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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观点] 商城县药监局过激的以罚代管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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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0: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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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奶茶店在2013年中秋节试业三天就被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列了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款,还同时描述了该局在奶茶店开业三天就取得了奶茶店的“违法”证据。先不说程序上是否合法,该局这样做,是不是太过激了点?而该局对网民关于为什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以及先警告后罚款的疑问视而不见,进而继续为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辩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其中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奶茶店确实在开业时存在未办证的违法事实,而该奶茶店在得知该办理什么证和如何办证的时候表达了强烈的办证意愿,但之后所以未能及时办证,皆因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先缴罚款后办证而未能及时办证。同时,通过这一点可以得出该奶茶店具备经营的条件和要求,也就符合“违法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那么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何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与法定规则呢?说到底还是为了钱,这难以服众的以钱为本的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许就是以钱来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的名号吧?

    通过这例案件,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得知博士奶茶店(加盟店)未到该局办理餐饮许可证后,未履行告知义务便于开业三天(中秋节假日)收集到博士奶茶店的“违法”证据,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拒绝博士奶茶店强烈的办证纠正违法情况的意愿和要求,执意要进行罚款,并且定下数额三千元的巨额罚款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及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行为显然是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和依据,那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该局给博士奶茶店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与此同时,网民提到了在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上找不到办事指南发布的相关办事程序,并且其网站存在长期不更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第二款(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等规定,该局存在违法事实,而且违法时段长达几个月,该如何处理呢?该局使用财政资金建立网站,并使网站处于呆死状态,让老百姓无法通过该网站获得信息,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该局局长是否存在渎职情况呢?浪费的财政资金是否需要该局向全县人民道歉并赔偿?
     
    博士奶茶店只是一个个例,但在这起个例,却是我县个体工商户窘境的一个缩影,他们或多或少存在生存上的各种压迫,他们是在夹缝中生存,这种夹缝是相关单位刻意造成的,他们动则罚款,根本不参考相关事实情况,在法、情、理里面,他们选择了法,利用手中的权力,摆出强硬态势,让无数人望而生畏,他们为了“钱”,恶化了商城县的投资环境,在我县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的严峻形势下,依然我行我素各自为政,简单、粗暴、急功近利就是他们的缩写。作为公民,我们有权要求县人大、县政协加强监督,遏制相关单位的违法作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我县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县委县政府及纪委监察机关,严格对各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有些单位的领导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考评,不具备领导才能的,及时进行更换和调整,对一些渎职及滥用职权的单位领导,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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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 + 2 此文观点,我也非常认同!
青石溪边踏叶行 + 2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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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1: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本帖最后由 xueyi 于 2014-2-28 11:32 编辑

最近该事件在论坛升温,我也就楼主的帖子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试营业,还是刚开没几天,该奶茶店未经许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便开业,这是不是事实?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了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2.引用楼主找到的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确定当事人没有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是否作出陈述和申辩?

3.仔细看看《食品安全法》84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千元是否属于“巨额罚款”?

4.网站上是否有联系电话?网站是不是公开办事程序,自己好好在商城县药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找找?如果开业前想了解办证情况,就算不便前往咨询,为何不打电话?

5、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你确认当事人就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充分证据吗?

最后想说的一下,全县奶茶店、餐饮单位这么多,为什么别的店都能合法经营?提醒下博士奶茶店是不是扪心自问下,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呢?唯独该店特殊有背景有靠山?这样不断的在网上发帖是真的想好好合法做生意还是想炒作?真的觉得对方违法你可以走法律途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最后,合法经营,好好赚钱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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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2-28 11: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本帖最后由 老夏 于 2014-2-28 12:12 编辑

    哇靠!

    准备都很充分,一方刚开火,另一方就猛烈还击,有力度,请继续。

    三千元是否属于“巨额罚款”?
    这问题问得好,哥试着回答下:
    1、相对于三元、三十元和三百元,三千元肯定是巨额;
    2、相对于开业三天的利润,三千元无疑也是巨额;
    3、相对于一字千金、一纸千金、一掷千金、一饭千金、一壶千金、一炮千金的官老爷来说,三千元当然不是巨额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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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28 14:04
  • 签到天数: 65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28 11: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广州市
    个人觉得双方都有错,当事方如果能把涉及的事实及法理依据展示在网上,大家才好评论。要不就起诉到法院?常识性判断,政府肯定有错,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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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12-9 12:59
  • 签到天数: 88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2-28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老夏 发表于 2014-2-28 11:33
    哇靠!

