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变化体现在,当事人借贷的目的大多数具有营利性质,出借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但是生活中还是有许多出借人在将现金交付给对方后,仅向对方索要签字并按捺手印借条一张。其实,这之中的风险也是并存的。下面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件,来看看法官如何认定?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条 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胡某与吕某均系袁某的朋友,两人先前互不认识,后通过袁某介绍相识。一日,在袁某的撮合下,三人一起在酒楼用餐,用餐结束后一同参观了吕某经营的酒庄。参观后,吕某为资金周转向胡某借款,并当场书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本人吕某于2015年9月15日,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胡某借到现金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元整(¥792000),并承诺与2015年9月25日全部还清,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借款人:吕某。”吕某在借条上签字按捺手印。到期后,胡某向吕某请求还款遭拒,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吕某答辩称,借条上的字是自己签的,手印也是自己按的,但是写完借条后从未收到这笔钱。吕某还称,按照胡某表述,他出门在外不可能随身携带七十多万现金。 【争议焦点】 吕某向胡某出示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胡某出具了有吕某签字的借条,在吕某否认借款事实,并表示没有收到现金,吕某的说明与抗辩足以引起法院的合理怀疑。此时胡某应该为主张的事实再继续举证,来证明上述现金已经交付给吕某。但胡某没有其他证据继续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胡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建言献策】 综上所述,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向法院主张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在结合当庭的质证询问后,一般会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果案件中的情况就发生在自己身上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笔者提供如下建议: 1. 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提供钱款时,尽量采用银行、支付软件等第三方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转账凭证的方式。若无法避免使用现金交付的形式,尽量让对方在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后,再提供一个收款凭据。 2. 作为出借人,现在手头仅有对方提供的借条并向对方主张还款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建议咨询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的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撰稿人:高律师
这篇文章写的比较严谨,如果不好懂,欢迎大家指正和批评,后面的文章我会用心修改,变得通俗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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