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在商城 发表于 2021-4-30 21:46:44

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4-30 09:40 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 浏览量:36次 字体:【大 中 小】


商政办〔2021〕15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3日
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信房保办〔2015〕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县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含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县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为房屋产权登记人。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该平台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为房屋产权登记人。政府与企业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共建(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确定其房屋产权。县纪委监委、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城管局、供电公司、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在城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二)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的,已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三)现住房情况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初审单位出具);(五)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正式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行政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相关招录证明;(六)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正式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七)申请人承诺书;(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真实、有效、可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公示申报信息。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一)辖区居民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外来务工人员向务工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居委会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并公示。(二)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并公示。(三)初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查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初审单位对初审意见负责。(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配租条件进行复审。(五)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在公共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十一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剩余房源情况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审定通过的轮候对象,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配租并公示。审定通过的轮候对象中有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二级智力残疾以及视力一级残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可以优先安排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申请人获得配租房源后,应在30天内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水平的原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第十九条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一)承租人家庭成员有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的;(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属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二级智力残疾以及视力一级残疾人员;(三)生活困难的“三无人员”、孤儿;(四)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五)家庭成员中当年有大病患者,生活困难的;(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七)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应当减免的类型。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收到承租户申请减免租金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和初审单位进行联合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减免。对于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前符合本条租金减免规定的长期欠租户所欠租金,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可以在调查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一并进行减免。第二十条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收缴,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益按产权比例分配。第二十一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承租人之间方可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要配合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水、电用户名全部变更和登记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水、电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五章 维 修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在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出售、出租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县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的项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更换和改造的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等。(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室外供电线路、室外燃气管线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宣传栏、路灯、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四)附属设施设备主要指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第三十条保修期内,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督导落实。第三十一条 在租赁期间超过保修期的下列项目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一)房屋门窗的玻璃、纱窗、锁具等构件;(二)水表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面盆、洗菜盆、马桶及室内给排水设施;(三)电表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四)室内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五)室内的燃气表及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六)房屋入户门、室内门、厨房灶台及室内铺装瓷砖等;(七)因承租家庭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其它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更换和改造的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等之外的维修、维护和保养由物业公司负责。第三十三条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项目的费用标准和程序。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项目的费用标准是指一次性维修费用预算在十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一)承租人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二)物业公司对承租人提出的维修申请要进行详细记录,及时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派人到场确认维修事项,对于属于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的,遵循“经济实用”的原则,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公司实施维修(做好维修事前、事中、事后的影像资料的留存)。对于属于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的,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四)维修完毕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维修事项进行验收并进行签字确认。(五)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对日常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后,定期将维修产生的费用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日常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六)对于一次性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的临时紧急维修项目,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现场核实后先行安排进行紧急维修,并负责留存维修影像资料,待项目维修完成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维修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骗取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要配合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于违规的承租户采取停水、停电工作。第三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工作推诿、不作为、慢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小区由辖区居委会负责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辖区居委会要协助物业公司对承租户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工作。考虑到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县财政部门每年要从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益中对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标准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对承租户物业费用的收缴和减免情况进行核算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对于暂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辖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居委会可根据小区的实际工作量并报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聘请临时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聘请临时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各种电梯、二次供水维保等管理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益中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春光 发表于 2021-5-1 11:53:56

月落孤辰 发表于 2021-5-4 07:50:15

商城住房不紧张,就是有点小贵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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