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坳 发表于 2010-5-7 08:29:20

我被金刚台

喜欢拍脑袋的某人们,我先后被金刚台,不能再叫刘小坳

老夏 发表于 2010-5-7 10:10:49

什么意思呢,楼主?

前沿 发表于 2010-5-7 10:32:40

不知所云

燕纷飞 发表于 2010-5-7 10:57:42

被了?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10-5-7 10:58:36

也没搞懂哦

刘小坳 发表于 2010-5-7 11:00:27

四顾墩乡被金刚台,刘小坳村也被金刚台了

燕纷飞 发表于 2010-5-7 11:02:05

金刚台,好听啊,多有气魄!

不过俺还是习惯于称它 四顾墩乡~~~

秦岭 发表于 2010-5-7 12:05:17

宣传么,可以理解,金刚台好!不过刘小坳还是没有改吧。

人在边缘 发表于 2010-5-7 12:11:25

地名的产生,有其历史文化根源,凝结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信息,也携带着地名最初产生时的人的价值观。这种文化沉淀,被当今追逐经济利益的人轻易地修改,变得浅薄、苍白、露骨和势利。

人在边缘 发表于 2010-5-7 12:12:48

趋名逐利催生“改地名热”

月易咕沐 发表于 2010-5-7 14:20:39

什么呢?

断桥残雪 发表于 2010-5-7 14:28:14

原来金刚台和四顾墩是一样地方是吧,我还以为两个乡呢,叫啥不都一样呢,都是我们的家乡,我们这些老百姓也管不了。那些当官的也不会问问老百姓的意思。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10-5-7 14:30:54

地名的产生,有其历史文化根源,凝结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信息,也携带着地名最初产生时的人的价值观。这种文化 ...
人在边缘 发表于 2010-5-7 12:11 http://bbs.deey.cn/images/common/back.gif


   

人在边缘 发表于 2010-5-7 15:49:19

本帖最后由 人在边缘 于 2010-5-7 15:57 编辑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千寻 发表于 2010-5-7 20:07:09

小怪兽 发表于 2010-5-7 21:09:38

我们也被金刚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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