诉人:姚启新,男,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本县城关东大桥。
      起诉要求:请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将非法经营的姚启新捉拿归案。  

   起诉事实:2005年9月28日,姚启新非法向毛先明长子毛竹勇放贷款67000元,以1.5%计息。姚启新未注册任何金融贷款公司,并分别向段春阳、冯康松、刘维维赵端、唐明乐、曹可志放贷。系非法经营。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请商城县法院秉公执法,依法判决。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毛先明
          2017年6月6日呈
         上。
   附证据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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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7:4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起      诉     书
尊敬商城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毛先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2年8月7日,住商城县河凤桥乡莲花塘村王冲塘组。
        被起诉人:姚启新,男,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本县城关东大桥。
      起诉要求:请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将非法经营的姚启新捉拿归案。  

   起诉事实:2005年9月28日,姚启新非法向毛先明长子毛竹勇放贷款67000元,以1.5%计息。姚启新未注册任何金融贷款公司,并分别向段春阳、冯康松、刘维维赵端、唐明乐、曹可志放贷。系非法经营。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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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6-26 07: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就看这款是用于什么?
    正常借贷应该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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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0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17-6-26 07:52
    就看这款是用于什么?
    正常借贷应该不是问题

    东大桥姚启新未注册任何金融公司非法经营己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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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14: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一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2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维维(曾用名盛维维),男,1989年1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刘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44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刘维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刘维维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向姚启新偿还本金4万元,于2017年农历8月1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剩余利息按法律规定再协商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刘维维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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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1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二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康松,男,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信阳市师河区司法局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启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
    上诉人冯康松因与被上诉人姚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康松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被上诉人姚启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康松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康松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已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康松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冯康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峰
    审 判 员  文刚
    代理审判员  姚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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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2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三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段春阳,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黄 影
    执行员  吕祥庭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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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2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四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段春阳,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黄 影
    执行员  吕祥庭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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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8:54: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四

    姚启新与赵端、王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17)豫1524民初633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524民初633号
    原告:姚启新,原告姚启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端、王秋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姚启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被告赵端立即偿还借我的本金叁万元,并从2013年2月17号起承担每月2分利息/元,直至还清为止,王秋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请判被告赵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秋兰负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姚启新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端、王秋兰对叁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赵端2013年1月17号以经营橱柜为由向我借现金叁万元,当时约定利率每月7分/元,其爱人王秋兰签字担保,有借据为证。他们俩当时是夫妻关系,借款后不久夫妻二人都失去了联系,至今没有还钱态度,为维护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曹可志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的37400元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37400元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端与王秋兰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原告姚启新借款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借姚启新现金叁万元整(¥30000)约定柒分利息每元每月。借款人:赵端。担保人:王秋兰。”借条上注明:第一个月利息已结。借款后不久,原告就无法联系上二被告了,叁万元借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端、王秋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7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赵端、王秋兰借原告姚启新现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秋兰在借据中署名担保人,事实上其与赵端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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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01: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一

    姚启新、毛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2016)豫1524执508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24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毛竹勇,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姚启新申请执行毛竹勇民间借贷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启新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毛竹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08)商民初字第85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国
    审判员  余小舟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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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8-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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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6-26 09: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老赖也开始讲法律了
    可惜没用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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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1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证据五

    姚启新与唐明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2016)豫1524执292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2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明乐,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与被执行人唐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2010)商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启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商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唐明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明乐在商城县水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唐明乐工资收入每月6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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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19: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证据穴证据六

    姚启新、张长忠等与吴从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2016)豫1524执269号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524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长忠,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发清,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从林,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姚启新、张长忠、杨发清与被执行人吴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启新、张长忠、杨发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已履行50万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曾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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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46: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我不欠任何人一分钱,强烈要求把东大桥姚启新犯非法经营罪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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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26 10: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17-6-26 07:52
    就看这款是用于什么?
    正常借贷应该不是问题

    房地产商等开发商之间应急协议转借款的违约纠纷,正应了一句话,借钱看人心,还钱看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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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闷
    2011-8-2 17: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6-26 10: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这反咬一口咬的,不会把牙嘣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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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3:40: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前沿 发表于 2017-6-26 10:21
    这反咬一口咬的,不会把牙嘣掉吧。

    请问:如象东大桥姚启新一样,非法经营借钱给他,国家还设税务局干马,不是反咬一口,你一生中打过几次官司,全商城县的人都像东大桥姚启新一样,商城县法院还要增加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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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8-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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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26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选名_P77Ym 发表于 2017-6-26 13:40
    请问:如象东大桥姚启新一样,非法经营借钱给他,国家还设税务局干马,不是反咬一口,你一生中打过几次官 ...

    找个别的罪名整他吧,你这个行不通,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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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4:2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135 发表于 2017-6-26 10:04
    房地产商等开发商之间应急协议转借款的违约纠纷,正应了一句话,借钱看人心,还钱看人品。

    东大桥姚启新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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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14:2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前沿 发表于 2017-6-26 13:55
    找个别的罪名整他吧,你这个行不通,不值一驳。

    东大桥姚启新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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