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信息 发表于 2014-11-15 16:40:28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的通知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的通知

商政办〔2014〕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处、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监管长效机制,明确乡镇(处)和部门职责,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矿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非媒矿山企业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监管意识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等问题,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各有关乡镇(处)和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抓好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强化协调配合、狠抓责任落实,不断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规范有序。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为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各非煤矿山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完成好各自承担的任务。

县整顿办:负责对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和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初审把关,提出是否允许恢复生产的意见,报县整顿领导小组审批。每月不定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暗访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因运输造成道路损坏的矿山企业,提出停业修复道路意见,报县政府签批相关乡镇、交通等单位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及时修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非法转让、破坏性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申请延续、变更采矿权的企业进行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矿产资源开发会审会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接到相关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通知后,及时收回并暂停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对县政府明令取缔和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程序终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负责组织交警部门依法查处非煤矿山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超载超限的监督管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安装合格计量设备和监控设施,添置超载超限记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为。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行为。负责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货物出入道路管理,对因超载超限造成道路损坏的,责令企业停产修缮,并组织检查验收。

县质监局:负责定期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计量设备,保证计量准确。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没有进行“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依法收回环评手续。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林地管理,对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手续以及超审批面积、超地块开采的,依法严厉查处。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收到整顿办的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动力用电;对非法开采或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以及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收到整顿办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前拆后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现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对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工作。组织村组干部和沿途群众,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运输车辆对道路损坏程度的监控,联合县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修复损坏道路,并参与验收。定期开展信访评估,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化解。

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乡镇(处)、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监督,严厉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三个承诺和保障”。一是承诺保护公共设施,因矿山开采和运输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破坏的,要停产修缮到位,恢复原貌;二是承诺从本矿山出来的运输车辆无超载超限现象,对出场运输车辆实行覆盖式运输,保证不抛洒石子、石块等;三是承诺对群众合理诉求能及时解决,保证不发生信访事件。为落实三个保障,矿山企业应与当地乡镇(处)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向所在乡镇(处)作出书面承诺、上缴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国土局负责收取,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需延续生产的矿山企业,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整顿后需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向县整顿办提出书面申请。

三、健全机制,严肃纪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整顿办提出,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会审会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上月非煤矿山监管形势,研究部署下月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由县整顿办负责。

(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一是全面落实辖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各乡镇(处)、各职能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检查;三是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监管工作。对关停企业、解决难度较大的工作,要联合执法,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久拖不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煤矿山企业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坚持有线索必查,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对违规、违法企业严厉处罚。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非煤矿山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乡镇(处)和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制,必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提出整改、谁验收”的要求,严把发证、检查、验收“三关”。对于领导不力、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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