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江雪 发表于 2009-7-22 14:25:50

辩论:“凶宅心慌慌 退房当不当”

本帖最后由 寒江雪 于 2009-7-22 14:28 编辑

辩题资料: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X和赵X在A市新买了一套期房,在房屋建好后,该开发商的一名员工,由于开发商拖欠其工资并且还要炒他鱿鱼,导致该员工决定在新房里自杀,以报复开发商。该员工拿着平时工作时用来带领客户看房的新房钥匙,进入了王X夫妇的期房内上吊自杀了。等到数日后王X夫妇前去看新房时,一开门才发现新房内死了人。为此,王X和赵X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开发商退房,而开发商则认为员工的个人行为与开发商无关,故不同意退房。
正方:开发商应当退房
反方:开发商不应当退房

注:次辩论最好从法律角度来辩。

七十米深蓝 发表于 2009-7-22 15:14:17

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懂,但是感觉应该退房,虽然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但是员工是恩开发商雇佣来的,而且房子没有交付前是恩开发商管理的嘛,如果不是恩的管理出现漏洞,谁能拿到钥匙进入新房。也就不会发生这种事了。

回到最初 发表于 2009-7-22 16:15:11

开发商真无耻

这辈子... 发表于 2009-7-22 16:21:01

应该退

林一其 发表于 2009-7-22 17:29:52

从法律角度来说,开发商没有责任退房。

七十米深蓝 发表于 2009-7-22 17:34:37

我明明是正方的啊,怎么成中立了?难道是点错了?

寒江雪 发表于 2009-7-22 17:40:15

还要在这个地方选择

冬天的梅 发表于 2009-7-22 17:45:04

个人觉得开发商可以提供给王X和赵X换房,

站在王X和赵X的角度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

这房子我也不会住,如果开发商可以提供换房

我可以接受,换房要求不要同栋楼层的房间

要换别栋的。

虎行天下 发表于 2009-7-22 18:46:59

本帖最后由 虎行天下 于 2009-7-22 18:48 编辑

本案有两个要件,将直接影响最后的结果:
1、开发商有没有将房子正式交付给王某夫妇;
2、王某夫妇有无取得房产证;
开发商员工未经权利人王某夫妇同意,私自进入王某夫妇的不动产处自杀,即视为侵害物权行为,还对权利人王某夫妇造成精神侵害。因开发商管理不善,造成法律后果,应付主要责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王某夫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给予向开发商退房、换房并赔偿精神损失的支持。
《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千寻 发表于 2009-7-22 19:21:26

一定要退!!!

雁过水无痕 发表于 2009-7-23 10:38:02

开发商应当退房。。换位思考一下,这房叫你开发商住,你会住?

cxf6505 发表于 2009-12-14 15:43:49

开发商可以提供换房

刘红 发表于 2009-12-14 16:29:21

做什么都要讲究法律!   死了人就要求退房 !那要是里面有黄金的话!业主会不会加钱给地产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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