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信息 发表于 2014-11-21 19:22:28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商政办〔2014〕56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我县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我县治超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交通、公安、工商、质检、安监、国土、水利、法制、纠风、财政和货运源头所在乡镇(处)等治超成员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治超工作机制,确保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县治超办公室是政府治超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要充分发挥治超办组织、协调作用,为各治超成员单位落实治超职责做好组织与协调服务工作。

二、明确治理任务,细化工作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全县交通运输管理和治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固定治超点和专门卸载场地,上报治超站点和治超稽查计划,指派执法人员到货站、站场、大型砂、石场进行源头管控,从源头上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县公安局

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指挥、引导路面执法中发现的超载嫌疑货运车辆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与交通部门配合,完善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派驻公安执法人员专司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治超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三)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依法吊销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县物价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县安全监督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石料场专项清理工作,对不履行规范装载义务的石料场予以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矿产开采权。

(八)水利局

负责组织开展砂场专项清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砂场进行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河砂开采权。

(九)县政府法制办

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指导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审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县纠风办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一)县财政局

加强对罚没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各乡镇(处)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砂石场、站依法加强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一)建立联合治超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治超成员单位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各治超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突出源头监管。坚持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对治超源头地区、重点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区域联动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实现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取缔非法改装行为,重点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目标。

(二)建立源头监管机制

县治超办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源头治理,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货源场站及大型砂、石厂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照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向货运源头、厂矿企业派驻执法人员,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公安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检验,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 ;对于有超限超载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砂、石厂等货运源头企业,要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由治超办对数据进行分析、分类,定期向有关部门抄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货物装载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货源地政府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路面执法工作机制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密切配合,加大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公安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每个治超站、队、点派驻2名执法人员,负责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维持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坚决打击带车、闯岗和在超限检测站附近集结闯站、阻塞交通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和路面扬撒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将进驻治超检测站点的人员纳入治超站点管理,严格落实奖惩并纳入年终考核。

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应责令停驶,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路面上查处的违法超载嫌疑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指挥引导其就近进入治超检测站点进行检测,确认超载的,依法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对经公安部门确认的非法改、拼装车辆,依法强制车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后予以放行。

(四)建立治超执法人员长效管理机制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治超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执法资格确认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执法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治超工作;加强对治超执法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加大对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经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严重的清退出执法队伍。

(五)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和公开处理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治超成员单位的效能监察,建立治超工作责任量化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每月公开一次处理结果,同时在新闻媒体曝光:

一个月内,被查处的超限车辆装载货源地为同一辖区企业数量超过50辆次的;在同一辖区24小时内出现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货总重60吨以上)5辆次以上的,监察部门应追究该辖区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个月内,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经过治超站点未按规定进行拦截或经检测而未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处罚的数量超过30辆次(含30辆次)的,监察部门应当追究交通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个月内,被查处的本地无证、无牌、假牌、套牌运输车和非法改装车总计超过30辆次(含30辆次)的(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自行查处的无证、无牌、套牌车和非法改装车除外), 监察部门应追究公安交警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或者对其它部门抄告的货物运输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查处的,监察部门应追究其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立治超工作举报奖励机制

对举报违规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生产经营、车辆改装企业的,县治超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七)建立治超工作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治超成员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完成治超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治超办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货源地、车辆改装或拼装企业、治超检测站、重要路段治超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治超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超限运输车辆、装载货源地、行驶路线等信息进行登记,上报治超办。治超办对上报的治超信息进行分析,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的,转送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各乡镇(处)、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安排,落实治理经费,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执法监督,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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