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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音壁]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加坤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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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0: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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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商城森林公安 于 2013-5-24 11:02 编辑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
关于严家坤故意毁坏财物案的情况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025日,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电话报称:达权店镇供销社油库院内的板栗树遭人砍毁,要求及时查处。接报后,我局指派出所黄柏山派出所出警处置。经查证,20121024日,达权店镇供销社职工严家坤涉嫌此案雇请他人砍毁库内板栗树八棵(七棵已锯倒,一棵根径处锯了一半,均无再生可能)。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砍板栗树经济价值108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严家坤以种种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调查,为慎重其见,我局多次讨论研究案情,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汇报、咨询,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案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要件。因此,我局目前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对严家坤进行立案侦查。
二、本案立案及定性依据
1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公安厅通知(豫林公2003222号)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其中第21项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或其它林木案。
2达权店黄泥塝村塘湾组居民所持有的林权证(证号:0006835
三、当前案件进展情况
案发后,严加坤始终不到案,不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 办案人员数次找他均不到,加之办案时间所限,我局于325日将严家坤上网追逃。
商城县美丽的生态资源不容毁坏,人民的财产不容侵犯,法律是公正的。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希望严加坤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而不要采取恶意攻击,非法上访等极端方式逃避处理。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
                                2013年5月24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21:28
  • 签到天数: 92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5-24 11: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对待地方黑恶势力,一定要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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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5-5 08:54
  • 签到天数: 325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5-24 11: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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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5-24 1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及时回应是积极的态度,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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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6 16:45
  • 签到天数: 25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5-24 1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郑州市
    不管怎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至少有人出来回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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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12-23 12:36
  • 签到天数: 83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5-24 12: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
    看严某说的可怜粑粑的,你们给他鸭梨估计他也不自在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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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3-24 18:01
  • 签到天数: 256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5-24 14: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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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7 08:32
  • 签到天数: 416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5-24 15: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浦东新区
    越权砍伐实属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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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4 16: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真是搞笑,这也算回复??恐怕你们是无法回复吧!!!
          1、回复中自己也承认“达权店镇供销社油库院内的板栗树遭人砍毁”,这油库几十年前就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有效,国有土地上附着物随着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堂堂执法者为何视而不见!
         2、你们敢用自己的儿子赌咒吗,到底是几棵树,现场还在,七棵树中有一颗没有砍倒,现在还活着,马上开花了,你们没有眼睛吗,另外一棵树是出地面一尺多高后分岔为两个树枝,那能算两棵树吗,小学没毕业还来执法!!
         3、回复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砍板栗树经济价值10800元”,是物价局谁鉴定的,有资质吗,大家摸着良心说话,近十年来板栗价格有四块五一斤的吗??板栗树大小不一、一年结果一年不结果、有的树龄严重老化多年根本不结果,鉴定时你们考虑这些因素了吗,这个鉴定师有资格吗????
         4、凡是办过案件的人都知道,鉴定结论要送达,几个月来我没有收到一份法律文书,我从来没有外出,家门天天开着,但从来没有告诉我这个结论(恐怕现在想弥补也来不及了),我总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吧,在我不知道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你们单方直接按照这个损失将我刑事立案,程序严重错误,导致所有其他的执法环节也是无效的。
        5、回复说我拒不配合调查,天大笑话,今年年初,森林公安两名办案人员到俺家中询问笔录,我们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材料记完后我看了一遍,很多我说的情况他们都没有记录,因为记录内容和我说的情况差距极大,我要求他们如实记录,但他们不予理睬,这是调查案件还是在“做”案件?所以我没有签字,这下惹恼了张开成和朱坤甫,拿大帽子扣我,说我态度恶劣、极不配合,这也是他们铁了心要致我于死地的原因之一。这个情节,朱所长敢说不是真的吗?你敢拿你全家赌咒吗???!!
        6、回复中说“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案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要件”,这一句话充分暴露了你们这些执法者在法律上的无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每个罪名都由四个要件构成,其他不说,但就主观要件来说,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树在供销社油库院内,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本来树就是单位自己的,单位安排我找人,何况砍之前我向朱坤甫所长请示过,朱所长你敢拿你儿子发誓说没有请示过!?你同意后我才找别人,别人才敢找人砍树,在这种前提下如果说我们是出于报复或嫉妒的心理,岂不是让天下人笑掉大牙???仅此一点就说明你们根本不懂得法律,还在谈什么构成要件,荒唐!!
        7,回复中说他们的立案证据有“达权店黄泥塝村塘湾组居民所持有的林权证(证号:0006835)”,为什么不看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在两审法院法庭质证时,因为他的林权证既没有历史存根,又没有换领新证,且多处私自涂改,法官都不予采信,偏偏你森林公安及其认可,这说明你自认为比市县两级法院都懂法、都权威,怪不得森林公安很多人都说所长管局长,下级管上级,又或是你们和对方存在某种交易???
        8、回复中反复提到说我“严加坤始终不到案,不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办案人员数次找他均不到”,这完全是信口雌黄,在这期间,局长张开成、所长朱坤甫经常和我通电话,朱坤甫在20天前还受局长的指派到我家去跟我探讨这个案件,张局长敢说没有这回事?我们三个都敢拿自己的儿子赌咒吗!!!
        另外,55楼我不知道你是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是领导安排还是森林公安委托,在事情没有说清楚以前就随便关闭网民发帖,这是你们的宗旨吗?这是你应该做的吗?除非你有能力将全国的论坛都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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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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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5-24 2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RE: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加坤案的情况说明

