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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 请山信交还职工们的住房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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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77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5-27 0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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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信集资住房6年啦,一直拖拉到现在没有给钥匙,找厂里没有人问,找开发商说,山信欠钱不给,山信集资的钱全部到位啦,咋老是不给钥匙,算算利息山信是不是给俺?最近听说要被某公司收购---?不知真假?象这样情况应当向哪个部门反映啊?求各位指点迷津。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8-2 17: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5-27 08: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你能说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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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27 1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zij自己都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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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27 14: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他以为别人都知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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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5-5 08:54
  • 签到天数: 325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27 15: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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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6 09:32
  • 签到天数: 13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7-5-27 16: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信粮业有限公司、李时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42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5民初50号
    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370860-0
    法定代表人:涂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市商业银行一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2413723XJ(1-1)
    法定代表人:李时X,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商城县产业聚集区。
    被告:李时X,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新园林公司)诉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下称山信公司)、李时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同年7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徐留芳,被告山信公司及李时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之日起至履行义务之日的借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5日,被告新园林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双方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3%。同日,被告李时X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李时X对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至今日,借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山信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时X不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山信公司及李时X辩称,借款真实,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借款利率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调解的话,愿意支付一部分利息,但是法院判决的话,不应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
    原告新园林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借条、借款借据、汇款凭证,拟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时X对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质证称,两份汇款凭证仅有一份是2015年3月25日,还有一份是2014年12月16日的,早于借款合同的时间,收款方显示的是杨义军。对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称,2014年12月16日的2000万元借款,被告山信公司没有偿还,2015年3月份又借款1000万元,借款合同的金额是两次借款的总额,杨义军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是约定账户。对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借款借据、汇款凭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1日共8张利息交易清单,拟证明其支付了该期间的利息,提交了原告的声明,拟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方偿还了1500万元的款项。原告质证称,利息清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2015年6月份之前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其请求的是2015年6月份之后的利息。已经偿付1500万元属实,先扣除被告自愿支付的利息。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被告称没有表明150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减利息。对被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25日,被告山信公司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与原告新园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贰个月,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和利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第六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担保…”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山信公司员工杨义军的账户汇入人民币1000万元,该借款合同项下的金额还包含被告山信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尚未偿还的2000万元。同日,被告李时X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时X对原告与山信公司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还对保证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李时X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实为保证书)。
    另查明:被告山信公司最后一次向原告付息的时间是2015年6月1日。在本案受理后、判决前,被告山信公司向原告偿还款项15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新园林公司与被告山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李时X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山信公司支付借款款项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被告山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双方也未就借款展期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山信公司在2016年8月2日向原告指定账户汇入人民币1500万元,该笔款项应在扣除相应的利息后,冲抵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因该笔资金是在本院受理案件之后归还,不属于自然之债,对双方的借款利息应按照24%的年利率进行计算。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3000万元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为900万元(3000万元×2%×15个月)。被告山信公司已经归还的利息为900万元,剩余的款项600万元(1500万元—900万元)冲抵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2400万元(3000万元—600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山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以支持。被告李时X对被告山信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其与原告新园林公司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时X在主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李时X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440元,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83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122400元,由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4480元,被告山信粮业有限公司负担97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191800元,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友成
    审 判 员  李 牧
    代理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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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5-27 19: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一花一世界 发表于 2017-5-27 16:03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园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信粮业有限公司、李时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 ...

    按这样斗,肯定给不出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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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77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14: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南阳市
    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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