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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官吏!20万元能买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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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0-5 10:21
  • 签到天数: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10-25 10: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事情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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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2-28 18:17
  • 签到天数: 88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10-25 13: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徐汇区
    不知真假啊,怎么一直没听说呀。严重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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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0-25 15: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本帖最后由 liairred 于 2013-10-25 15:06 编辑

    呸、、、、人渣
    自己就没有女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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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2-11 11:13
  • 签到天数: 14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10-25 19: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考虑校园、教室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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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9-7 11:13
  • 签到天数: 4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0-27 14: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
    要是真的,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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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8-28 0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灭了这个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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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9-1 10:44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8-29 0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我曹 完全是畜生妈的 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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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25 08:33
  • 签到天数: 297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4-8-29 10: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统统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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