    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上访?七颗一万多,那算起来我们以前那公家板栗园被卖了好几十万,有的树一个大人抱不过来,我们那边的山多少年前都秃了松树都没了,那时候竟然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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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17 13:19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5-24 2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如果尽看官方通稿那就还不如不看,如果此帖在商城县新闻网我想那里的版主回复应该是“事实清楚,孰是孰非一目了然”如果9楼的话是官方通稿,那里的版主还会回复“事实清楚,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事实是越辨越清,网络本来就是开放自由平台不可能只听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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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4 2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执法透明度确实需要加强!若贴出更多的依据,这样可能会更能说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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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4 2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发自肺腑的说,每个人灵魂深处都是正直的,都不想说假话,可以感受到“伸冤无门2013”确实被逼的走投无路,以致于和森林公安局长张开成、所长朱坤甫赌咒发誓,虽然赌咒发誓没有法律效力,但在我们农村这是一个最直白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一个人的态度,我想任何一个人不会因为砍了5棵树拿自己的儿子做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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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6 15:30
  • 签到天数: 329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5-24 2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这个案件的焦点只有一个,板粟树所有权属于谁。如果属于供销社,并且领导知道,就无罪。如果所有权不属于供销社,就摊上大事了,就可定罪,如果态度好,能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理。我想所有权是不难查清的,其余的都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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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21:28
  • 签到天数: 92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5-24 22: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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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3-18 21:46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5-24 2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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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4 23: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天涯论坛上有网友反映说“下午有网友反映朱坤甫所长黑了人家25000银子,几分钟后当事人就接到朱大所长的威胁电话,呵斥受害人不要出面指证。大家想不想看朱坤甫所长威胁受害人的指证材料啊?想看的请举手,也就是想告诉朱坤甫所长一下,指证材料随时可以在网上出现。”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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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17 13:19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3-5-24 23: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RE: 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严加坤案的情况说明

    无业游民 发表于 2013-5-24 23:04
    天涯论坛上有网友反映说“下午有网友反映朱坤甫所长黑了人家25000银子,几分钟后当事人就接到朱大所长 ...

    有威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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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5 14: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关于对供销社油库院内板栗树权属问题的再次说明

        一,不管是对方还是森林公安局都认可树在油库围墙院内,事实上只砍了5棵,现场树兜子还在,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去看看;
        二,供销社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非常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附着物随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这几颗板栗树应属供销社所有,虽然对方有一自留山证,但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省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是县政府颁发的,“新法优于旧法”,自留山证是1982年颁发的,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是1995年颁发的。然而,在双方证据发生争议时,对方以李高岭县长(时任商城县人民政府县长)为被告起诉了商城县人民政府,说县政府给供销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假的,并当庭出示了自己的《自留山证》。县市两级人民法院都进行了深入调查,调阅了双方证件的原始登记资料,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证》有详细的全套登记手续,有与四周相邻界限无争议的证人证言。而对方《自留山证》既无原始档案记录,又未换领新证,且多处私自涂改,法院不予认可,同时再次维持了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三,有证人证言证实该板栗树系达权店供销社老职工刘载柯等人管理,刘载柯去世后由陈安庆采摘和管理,几十年来塘湾组村民没有任何人对该板栗树进行管理,供销社办理油库的土地登记和建围墙时也没有任何提出异议,这几棵树实际上与塘湾组村民没有关系。
        四、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安排我先向朱坤甫所长汇报,我也多次找到他帮办手续,他说你们油库院内的几棵树,不用办的,到时交点钱就可以了。所以我就找别人,别人又找人砍了5棵板栗树。砍之后,朱坤甫所长又出尔反尔、不依不饶。
        下图是双方的证件及一审二审判决书。
    DSC_6470.JPG
    DSC_64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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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5-25 14: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论坛规定每天只能上传10张照片,明天我还会继续公布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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