    准备都很充分,一方刚开火,另一方就猛烈还击,有力度,请继续。

    比楼主说的更精辟,更直白,更让人易懂!!!支持楼主及版主!!!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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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xueyi 发表于 2014-2-28 11:22
    最近该事件在论坛升温,我也就楼主的帖子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试营业,还是刚开没几天,该奶茶店未 ...


    哇塞,这罚款的活这么好做,局长大人俺一百万买你的位置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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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2: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老夏 发表于 2014-2-28 11:33
    哇靠!

    准备都很充分,一方刚开火,另一方就猛烈还击,有力度,请继续。

    老夏威武,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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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2: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xueyi 发表于 2014-2-28 11:22
    最近该事件在论坛升温,我也就楼主的帖子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试营业,还是刚开没几天,该奶茶店未 ...

    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执法为民,大家拥护和理解。没时间告之,有时间取证,变味的执法,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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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9-30 00:59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28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梅恋雪 发表于 2014-2-28 12:02
    哇塞,这罚款的活这么好做,局长大人俺一百万买你的位置可好?


    别瞎想了,他们本还没捞够,咋会卖给你?亲戚家也被罚过,他们这几天都在议论罚款,说商城县没被罚过款的是没开业的和他们亲戚家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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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8-7-5 07:35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2-28 12: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xueyi 发表于 2014-2-28 11:22
    最近该事件在论坛升温,我也就楼主的帖子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试营业,还是刚开没几天,该奶茶店未 ...


    好厉害啊!

    你让老百姓找啥?



    找你们的电话?打电话给你们接电话的猪头吗?你们公开哪些属于你局管辖范围了吗?你们公开办事程序了吗?
    妈的,还是没你们的问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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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1 13:39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2-28 12: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老夏 发表于 2014-2-28 11:33
    哇靠!

    准备都很充分,一方刚开火,另一方就猛烈还击,有力度,请继续。

    斑竹说的太好了,商城县真黑暗啊!
    斑竹将本帖放到热点里,有理有据的辩论应该支持啊,那上面天天都是歌功颂德的,底下却都是黑暗的,天理不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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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2-2 19:3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2-28 12: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侠客行 发表于 2014-2-28 12:36
    斑竹说的太好了,商城县真黑暗啊!
    斑竹将本帖放到热点里,有理有据的辩论应该支持啊,那上面天天都是歌 ...

    亲,俺可没说商城黑暗呀!

    对于药监局管理食品卫生,我是支持的!

    只是希望其方式、方法以及真实的心态都是真正的为人民大众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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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8-30 00:56
  • 签到天数: 74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28 12: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支持楼主,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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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8-30 00:56
  • 签到天数: 74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2-28 12: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市
    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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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2: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xueyi 发表于 2014-2-28 11:22
    最近该事件在论坛升温,我也就楼主的帖子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1.不管试营业,还是刚开没几天,该奶茶店未 ...

    趁你还来不及做手脚,让大家看看你们网站所谓的“办事指南”
    只有三条2010年发表的不知所云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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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2: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上午去你们网站查询,信息公开栏目一片空白。
    评论员的帖子发表后,慌慌张张跑去填补空白。
    大家仔细看,所有的更新都是2月28号。也就是今天上午。
    一群无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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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8 13:53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2-28 1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
    你咋不去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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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2-28 13: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辩论的很激烈,辩辩好,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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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0-7 10:46
  • 签到天数: 16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4-2-28 13: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合法不合情理不行,合情理不守法也不行,所谓人不能独腿走路,推进法制进程靠的不是屠刀,创建和谐社会考验的是执政者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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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2-28 16: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罚款收入可观,据知情人士透漏,罚款以百万为单位计数!(未经官方证实,有待相关部门核实并公开)
         建议:1、纪委、审计部门核实一下罚款收入多少?是否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又返还多少?返还款支出明细在哪儿?
                  2、该单位先行先试,财务对社会公开,身正不怕影子斜吗!
         官把民朝死里整,民就得把官往死里盯!盯其罚款收入,盯其经费支出明细,盯其工资奖金福利收入,盯其房产资产,盯其公车,盯其吃喝玩乐。不怕盯不出啥,怕你没耐心!毛主席就说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党的政策最讲认真!你把罚款交了,腾出时间跟他们认认真真一回,看看结果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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