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在商城 发表于 2019-3-4 20:52:35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环罚决字〔2019〕1号

商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商环罚决字〔2019〕1号张德合(商城县达权店镇垃圾中转站):地址:商城县达权店镇石船村榜子组负责人:张德合身份证号:4130271971110280322018年12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该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于2018年6月份开始建设,现建设中,现平整场地、搭建房屋。2018年12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该项目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9771.6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1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商环罚先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 处人民币叁仟元的罚款(¥300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9771.68元的百分之一点一五)。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商城县建设银行户名:商城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7410050000443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信阳市环境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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